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舉證倒置降低維權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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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8日 11:30 證券時報 | ||||||||||
    如果可以將法律制定得非常縝密,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同套用數學公式一樣,只要將各種案件套入不同的“公式”,就能夠得出確定無疑的結果,那么,我們的司法效率一定會有一個飛躍式的進步,而司法成本亦會因此大大降低。但這種理想的模式顯然是不存在的,因為法律是人類實踐的產物,往往落后于人類的實踐活動,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也就存在著不折不扣的不確定性。
    法的不確定性往往令判決難以有準確的答案,且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我們就不難理解在證券市場中,為何投資者維權的難度會這么大。近期發生的一則案例,更有助于我們加深對這個問題的理解。     我國首例投資者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山東省投資者張鶴訴ST渤海(資訊 行情 論壇)虛假陳述案,歷時兩年三個多月,終于在今年8月3日有了判決結果。雖說該案中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有證監會行政處罰為依據,而投資者張鶴購買該股票后實際發生損失9420元也是事實,但張鶴要求ST渤海賠償9930元的訴訟請求并沒有獲得法官的支持。原因是張鶴無法拿出確鑿而又有力的證據,證明其發生的損失與ST渤海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其實,投資者維權難并不止于這起案例,像ST東方、銀廣夏等多起投資者訴上市公司的民事賠償案件也都是舉步維艱。自2002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出臺后至今,投資者訴上市公司的民事賠償案依然難以取得實質性的突破。這里面除了有明顯的地方保護色彩之外,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法律本身也存在著相當的不確定性。     以ST渤海案來說,影響股票價格波動的原因很多,僅從大類來劃分就有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之分。按照我國法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讓投資者在錯綜復雜、變化莫測的股價中拿出確鑿的因果證據,證明其發生的損失就是由于ST渤海的虛假陳述行為所致,不管是從舉證成本,還是從實際的可操作性上都存在著極大的障礙。其結果必然使投資者的維權成本驟然大增,也嚴重阻礙和打擊了投資者維權的積極性。     正是法的不確定性的客觀存在且不可避免,使得具體的司法成本越來越昂貴,并且效率也大受影響。當前我們應該做的是如何有效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將一些不確定因素通過轉移的辦法,令投資者的確定性因素增加。在這方面,舉證倒置和集團訴訟則是目前可以選擇的兩個最好的方案。只有這樣,才能使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的成本大大增加,才有利于遏制上市公司造假,以及侵害投資者利益事件的屢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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