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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現狀、問題與政策取向研究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5日 12:55 商務部網站

  一、世界跨國并購發展現狀與趨勢

  世界跨國直接投資(FDI)在上世紀90年代后半期出現突飛猛進增長。據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歷年《世界投資報告》統計,世界跨國直接投資1995年突破3000億美元,1999年突破10000億美元,2000年達到頂峰,為13930億美元。由于世界大部分地區經濟增長放慢,特別是網絡經濟全球范圍擠泡沫,使全球投資活動劇減。2001年全球跨國直接投資比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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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41%,為8238億美元;2002年同比減少21%,為6512億美元。中國由于經濟保持高速增長,市場準入領域放寬,投資軟硬環境不斷改善,對國際投資吸引力增大,2002年吸收跨國直接投資達到創紀錄的527億美元,為當年全球之最。

  上世紀90年代后半期跨國直接投資的飛躍式發展是由跨國并購(M&A)劇增帶來的。據聯合國貿發會議《世界投資報告》統計,世界跨國并購1996年突破2000億美元,為2270億美元,占當年跨國直接投資額3861億美元的59%;2000年突破一萬億美元,為11438億美元,占當年跨國直接投資額13930億美元的82%。受世界經濟不景氣影響,近兩年跨國并購持續下降。世界跨國并購額2001年為5940億美元,比上年下降48%;2002年為3698億美元,同比下降38%,均超過了當年全球跨國直接投資總額的下降幅度。

  長期以來,跨國并購一直集中在發達國家,主要是歐盟各國,美國和日本。但近幾年來日本在跨國并購活動中的作用顯著弱化。由于并購投資對市場經濟的完善要求相對較高,如證券市場、資本流通市場、社會保障制度、企業現代化制度等的完善程度對并購投資的展開有直接影響,所以,今后一段時期,跨國并購的重點市場仍將在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尤其是大宗并購仍會是發達國家居多。

  聯合國貿發會議指出,發展中國家也將加速展開跨國并購,如拉美的巴西,墨西哥,中東歐國家的波蘭,匈牙利和捷克,還有南非等國也將成為跨國并購的重點國家。特別是亞洲地區由于其經濟發展和吸收外資新一輪增長勢頭的出現,跨國并購的發展速度將可能大大加快。在經濟全球化和競爭國際化的重重壓力下,亞洲地區的企業越來越意識到并購手段的重要性。目前,亞洲的并購已呈現出快于其他市場的恢復勢頭,亞洲將成為世界跨國并購的重要市場。特別是中國,將成為最具成長性的并購市場。我國加入WTO以后,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進入的領域。隨著我國外資并購并購法規的逐步完善,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國企改制對并購需求的增大,我國已越來越被國際投資機構認為是亞洲新的潛力巨大的并購重要市場。

  二、我國外資并購的發展情況與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世界投資報告》統計,中國跨國并購額2000年為22.5億美元,占當年中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額407.2億美元的5.5%;2001年為23.3億美元,占當年外商直接投資額468.8億美元的5.0%;2002年為20.7億美元,占當年外商直接投資額527.4億美元的3.9%。

  根據國際著名的湯姆森金融公司(ThompsonFinancial)對跨國并購和國內并購總額的統計,中國并購額2000年為470億美元,2001年為140億美元,2002年為290億美元,2003年前3季度為240億美元。根據該統計,中國2003年前3季度的并購額中,吸收跨國并購約占16%,約為38.4億美元;“走出去”并購約占3%,約為7.2億美元;國內企業相互并購約占31%,約為74.4億美元;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股權關聯交易約占50%,約為120億美元。

  按照我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的定義,“外國投資者并購”是指外國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直接通過購買股權或購買資產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股權并購的目標企業限定為境內依照公司設立或規范化改制形成的公司。資產并購的目標企業包括境內任何形式的企業。股權并購與資產并購的目標企業涵蓋多種組織形式與所有制形態的境內企業。而國際上跨國并購的通行作法也是購買股權或購買資產,只是在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的并購以股權并購為主,而我國的現代企業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與完善,今后我國在外資并購發展過程中,資產并購仍將是很重要的并購方式。

  我國從1999年8月到2003年3月出臺了一系列涉及外資并購境內企業的政策和法規,如《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等等,但中國以外資并購形式利用外資的發展一直比較遲緩。主要問題有:

  (一)戰略不清晰,政策搖擺大

  表現之一是與并購相關的多法并存,凌亂而相互矛盾。如對并購交易價格的認定,有的要求按較早出臺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進行評估,有的要求按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有的則要求采用公開競價方式。

  表現之二是立法級別不高,權威性差,一機構所發“暫行規定”,其他機構有時不認賬,導致并購渠道不暢,產權交易費時費力。

  表現之三是隨意“調整”政策,急放急收,令人沒有安全感。如2001年“國有股減持”事件。

  出現這些現象的根本原因還是對利用外資缺乏全面的認識,還沒有將外資并購放在利用外資的全局上考慮,還沒有意識到在并購這一引資高端領域的危機,所以,至今沒有一個促進吸引大量國際并購資金的全面戰略,立法隨意而且模糊。

  (二)并購預警機制尚未建立

  并購風險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利用外資中的一些老問題如投資中造假、資產流失等問題,二是產品和服務的壟斷問題,三是外資與外資在中國境內的激烈競爭并給中國產業造成損害等。

  國家經濟安全的預警體系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反壟斷法律體系和國家經濟安全許可證認證體系等,這些預警機制在外資并購中尚未建立。

  現行法規中對外資并購中違規行為的處罰,如對壟斷并購的處罰,可操作性弱。在新一輪擴大利用外資的浪潮中,有的地方在實施外資并購項目時為追求“政績”時而有犧牲國家、地方和員工利益的情況。

  (三)外資并購國內企業后的外資地位問題尚不明確

  外資并購中國企業過去受中外合資企業關于商業存在(commercialpresence)中投資比例的規定(外資不得低于25%的股份),使跨國并購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后來放松了外資比例限制,允許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

  但是,這條規定將涉及許多配套政策,而配套措施并沒有及時跟上。如并購后企業的土地使用、稅收、外貿、外匯等方面的外資地位和待遇怎么確定?打多少折扣?“低于”或“高于”的標準是否能夠實際有效地掌握,對《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是否需要另外解釋。

  另外,外資并購上市國企,按規定只要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資不僅可控股還可獨資,但其地位卻不能算是外資企業。這樣的并購一旦大量出現,這些并購后的企業在經營中必將實際面臨究竟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的復雜問題。

  (四)對外資并購國企已形成的負面影響認識不足

  外資并購國企已形成的負面影響主要有:

  1、與國企管理者勾結,把國有資產非法變為私產;

  2、規避法律,賄賂機關和國企官員,突破限禁領域;

  3、行業壟斷形成之后,國內市場形成了不公平競爭,而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4、對原國企員工安置出現不妥,造成一些不穩定狀況。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外資并購政策的具體建議

  (一)進一步明確政策導向

  吸引外國投資者并購國有企業是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實現所有制多元化的重要途徑。我們應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積極宣傳推進跨國并購的開展。一方面,要讓以綠地投資和跨國并購方式進入中國的外國投資者享受同等待遇,另一方面,使得內外資在并購國內企業中能夠享受同等待遇,實現公平競爭,使外資并購活動完全在資源配置的客觀規律指導下進行。

  (二)簡化審批手續

  要進一步下放外商并購國內企業的審批權,同時要簡化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部門的辦事效率。通過審批效率提高,讓外商切實感受到并購的“短平快”效應,以推進外資并購展開。

  (三)制定穩妥可行的被并購企業人員安置規定

  被并購企業的人員安置問題,被外商認為是事先估計并購成本時最不確定的問題。政府制定政策應在減少這一不確定性方面多做文章,如制定類似“并購企業職工辭退補償辦法和實施細則”,使職工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四)完善國內資本市場

  跨國并購有相當部分是通過資本市場完成的,建立一個規范、開放的資本市場是跨國并購得以進行的重要條件。當前,要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步伐。

  (五)完善產權交易市場

  除了資本市場之外,要逐步將跨國并購納入產權交易市場的軌道。在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程序管制方面,尤其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產權產易市場這個平臺。外資并購國內企業作為一種產權交易行為,通過產權市場完成產權交易可以使交易的公開和公正得到較好的保證。

  (六)根據政府機構變動,明確并購監管分工

  在實踐中,行政程序上的效率低下也會大大阻礙并購的開展,如不透明、不按法定時限答復、不遵守承諾、出爾反爾等,因此,結合政府機構職能的調整和利用外資政策的完善,應進一步規范并購監管分工,依法管理,既不推諉失控,也不反復無常。

  (七)開放市場應參考國際慣例,遵守入世承諾

  并購作為企業結構調整和資本市場的一種常規運作形式,也必須按市場經濟的最一般的法則進行規范,那就是:非歧視、公平、透明、自由、自愿和廉潔。從目前的發展來看,我國凡對外資開放的領域均對國內非國有資本開放,公平原則也能體現在各類競爭法律中,但透明度、廉潔度和自由度仍處在初級階段,今后必須高度重視落實這些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

  (八)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法律體系,使跨國并購市場安全有序發展壯大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仍在完善過程中,國內競爭法不完善是因為國內統一大市場尚未真正建立。另外,發達國家在積極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減少對跨國并購限制的同時加強了反壟斷立法。國外反壟斷經驗表明,反壟斷的規則所指的企業集中,還包括了兼并、收購和合資行為(如《克萊頓法》)等。目前,我國只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對企業并購集中有臨時性規定。為防止“造成過度集中”,“規定”限制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市場營業額(當年超過15億人民幣),并購關聯行業的企業數量(一年內累計超過10個),市場占有率(20%)和并購后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市場占有率(25%)。監管、審批單位是外經貿部(現應為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這個反集中的規定是反壟斷法的先導,應體現在未來反壟斷基本法的條文中去,并且根據國際慣例和國內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限額或比例。

  (九)建立并購中的國家經濟安全預警機制

  經濟預警首先是信息預警,要建立并購經濟信息網絡和分析體系。對并購的監控、管理政策的調整,事先要有全面、及時、準確的并購信息,信息內容應包括:并購在全球的發展;并購在中國的發展;外資在中國的發展;外資并購的主要產業、控股程度;外資參股企業的效益狀況;并購政策法律環境;并購指數、投資趨勢等。

  當外資并購中出現問題時,解決問題及采取防范措施要有法可依,不可動輒全面終止。跨國并購作為我國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無論松緊和防收都以我為主,適時適度而動。制定補救措施要符合國際慣例,其前提是競爭中出現了扭曲、產業造成了損害和運作過程中出現了違法事件。

  應充分認識中介機構是預警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中介機構不僅可以促進并購運作,還可為政府方面提供必要的信息。

  (十)建立外企并購國企的監管協調機制

  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監管客體主要有三:國有資產;產業準入;競爭。監管目的就是國有資產不能非法流失,產業和市場準入符合入世承諾和國際慣例,競爭是否公平合理。國資委、商務部、證監會等部門在外資并購的監管及制定有關政策時,要建立可充分協調的并相對穩定的機制。

  (十一)加強法律服務與獨立中介機構的作用

  外資并購是一種比國內并購更加復雜的企業活動,它對投資銀行、資產評估機構、法律咨詢機構、財務顧問公司等中介機構提出了更高的服務要求,而我國恰恰缺乏諳熟為外資并購服務的中介機構。西方發達國家90%以上的企業并購是通過投資銀行完成的,而目前我國投行業務主要集中在少數證券公司,很少涉足非上市公司的外資并購業務。而且,對外資并購的需求、目標和動因等缺乏了解和研究,更缺乏為外資并購提供專業服務的人才。為此,首先要盡快建立包括產權交易、融資擔保、會計審計、資產評估、法律咨詢等全面的中介服務體系,在建立過程中要重視吸引享有較好信譽的大型跨國中介服務公司來華投資和合作,全面提供可信任的優質中介服務。其次,中介機構的服務程序、采用的方法、標準等要科學化和規范化,要培養專門人才,努力和國際接軌。另外,應更多發揮中介組織的獨立作用,防止服務與交易政企不分。

  作者:商務部研究院 課題組(成員:金伯生 孫笑華 何茂春 楊亞沙 郝紅梅)

  (信息來源:駐新加坡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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