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自愿、平等原則 上海一律師合同被判無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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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9日 15:32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上海一家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簽訂的委托訴訟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和解、調解,否則視為勝訴。”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就此發生糾紛,上海市楊浦區法院最近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這一條款有違法律規定,不支持律師事務所要求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2003年,由于發生遺贈糾紛,張先生等4人作為共同被告被起訴到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2003年12月1日,張先生代表被告方委托一律師事務所辦理訴訟業務,并簽訂了一份聘請律師合同,合同中約定的有:立案時張先生先支付律師事務所代理費2萬元,勝訴后再支付2萬元
律師事務所認為,他們花費大量工作時間,在浦東新區法院盡職盡力地完成張先生等4人委托的訴訟工作,可張先生等4人在第二次開庭審理后,在明顯處于勝訴的情況下,私下與另一方當事人和解了結此案,再也不與律師聯系,所以要求楊浦區法院判決張先生等4人支付尚欠的律師代理費2萬元。 張先生等4人分別認為,他們在浦東新區法院并非與另一方原告和解,原告撤訴是自主行為,與他們自己無關;同時法律沒有規定和解即為勝訴,合同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聘請律師合同是無效的,不同意律師事務所的訴請。 楊浦區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合法前提下根據自愿、平等原則,雙方可以和解、調解。一方當事人在案件的訴訟過程中與對方自行和解或調解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也是解決糾紛的途徑之一,不是雙方可以在聘請律師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聘用律師合同中約定“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和解、調解,否則視為勝訴”是有違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這一條款無效。據此,律師事務所依據條款的規定而要求張先生等4人再支付律師代理費2萬元的訴請,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律師事務所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經提起上訴。(李學兵、楊金志)(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