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呼喚制度創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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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0日 08:18 證券時報 | ||||||||||
    應對高管的擔保權限加以限制。由于握有實權的高管都是由大股東所委派,所以擔保的決定權實質上掌控在大股東手上。大股東集團利益的膨脹,就是產生違規擔保和不如實進行信息披露的溫床。筆者以為,在目前情況下,應規定上市公司一定金額以上的擔保均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以提高透明度。在類別股東大會條件成熟時,擔保還應由參加表決的50%以上的流通股股東通過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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