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權力不再成為貪官的“資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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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7日 08:44 人民網-市場報 | ||||||||||
又有兩樁腐敗案件見諸報端,這兩個案件雖然官員身份不同,卻頗有耐人尋味之處。一是山東的李信,利用擔任濟寧市副市長兼濟寧市高新技術企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另一個是北京的畢玉璽,在出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都公路發展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從1994年至2003年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介紹、推薦、打招呼等方式,先后幫助多人在五環路等公路建設工程及其相關配套項目上,牟取利益,涉嫌收受他人賄賂6000萬元人民幣。
無論是李信,還是畢玉璽,之所以能夠受賄,就是手中握有重權,都曾擁有項目和投資的審批決策權。這種職權本是國家和政府賦予此崗位的監督和管理的權力,卻被這些貪官們轉變為斂財的工具和腐敗的資本,所居官位也演變成了出售權力、中飽私囊的“肥差”。五環路工程牽出的畢玉璽,在該工程規劃、建設、招標中,關照過的許多項目都出現了違背市場規律的畸高現象,僅以信號燈為例,其價格就比市場價格高出幾倍。 在許多工程中,類似的“腐敗成本”支出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了。因腐敗而落馬的畢玉璽,在交通建設中,并不是第一個,也決不會是最后一個。公路建設投資巨大,動輒幾十億,上百億,從中撈上幾千萬,甚至上億元,也不會顯山露水。更主要的是,畢玉璽們并不是項目的真正出資人,國有資金作為道路建設來源的主體,是國家代表公眾來投資建設。由于體制的弊端,這些人既充當投資者,又是管理者,誰也不用對投資負責。于是這些靠出售項目權力而獲取私利的蛀蟲們,卻很少受到監督和約束。僅從1997年以來,就有貴州、四川、廣東等9個省份的十多名交通廳長、副廳長們相繼落馬,河南更是創下三任交通廳長“前腐后繼”的犯罪紀錄。 貪官并不是天生的,權力的壟斷化、個人化、暗箱操作,必然導致腐敗。早在上個世紀初葉,魯迅先生就嘲笑過,在中國最賺錢的生意是所謂“革命”,無非是軍伐混戰,攻城略地,其目的就是為了個人奪權,有權便能生財,在今天也有人叫囂:“投資貪官最賺錢”。 投資貪官就是收購權力,行賄者因收購權力而收獲巨額利潤,而受賄的貪官卻濫用職權,坑公肥私。權錢交易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實質上是因為掌權者將權力個人化,個人壟斷職權而不受制約。長官意志,也就是個人意志完全可以左右項目的投資建設。有的貪官為了瘋狂斂財,更是為所欲為。這種不受監督約束的權力和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從一個側面見證了制度建設的滯后和制度執行上的軟弱。 “一切都由自己說了算”,這是貪官李信的一慣作風。為了標榜政績,吸引外資,李信在任何手續都不辦的情況下,就對投資者漫天許諾,而投資者卻敢因李信的許諾而投資,投資之后又是進退兩難。一個開發區的主任招商引資,不按章辦事,靠空口無憑的許諾就能引資,這也充分表明了開發區的管理根本沒有什么章法,領導者個人表態遠比制度管用。李信最終墮落成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貪官,這主要是他個人極度膨脹的貪欲造成的,但同時不容回避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在制度健全且執行有力的前提下,李信、畢玉璽們的貪心,就沒有了生存的土壤。 權力,只有炙手可熱的權力才是貪官們敢于索賄受賄的唯一資本。而權力缺乏必要的限制,權力操作的不透明往往是產生腐敗的必然原因。今年7月1日實行的《行政許可法》以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作為出發點,從而達到從根本上和制度上來防止和治理審批權力中的腐敗。“一石激起千層浪”,以《行政許可法》實施為標志,陸續出臺的相關政策,對職務權力的規范和操作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新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從體制上杜絕了亂上項目,在項目招標和建設中權力正在淡出,市場越來越有效地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陽光是最好的除腐劑。與《行政許可法》精神相一致的各個領域的權力運用的聽證制度日益深入人心,官員在行使權力時,更加公開透明,按程序依法用權已是必然,公共投資與項目建設的管理也會走向公開化、程序化、制度化,權力的暗箱操作將無法生存。陽光下的權力運用,必將使行賄者無處行賄,受賄者也無處索賄,貪官們腐敗的前提終將被斬斷。 盡管徹底鏟除腐敗,依然是任重而道遠,但對權力的規范和限制,必將從源頭上扼制腐敗的蔓延。在這種情況下,權力之于那些熱衷于腐敗斂財的貪官來說,不僅不能成為他們賴以腐敗的資本,反而會成為葬送他們自由乃至生命的把柄與“命門”。 本報評論員:田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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