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挑戰新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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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0日 06:1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按照監管部門2003年8月28日新頒布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上市公司需要在2004年半年報中增加披露報告期內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總額、擔保總額占公司凈資產比例和上市公司對其控股子公司擔保發生額。但從已披露的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報情況看,不少公司在對外擔保事宜上存在無視法律法規、繼續闖紅燈現象。
多屬知法犯法 從某些公司的半年報披露情況看,其違規的對外擔保竟然發生在《通知》頒布之后,正所謂是知法犯法。如某云南公司半年報披露,公司違規擔保13100萬元,而2003年11月以前公司簽署的對外擔保總額只有2600萬元。顯然,大部分違規擔保發生在《通知》之后。再如某浙江公司,截至《通知》頒布日,公司累計對外擔保28000萬元,占公司當期凈資產比例超過150%,已經超過《通知》規定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但是,半年報披露,公司在2003年10月31日再度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3000萬元擔保,致使公司累計擔保總額占其凈資產比例高達171.83%,不僅不思悔改,反而變本加厲。類似的情況還有某浙江公司半年報顯示,截至2004年上半年,公司對外擔保額占凈資產的比例為76.29%,超過50%上限規定。分析發現,公司對外的擔保中,發生在2004年的約占了40%,公司對外擔保違規也是發生在《通知》之后。此外,日前不少公司相繼發布公告披露對外擔保事宜,其中某些公司擔保總額已經超過規定上限,分析顯示,《通知》后新增擔保為主要罪魁禍首,應該引起市場的關注。 反擔保豈能成兒戲? 根據2000年監管部門頒布的《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及2003年8月的《通知》精神,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采取反擔保就應屬于違規行為。但是,對于部分上市公司半年報披露的對外擔保分析發現,大多數對外擔保沒有與之配套的《反擔保協議》來防范風險,有些公司則是為自己找到這樣那樣的托詞。某黑龍江公司在剛剛披露半年報后發布了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4000萬元對外擔保所得公告,公告披露本次擔保沒有進行反擔保。某上海公司的半年報披露一筆涉及金額高達37500萬元的擔保,其中32500萬元是發生在《通知》之后,公司對此同樣沒有實施反擔保措施。而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強制性條款,必須嚴格執行。 70%負債率屢遭侵犯 《通知》給出了較為詳細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守的多項規定。從半年報披露的情況看,其中的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成為不少上市公司侵犯的對象。上述談到的某上海公司半年報披露對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某公司提供擔保37500萬元,其中的32500萬元是發生在《通知》出臺之后。對此,公司的解釋是由于該公司經營的某些項目預期投資回報率較高。黑龍江一公司2004年3月對某國有獨資公司4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擔保,公告披露該公司截至2003年底資產負債率高達85%。再如,深圳一公司日前公告披露為其控股子公司在中行申請的借新還舊貸款5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資料顯示,被擔保公司資產負債率超過70%。此外,還發現某些公司采用向被擔保對象增資的方式將其負債率水平降至規定的水平內。不過,這種因錯就錯、先斬后奏的做法顯然與《通知》的精神背離。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違規并非新事物,但是,如此多的違規行為發生在監管部門頒布新規定之后,就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了。看來,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僅僅依靠制定法律法規而寄希望上市公司潔身自好是難以全面解決問題的,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并逐步完善法律實施機制同樣需要。上海證券報西南證券投行總部田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