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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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9日 03:36 證券時報 | |||||||||
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有法可依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繼續探索保險資金新的運用渠道 本報北京電(記者徐濤)近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實施《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詳見第26版)。《暫行辦法》對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條件、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運作模式等作出了規定。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接
該負責人強調,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關鍵在于有效控制風險。因此,《暫行辦法》將風險監管放在首位。一是設定資格條件。從事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上年末總資產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于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設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相關規定等條件。二是限定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保險外匯資金主要投資于銀行存款,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級別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中國政府和國內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信用級別在AAA級(含)以上的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暫行辦法》同時規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的80%,并對不同信用級別投資品種、單個發行體所發行證券的投資比例也分別進行了限制。三是建立托管人制度,并實行專用賬戶管理。四是采用委托代理和自行操作相結合的運作模式,以有利于保險公司逐步積累境外投資經驗,保證保險外匯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五是建立協同監管機制。保監會、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等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對保險公司境外投資涉及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 該負責人指出,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探索新的資金運用渠道,研究適合保險資金的投資品種,以滿足不同保險公司、不同保險產品的需求。同時,要抓好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制度建設,把資金安全放在首位。對于已經放開的渠道,保監會將加強監管。 截至今年6月底,保險業共有外匯資金97.75億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