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中間食利環節知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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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5日 10:58 中國經濟時報 | |||||||||
本報記者 張帆 煤價暴漲,但煤炭生產企業卻獲利微小,其中的奧秘便在于,在煤炭的出礦價與煤炭用戶的結算價之間,存在著大量的中間環節。煤炭價格正是漲在了這些中間環節,也就是運銷過程中。據調查,在這一環節中存在的漲價因素主要包括涉煤收費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擅自設立的各種收費項目,如向煤炭相關企業收取的地方煤礦開發基金、地方煤炭統管費、地
真正對煤炭市場交易價格影響深重的正是這些非煤因素。 從運輸過程來看,以山西大同到上海港煤炭價格為例,今年4月份計劃內煤炭出礦含稅價為164.42元/噸,比1997年的163.84元/噸,噸煤僅上漲了0.58元,漲幅0.35%;可是煤炭實際到港價高達334元/噸其中流通費用占煤炭到港價的52%,比1997年高出104元,漲幅高達45%。最終運到用煤企業的價格竟達到500元。這中間包括了鐵路運費、海運運費、碼頭裝卸費等等,其中,僅海運費就上漲了一倍還多。如果是計劃外煤炭價格則會更高。 在這一環節,除了先天供求雙方不平等形成的鐵路運輸費用外,國家規定的鐵路運輸基金和鐵道部門內部約定俗成的點裝費等,都是造成煤炭市場交易價格遠遠高于煤炭出礦價的重要原因。 山西省物價部門曾就附加于煤炭運銷環節的各項收費進行過一次專項的調查,其項目林林總總,讓人看得觸目驚心。以煤炭運銷部門的收費為例,就包括運銷服務費、運銷管理費、公路煤價差和量差、上站煤管理費、上站煤合同工本費、上站煤合同交易費等。這部分收費鐵路出省煤平均噸煤在6元左右,公路出省煤平均噸煤在10元左右。 在其中,通過鐵路出省煤的亂收費主要集中于鐵路部門,包括:第一,鐵路延伸服務收費不規范。在實際執行中,一些鐵路部門不按規定的內容服務,甚至根本不服務,仍然收取發送綜合服務費。第二,強制收取煤炭保價運輸費。在運輸保險中有兩種性質的保險費,一是貨物保險費,由鐵路代保險公司收取;二是保價運輸費,收入上繳鐵道部。按政策規定運輸保險、保價均屬企業自愿,但實際執行中一些鐵路部門為增加收入,強制推行保價運輸。第三,鐵路與地方站礦聯營分成不規范。某鐵路分局一家公司在山西有20多個聯營礦站,聯營方式為投入少部分資金或設備。多年來一直是按煤炭銷售量向聯營企業繳費,收費標準每年以協議形式商定,噸煤在4元左右。這種形式上的聯營,實質上是鐵路利用壟斷地位強制收費。 而來自公路煤的亂收費,主要集中于交警部門。據調查,某縣在一條25公里長、年煤流量為200萬噸的道路上專設一交警中隊,以超載罰款為名收費,一年罰款在上百萬元。 與此同時,由于需求旺盛而煤炭資源有限,特別是一些用戶重點訂貨不能保證正常的生產,用戶轉而尋求中間環節采購煤炭。用戶采購的量越大,經過中間環節的煤炭價格越高,進一步刺激了煤炭價格的上升。有業內人士稱,煤炭漲價的直接操縱者和最大受益者是各地的煤炭經銷商。在煤炭漲價后,這些企業的效益都十分看好。一些煤炭經銷商每噸的獲利能達到一兩百元。 此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煤炭行業的收費也不容忽視。 調查顯示,當前煤炭行業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存在4個問題。一是過多過濫。如計量部門收費有計量鑒定費、計量檢驗費、地衡調修費三項。林業部門有森林建設保護費、林業建設基金、育林基金、林地占用補償費、森林檢驗費等。水利部門有水利水土保持監督費、水土流失治理費、水資源費等收費。二是重復收費。如鐵路護路聯防費、保價運輸費、鐵路貨物保險費3項收費同屬貨物安全保險性質,但卻政出多門。三是實際執行中改變計費方式和收費對象問題嚴重,多數地方為了便于收費將收費對象都改變為煤礦,一些地方還將收費標準換算為噸煤多少元。四是有一部分屬強制收費。服務類取費雖然從規定看是提供服務后收費,但由于取費主體多為國家權力機關,或以權力機關為背景,因此實際執行中多是強制接受服務,或不服務也取費。 目前,對煤炭行業的亂收費問題較前幾年有所好轉,但形勢仍然不容樂觀。亂收費問題更加隱蔽。其中有自立項目的收費,如一些電煤管理站收取的電煤交易稽查費、煤炭部門收取的準銷票費、公安部門收取民爆物品管理費等;已經廢止但仍在執行的收費,如某縣綜治辦收取的群防群治管理費、煤炭部門收取的礦山救護費;擴大范圍或自行提高標準的收費,如一些地方將修路費由規定的外銷出省煤擴大為所有銷售的煤炭;越權批準的收費,如某縣政府批準工商部門噸煤收取煤價l%的工商管理費;與煤炭企業無關而被移花接木過來的收費,如某縣林業局收取的森林檢疫費、森林建設保護費等;不合理改變計費方式導致超標準收費,一些地方為取費方便,將規定的按人數、項目、面積、取水量、工資比例等收取的費用,十分籠統地折算成絕對額向煤炭企業收取。 煤炭是山西省的支柱產業,也是省內各地、市、縣的主導產業。通過截留煤炭收入,直接進行集資,十分普遍。如一些地方政府對通過公路供應當地大電廠的電煤截留煤價收入等。此類問題由于牽扯到地方政府,同時對地方經濟發展又影響較大,企業多不愿反映,即使反映出來也比較難處理。除此以外,各種形式的攤派也是煤炭企業的沉重負擔。攤派的單位有的是地方政府及部門,有的則是鄉、鎮、村,攤派的內容五花八門。如調查的某煤礦,一年各種攤派項目11個,涉及23個部門和單位,全年共計攤派30次。攤派的項目包括開業集資、修路,集資款、贊助、六一捐款、會費、活動宣傳費等。 由此看來,煤炭長期以來已成為豢養各種利益集團的重要母體。它們有的處于市場中的壟斷位置,更多的則是行政部門的尋租行為。而一旦煤成為市場的稀缺品,這些中間環節的利益欲便無可抑制的膨脹,煤再次成為它們獲取暴利的支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