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促進化肥產銷,廣州市物價局決定適當調整化肥價格監管措施,取消以今年4月20日實際出廠價格為上限的規定,進銷差率和批零差率水平適當擴大。
文件規定,取消以今年4月20日實際出廠價格為上限的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廣州市有關企業生產的普通過磷酸鈣出廠價格參照省物價局關于湛江湛化企業集團生產的普通過磷酸鈣出廠價格執行,即中準價為每噸440元,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其余各品種規格
化肥,根據供求狀況和生產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制定出廠價格中準價,浮動幅度為10%。
對化肥批發、零售環節仍實行進銷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差率水平適當擴大。從出廠到零售綜合經營差率最高不得超過10%,其中第一道批發環節為4%,包括經營管理費、利息、損耗和利潤,不包括運雜費和倉儲費,并實行全年統一核算;第二道批發環節為2.5%,零售環節仍為3.5%,包括經營管理費、利息、倉儲費、損耗和利潤,不包括運雜費。
價格主管部門表示,將繼續加強化肥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尤其是糧食生產用肥,堅決查處趁供應緊張之機亂加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ㄚw燕華 黃潤瀏 藍嵐)(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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