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收費不公示 最高罰款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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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5日 09:17 經濟參考報 | ||||||||||
不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的單位,將被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日前,廣州市物價局制定的廣州市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重點檢查處理原則透露了上述信息。 據了解,屬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一次性耗用品超差率收費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即責令糾正和整改,退還多收違規金額;違規金額全部退還的,免于行政處罰。
醫院新設醫療服務項目未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收費的,按自立項目查處;對已上報未審批的項目,視實際情況減輕或免于處理;醫院自立項目向病人收取陪護費的,按違法收費處理;病人自愿委托家政等中介公司提供陪護服務而收取陪護費的,不作違法收費處理;醫院自定自制藥劑價格的,暫不作處理。 對不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的單位,將依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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