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化工(600722)2004年第四次董事會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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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8日 06:2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滄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四次董事會于2004年8月16日在公司三樓會議室召開,應到董事9名,實到董事9名,公司監事會成員及高管人員列席會議,符合《證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一致討論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2004年半年度報告正文及摘要;
二、審議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條款的議案。 為了進一步控制公司擔保風險,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03)56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在原《公司章程》第八章之后增加“第九章公司對外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互利的原則,公司決定對外擔保之前,應首先掌握被擔保方的資信狀況,并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擔保對象應符合以下資信標準: 1、 被擔保對象應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記錄; 2、 被擔保對象經營狀況穩定; 3、 被擔保對象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第一百八十條 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應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應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公司章程中原第九章至第十二章順延為第十章至第十三章,原第一百七十六條及其之后的條款相應順延。 該議案將提請下次股東大會審議。 滄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