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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轉讓易生保險糾紛 信息傳遞避免經濟損失(案例點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8日 04:13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曹明奎 張登婧

  汽車轉讓須憑市場交易辦理過戶手續,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有權在出險時拒賠

  第三方責任險的范圍是被保人或者允許的合格駕駛員之外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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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01年,某機械設備加工廠以自己所擁有的一輛貨車為保險標的向當地的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金額為20萬元,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沒有約定駕駛員。

  同時保險公司向該廠簽發的保險單的注意事項中標明了保險車輛如果要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被保險人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向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在保險期限內,由于業務需要,被保險人與某貨運服務公司簽訂了轉讓該投保車輛的協議,雙方約定3天以后辦理該車輛的過戶手續。但是轉讓協議簽訂以后,該機械設備加工廠一直沒有通知保險公司。

  簽訂協議一天以后,貨運服務公司恰好有一批貨急需運輸到外地,于是便找到機械設備加工廠要使用車輛,并提出要借用該車原來的駕駛員。該廠此時正好也有一批機器設備需要同路運輸,于是就同意由原車輛的駕駛員進行運送。但不幸的是貨車在途中發生了交通意外,造成兩人重傷,駕駛員也受了輕傷,車上所運載的加工廠的機器設備也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壞。經交通部門核定,加工廠需要支付給受害者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8萬元,駕駛員醫療費2000元,及其設備受損價值為3000元。

  事故發生以后,加工廠立即通知了保險公司,要求其賠償上述損失共計85000元。保險公司在接到該廠索賠請求以后,迅速展開了理賠調查,發現該廠已經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將該保險車輛協議轉讓給了貨運服務公司,但是在該車輛的過戶手續辦理完以后卻沒有履行通知保險人的義務,違反了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因此,鑒于車輛所有人已經發生變更,而該廠又沒有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向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所以作出了拒絕賠償的決定。加工廠對保險人的拒賠決定不服,于是雙方訴訟法庭。

  案情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車輛保險糾紛,但是又有一些特殊之處。我們都知道被保險的車輛一旦發生所有權的轉讓應該立即通知保險人。因為不同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管理水平、經營水平、使用狀況和用途以及責任心等各方面都大不相同,因此,即使同樣的保險標的處在不同的被保險人管理使用之下,所面臨的風險也不盡相同,于是原有的保險合同簽訂時的風險基礎也就相應地發生了變化,可能導致保險人的承保決策,即是否繼續承保、如果繼續承保保險費率是否需要調整以及如何調整等方面的問題。

  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也明確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專賣、轉讓、贈與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了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第三十條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經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經賠付的賠款。”

  于是問題爭論的焦點就轉移到了本案當事人轉讓協議的簽署是否標志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

  究竟什么才是車輛所有權轉讓的標志呢?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汽車交易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舊的機動車輛必須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場進行交易,憑市場交易辦理過戶手續。”

  由此可見,舊車交易應在交易市場中進行,且車輛買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未辦理過戶的,其買賣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應。甲雖然與乙簽署了轉讓協議,但始終未辦理過戶手續,所以該保險車輛仍然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因此,甲沒有通知保險公司關于投保車輛轉讓的事實并不構成保險公司所主張的免責理由。

  此外,本案的另一個爭論焦點是關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范圍問題。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條規定:“第三者責任險是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同時在該條例的第四條中又規定:“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者代管的財產;(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本案中駕駛員仍然是原來車輛的駕駛員,不存在合格與否的問題,而且事故的發生并非駕駛員的故意行為,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責任。但根據第四條的相應的免責規定,駕駛員的醫療費和當事人的設備損失,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的范圍,保險人不予承擔。事實證明,法院的判決也支持了我們上面的分析。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8月18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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