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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CCGNK)2002年對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狀況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
○智囊與咨詢是獨立董事所起的最主要的積極作用,有90.43%的上市公司認為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參與制定公司重要決策,75.31%的上市公司認為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主要工作是以專家身份診斷解決公司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獨立董事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外部監督,有89.51%的上市公司認為獨立董事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對關聯交易發表專門意見,另有71.3%的上市公司認為獨立董事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對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進行監督和審核
○獨立董事制度使上市公司董事會運作更加規范。問卷調查表明,參與制定公司重要決策、對關聯交易發表專門意見、對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進行監督和審核都已成為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主要工作
○獨立董事制度使決策的民主化得到了體現。調查顯示,參與制定公司重要決策、對關聯交易發表專門意見是最常見的獨立董事的主要工作。這就使內部人控制和一言堂現象得到一定的緩解,從而提高了上市公司決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企業在營運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道德風險和內部人控制問題,這是現代公司治理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獨立董事制度正是為了解決或控制這一問題而產生的,獨立董事的監督與平衡已被國外現代企業確立為一個良好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則。一般而言,獨立董事相對于內部董事的特殊功能在于專業建議、專業咨詢、獨立監督與評判以對負責具體經營活動的內部董事進行有效制衡,從而保證公司的決策科學,維護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獨立董事制度的引進對于中國的公司治理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并且實實在在地在開始改善中國企業的公司治理,只是目前獨立董事制度還處在進一步的制度磨合期,尚存在諸多影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不利因素。可以說,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所涉及到的諸多方面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第一、加強獨立董事法制建設
CCGNK所作的《中國上市公司治理評價研究報告》指出,目前有關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制建設亟待完善。為此,可以考慮:
(1)修改《公司法》,增加有關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以及權利、義務、職責、作用的法律條文;(2)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制定有關配套法規。配套法規應對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產生程序,發表意見的原則以及津貼等問題進一步做出明確規定,并對獨立董事的過失追究做出原則規定;(3)使獨立董事的責任更加明確化,可以借鑒美國的商業判斷法則來決定獨立董事責任的承擔與否;(4)允許獨立董事與公司事先簽訂免責合同并為獨立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第二、使獨立董事的聘任更科學化
中國上市公司聘任獨立董事時多注重的是其名望和社會影響,而把是否為公司經營和運作發揮實際作用放在次要地位。中國上市公司在聘請獨立董事方面依然存在的誤區主要是太重視獨立董事的名人效應,忽視了獨立董事的合理結構和時間上的保證。CCGNK所作的問卷調查顯示,67.62%的獨立董事是來源于高校及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職業經理人員比較少,而職業經理人員所具有的管理知識和經驗又恰恰是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不可少的。因此中國在獨立董事的選任方面,還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標準,以確保獨立董事具有勝任其本職工作的能力、時間和精力。
第三、限制獨立董事兼職
如果將其本職工作算在內,目前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都是兼職的,CCGNK所作的問卷調查顯示,20.68%的獨立董事同時在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上市公司中兼任獨立董事。為保證獨立董事勤勉盡責,獨立董事不宜過多兼任。對美國1000名公司董事和董事長的研究分析表明,董事任職服務一般不超過2至3家董事會。
第四、改進獨立董事提名制度
為確保獨立董事真正成為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代表,在獨立董事的提名任命上應該實行大股東回避制或大股東有限制的投票制。我們可以考慮的對策選擇:(1)在首屆獨立董事產生程序中采用控股股東回避制度;(2)明確大股東和中小股東各自對獨立董事推薦的比例;(3)建立獨立董事的擴大與循環機制,對已導入獨立董事的公司通過以獨立董事為主的提名委員會來選任獨立董事,在目前業已達到三分之一的基礎上,實現獨立董事的比例進一步擴大的目標。
第五、保障獨立董事的知情權
CCGNK對上市公司的問卷調查表明,在影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三大主要原因中,無法獲得公司的全面信息位于第二位,占接受調查上市公司的14.64%。為確保獨立董事的知情權,我們可以嘗試(1)建立推廣公司治理信息系統(CGIS),其中包括獨立董事決策信息支持系統;(2)建立執行董事或董秘向獨立董事定期匯報或通報制度;(3)設計或落實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多數比例的制度。
第六、完善獨立董事激勵制度
CCGNK所作的《中國上市公司治理評價研究報告》均認為對獨立董事的激勵未能與風險有效匹配,因此有必要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一方面使獨立董事在經濟上獨立于受聘公司;另一方面在獨立董事群體中引入競爭機制。通過部分獨立董事的職業化,使獨立董事專心于以個人聲譽、個人信用和個人業績為基礎的職業工作。
第七、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關系
在仍存在監事會的狀況下,為避免職能重疊引起的制度浪費,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可以進行有所側重的分工。結合獨立董事制度兩年多的實踐,可以把對關聯交易發表專門意見等關系到決策正確與否的事前和事中監督作為獨立董事的核心職能,即監事會的監督應主要以是否違法違規等事后監督為主,以保障獨立董事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其他制度難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八、引入代理投票制度
可以考慮建立由獨立董事主導的代理投票制度,通過獨立董事加強中小股東監督功能(所謂代理投票制度又稱委托書收購,是征集委托投票方發布公告獲得投資者委托而代理其投票,進而達到影響上市公司管理決策的行為)。
第九、推廣累積投票制度
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當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權制度。累積投票制的推行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中小股東將代表其利益的人選選入董事會,改善當前獨立董事提名與選任均受控于公司控股股東的狀況,部分地解決大股東控制董事會的現象,從而維護中小股東利益、防止控制股東全面操縱董事會、降低集中決策風險和實現公司民主。因此,修改公司法,使累積投票制度制度化、法律化也是非常必要和急迫的。上海證券報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李維安 唐躍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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