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定價走向市場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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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6日 08:00 上海證券報 | ||||||||||
    8月23日,在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公司法與證券法修正案草案中,分別刪去了關于股票溢價發行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的規定。這意味著,股票發行的價格將不再由證券監管機構批準,而是應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形成。     這次股票發行定價機制的調整,可謂打破了兩年來按統一標準定價的堅冰,標志著證券市場市場化改革正式啟動。
    符合市場價值回歸取向     我國的股票發行價格一直采用市盈率限制的辦法,2001年嘗試采用市場化方式進行定價,2002年下半年開始重新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市盈率不得超過20倍。     在原有定價機制下,大部分企業的首發市盈率均介于17倍與20倍之間,這種定價機制,導致不同企業間的價值差異難以體現,高價值的企業發行定價偏低,助長了上市后的價格炒作;而低價值的企業又定價偏高,增大了一級市場的投資風險。這一點在以往發股的上市公司中已得到證明。     新的股票定價機制首先應由主承銷商對發行人所處的行業、競爭實力、發展前景等進行充分分析,擇取企業的若干指標,通過模型運算得出企業的價值,以此為基礎再結合二級市場狀況與企業協商確定發行價格。這種方式,將首要的考慮因素定位于企業的價值所在,體現了股票價格向其價值回歸的基本理念,符合證券市場的發展方向。     增加了對券商研發能力要求     在原有定價機制下,主承銷商往往只在形式上對企業價值進行分析,無需將其作為發行價格確定的參考,導致大部分券商研發能力偏弱,對其推薦上市的企業缺乏價值判斷,對其成長性的研究也相對滯后。     新定價機制下,主承銷商對發行人的價值判斷直接決定了股票發行的價格,而股票發行價格又直接與主承銷商的承銷風險相關,因此,這就將主承銷商的研發能力與其承銷風險直接掛起鉤來。今后在承銷項目中,主承銷商應當切實增強研發實力,加強對發行人所處行業、競爭能力等的研究,對未來成長性作出客觀的分析判斷。     發行時間方式也應市場化     除了定價機制改革外,股票發行方面至少還有以下兩個方面亟待改革:     1、發行時間市場化,即股票于何時發行應由承銷商與發行人根據二級市場狀況自行確定,自行規避發行風險。     2、發行方式市場化,鼓勵在發行方式上由承銷商與發行人自行創新,如公開拍賣等。     當然,股票發行定價方式的改革還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如何杜絕以前曾出現的天價發行現象,及其對二級市場造成的不良影響;二是如何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與分析能力,使其對發行價格高低能夠有清醒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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