ST盛潤(000030、200030)訴訟事項公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7日 04:26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本公司從3月中旬開始陸續收到深圳福田法院民事調解書1份、深圳中院民事調解書1份、深圳中院應訴通知書1份、深圳中院民事判決書5份、海南高院民事裁定書2份、深圳羅湖法院應訴通知書2份、深圳羅湖法院民事判決書2份、深圳南山法院應訴通知書1份、廣州鐵
一、關于深圳發展銀行福田支行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深圳市國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擔保單位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見2003年12月23日在《證券時報》和香港《大公報》刊登的訴訟事項公告2003-032),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1、深圳市國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應于2004年6月30日前向深圳發展銀行福田支行還清全部貸款本金人民幣400萬元及相應利息。2、本公司對深圳市國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還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6109.5元由被告深圳市國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被告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已由原告交納,被告應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給原告)。本公司對該擔保事項已計提預計負債,不影響當期損益。 二、因原告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于1996年6月27日向本公司提供貸款美金本金38萬元,深圳市萊英達開發有限公司為該項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由于本公司一直未能如期償還借款本息,深圳市萊英達開發有限公司也未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原告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起訴本公司及深圳市萊英達開發有限公司,訴訟請求為:1、判令本公司立即清償借款本金38萬美元及利息;2、判令深圳市萊英達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3、判令本公司及深圳市萊英達開發有限公司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本案于2004年2月26日開庭審理,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如下:1、被告本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借款本金38萬美元及相應利息;2、被告深圳市萊英達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代償后,有權向本公司追償。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1960元由本公司承擔。本公司對該項借款已按期計提財務費用,對當期損益無其他影響。 三、關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深圳辦事處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深圳太陽管道有限公司及擔保單位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見2004年1月7日在《證券時報》和香港《大公報》刊登的訴訟事項公告2004-00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9日開庭審理,并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如下:1、被告深圳太陽管道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深圳辦事處清償借款本金315萬美元及相應利息;2、被告本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代償后,有權向深圳太陽管道有限公司追償。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01530.89元由兩被告承擔。該訴訟事項已全額計提預計負債,不影響當期損益。 四、關于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見2003年12月23日在《證券時報》和香港《大公報》刊登的訴訟事項公告2003-032),在深圳中院的協調下,本案達成庭外和解,當事人本公司及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雙方簽定了《和解協議書》,《和解協議書》內容如下:1、本公司確認欠深圳投資管理公司人民幣16579232元;2、如本公司未按時還款,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有權通過司法程序依法處理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嘉年印刷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處理上述股權所得的款項如超過人民幣16579232元,將依法將多余款項退回本公司,如不足,本公司對剩余債務繼續確認并盡快償還。4、本案訴訟費用由雙方各承擔一半。當事人要求深圳中院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上述和解協議,深圳中院于2004年2月11日作出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該訴訟事項只是改變了本公司的債權人,對公司財務無影響。該項股權目前并未進入實質性的處理程序,對公司財務暫無影響,待實際發生時再進行相關財務處理。 五、關于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本公司及擔保單位深圳石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見2003年12月26日在《證券時報》和香港《大公報》刊登的訴訟事項公告2003-03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6日開庭審理,并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如下:1、被告本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銀行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港幣2400萬元及相應利息;2、被告深圳石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代償后,有權向本公司追償。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76541.37元由兩被告連帶承擔。該訴訟事項已計提預計負債,不影響損益。本公司對該項借款已按期計提財務費用,對當期損益無其他影響。 六、關于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營業部向深圳中院起訴深圳市倉平進出口有限公司及擔保單位本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人民幣19582170.53元及人民幣9855700.67元(為兩份起訴狀的訴訟標的)糾紛之案件,以及關于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營業部向深圳中院起訴本公司及深圳石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口押匯融資款港幣12109722元、美元989262.70元(為一份起訴狀的訴訟標的)之糾紛案件,深圳中院將以上三案合并審理(見2003年12月23日在《證券時報》和香港《大公報》刊登的訴訟事項公告2003-032),并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書。其中前面兩案的民事判決書如下:1、被告深圳市倉平進出口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營業部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9582170.53元及人民幣9855700.67元及相應利息;2、被告本公司對被告深圳市倉平進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上兩案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2572.30元及人民幣71658.86元由兩被告連帶承擔。其中后面一個案件的民事判決書如下:1、被告本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營業部返還借款本金港幣12109722元、美元989262.70元及相應利息;2、被告深圳石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本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案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1324.56元由兩被告連帶承擔。本公司對上述前兩個訴訟事項已計提預計負債,不影響當期損益。本公司對上述第三個訴訟事項涉及的借款已按期計提財務費用,對當期損益無其他影響。 七、由于原告招商銀行深圳華僑城支行于2000年1月14日向被告深圳市萊英達電器有限公司提供貸款人民幣240萬元,期限7個月,利率為年息6.435%,被告本公司為以上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筆貸款到期后,原告向兩被告多次送達貸款催收通知書,未果。故原告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深圳市萊英達電器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40萬元及相應利息;2、被告本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本案定于2004年4月26日開庭審理,本案如有新的進展情況,本公司將及時公告。該訴訟事項已計提預計負債,不影響當期損益。 八、關于中國光大銀行深圳分行起訴深圳市廣華林投資有限公司及擔保單位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見2002年9月18日在《證券時報》和香港《大公報》刊登的訴訟事項公告2003-033),深圳中院【2002】深中法經一初字第28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深圳市廣華林投資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應償還申請執行人中國光大銀行深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2796807.80元及利息。本案執行過程中,深圳中院凍結了本公司在北京萬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500萬股股權,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深圳中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了民事裁定書如下:拍賣被執行人本公司持有北京萬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500萬股股權。該訴訟事項減少了本公司的投資收益。截止目前,拍賣程序尚未完成,財務影響暫無法估計,待拍賣完成后按成交價進行財務處理。 九、1999年9月9日,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東門支行向深圳市倉平進出口有限公司提供貸款人民幣400萬元,期限10個月,利率為4.875%,本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該筆貸款逾期未還,東門支行多次催收未果,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1、被告深圳市倉平進出口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00萬元及相應利息;2、被告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3、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本案于2004年6月2日開庭審理,深圳羅湖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書如下:1、被告深圳市倉平進出口有限公司應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00萬元及相應利息;2、被告本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代償后,有權向深圳市倉平進出口有限公司追償。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6450元由被告深圳市倉平進出口有限公司負擔。該訴訟事項已計提預計負債,不影響當期損益。 十、關于中國建設銀行海南省海口市龍華支行起訴海南萬達工貿集團公司及擔保單位本公司銀行承兌匯票一案(見2002年9月18日在《證券時報》和香港《大公報》刊登的訴訟事項公告2003-033),海南省高院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在執行過程中,海南省高院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本公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持有的“ST中華”發起人境內法人股700萬股和“ST陜長嶺”定向境內法人股43.2萬股,上述股票分別被上海步欣工貿有限公司、上海高融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華寶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市恒永盈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買受,且已經拍賣成交。海南省高院于2004年3月4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對本公司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持有的“ST中華”發起人境內法人股700萬股和“ST陜長嶺”定向境內法人股43.2萬股的查封、凍結。上述股票分別以每股0.2916元和每股0.32元的價格成交,扣除由被執行人承擔的評估、拍賣、過戶等費用,余款2061441.92元已劃至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海南省高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如下:1、終結海南省高院【1999】瓊經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本案終結執行10年內,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重新申請執行。該擔保已預計負債,拍賣價格高于其帳面價值,產生投資收益2061441.92元。 十一、2001年6月30日,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萊英達造紙有限公司提供貸款人民幣1790萬元,期限為11個月,利率為月息千分之五點八五,本公司及深圳市國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該筆貸款逾期未還,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多次催收未果,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1、被告深圳市萊英達造紙有限公司返還本金人民幣1461萬元及相應利息;2、被告本公司及深圳市國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3、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本案定于2004年7月26日開庭審理,本案如有新的進展情況,本公司將及時公告。該訴訟事項已計提預計負債,不影響當期損益。 十二、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接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粵高法執指字第148號指定執行決定書的指定,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于2003年12月11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營業部、招商銀行深圳羅湖支行、富士銀行深圳分行、交通銀行深圳分行、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法國興業銀行深圳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田背辦事處、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田背支行、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龍華支行、深圳市有色金屬財務有限公司、北京工藝進出口有限公司、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本公司之間的28個執行案件,因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廣州鐵路運輸中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書如下:凍結、查封、扣押被執行人本公司價值6億元的財產。并于2004年1月14日向本公司發出通知書,廣州鐵路運輸中院已查封、凍結本公司下列財產:1、本公司持有的ST中華發起人境內法人股11968590股及紅股、配股;2、本公司持有的在深圳市萊英達開發有限公司95%的股權、在深圳市萊英達計時工業有限公司70%的股權、在深圳市萊英達食品工業有限公司95%的股權、在深圳市倉平進出口有限公司95%的股權、在深圳市銀坤輕紡化工有限公司80%的股權、在深圳市萊英達電器有限公司95%的股權、在深圳市廣英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30%的股權。該項股權目前并未進入實質性的處理程序,對公司財務暫無影響,待實際發生時再進行相關財務處理。 十三、廣州鐵路運輸中院接受廣東省高院的指定,立案執行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深圳辦事處與深圳中華自行車(集團)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信用證合同糾紛等11個案件,廣州鐵路運輸中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以本案在深圳市中院執行期間已收到執行款美元760萬元、人民幣152425737.95元,申請執行標的本金已全部收回為由,請求終結執行。因此,廣州鐵路運輸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如下:【1998】深中法經一初字第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號民事判決書終結執行。以上事項都已在相應年度進行財務處理,對本年損益無影響。 十四、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接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粵高法執指字第148號指定執行決定書的指定,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于2003年12月11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深圳辦事處、招商銀行深圳羅湖支行、富士銀行深圳分行、交通銀行深圳分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深圳辦事處、華商銀行、法國興業銀行深圳分行、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深圳辦事處、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龍華支行、深圳華力包裝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有色金屬財務有限公司、桂盟鏈條(深圳)有限公司、宏光車料(深圳)有限公司、信隆車料(深圳)有限公司、建泰橡膠(深圳)有限公司、廣州易整車料有限公司、東莞隴億自行車配件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深圳中華自行車(集團)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間的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廣州鐵路運輸中院查封、凍結了被執行人的房產、股票等財產。根據廣東省高院的通知及有關法律規定,廣州鐵路運輸中院作出了暫緩執行決定書:【2004】廣鐵中法執字第13、15-17、19-22、24、25、30-43號案自2004年4月14日起至2004年10月13日暫緩執行六個月。該項股權目前并未進入實質性的處理程序,對公司財務暫無影響,待實際發生時再進行相關財務處理。 除此之外,本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廣東盛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04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