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了票就是收了錢?“先票后款”面臨法律尷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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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7日 06:37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 |||||||||
“先開票后付款”的現象在成都生意場上十分普遍,而這一“行規”正面臨法律上的尷尬。15日記者獲悉,成都兩家企業因貨款糾紛鬧上了法庭,一鋼材經銷商要求買方公司支付余下的82萬余元貨款,但買方公司卻手持該經銷商出具的全額發票作為付款憑證,最終在二審中贏了這場官司。 案子判了,可有關這個案子的爭論卻熱了起來。法院的終審判決,主要是依據《中華
案件回放 買賣合同糾紛發票成焦點 據了解,成都成廣實業公司是青白江區的一家建材經銷商,2001年下半年,出售了總金額為152萬余元的鋼材給成都中普實業公司。但雙方的合作到后來出現了不愉快。2002年9月,成廣公司以“尚有82萬余元貨款拒不給付”為由,將中普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03年8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中普公司應當清償貨款及利息。中普公司當即表示不服,上訴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中普公司稱:“我們手里持有成廣公司開具的銷售發票,發票上表明的全部金額即為我們的付款總額。公司沒有拖欠成廣公司的貨款”。 去年12月底,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原審法院認定中普公司未付清鋼材款證據不足,應予撤銷,駁回了成廣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成廣公司已向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提出申訴。 然而,這個涉案金額僅僅82萬元的經濟糾紛案的宣判,卻在業界引起了很大的爭論。一些律師打電話到本報,認為“先開發票再付款”在生意場上是常事,而二審法院認為“按日常經驗及發票本身所具有的屬性,購貨方付款后才能得到出賣方開具的發票”,這明顯與當前買方市場的現狀不符。 爭論 有關這個案子的爭論主要圍繞兩個方面。 A發票能否作付款憑證? 成廣公司負責人卿光彬說:“在與中普公司的交易過程中,我們應對方的要求,先向中普公司出具了發票,然后再去催收貨款。目前尚有82萬余元貨款一直沒有支付。”成廣公司的代理律師也認為,在買方市場中,顧客就是上帝,先出具發票是商界常見的操作手法,所以具體在本案中,發票不是付款的憑證,只能證明雙方發生貨物買賣的數量和金額。 成都中普實業公司人士則稱:“余下的82萬余元貨款是以現金方式支付的,成廣公司已為我們出具了全額的銷售發票就是證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有發票在手就是中普公司已付清貨款的憑證。 二審法院支持中普方面的說法,認為成廣公司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是“先票后款”。因此,“按日常經驗及發票本身所具有的屬性,購貨方付款后才能得到出賣方開具的發票”,確認中普公司已付清貨款。 B誰該承擔舉證責任? 在法庭上,成廣公司提供的證據包括雙方的供貨協議、鋼材送貨單及收條,以及對方70萬元的銀行轉賬憑據等等。而中普公司提供的主要證據則是成廣公司開具的全額銷售發票。 中普公司辯稱,余下的82萬余元貨款,公司是以現金方式支付的,證據就是這3份全額的銷售發票。但是,成廣公司對此表示,公司沒有收到中普公司的現金付款,而發票是在收款之前開具的,因此不能做證據。究竟誰該承擔舉證責任呢?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成廣公司應對“沒收到82萬現金”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這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但成廣公司代理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中普公司應出示“現金支付82萬余元”的證據。 對此,業界人士認為,拋開這個案子本身的細節,從法律上來講,在沒有證據證明是“先票后款”的情況下,認定“發票就是付款憑證”是沒錯的。國家有明確的財務制度,要收了錢才能出具發票,“先票后款”違反了財務制度,吃了虧只能怪自己的不規范操作。 記者調查 “先票后款”已成“行規” 事實上,“先開票后付款”的情況,在成都商場上十分常見。記者調查發現,這種形式主要出現在廣告公司、貿易公司等公對公的買賣行為中。 紅星路某廣告公司負責人稱,他們在經營中,往往都是先把發票開給廣告客戶,然后再派公司業務員去收賬。大家都是這樣操作的,好像成了一條不成文的“行規”,這幾年來,也沒有人在這個問題上栽跟頭,合作對方也不會說收了票就不付款了,因此沒有認真考慮過“先票后款”的法律后果。 為什么要先開發票后付款呢?成都某商場廣告部經理李先生說,“先票后款”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如果廣告公司不先開發票給我,我就得向公司寫一份借款申請,再去找老總簽字同意,然后去財務室開支票或者提取現金,等廣告公司收到賬款開具發票給我后,我又要填寫報賬申請,同樣得找老總簽字,最后再去財務室報賬并注銷借款”。 他說,這個過程操作起來非常不便,需要兩次等待老總的簽字認可,工作起來很費勁。但是,如果是先收到發票,即可在適當的時候,一次性找公司老總簽字報銷,并轉賬付款,這樣可以很快捷地完成這個事務。 同樣,在一些對公銷售中,“先票后款”的情況也十分普遍。成都某銷售公司老總十分無奈地說,其實,我們也不愿先把發票給人家,但是現在已進入買方市場,尤其是一些大的單位客戶,我們不得不盡可能地滿足他們的要求。在采訪中,記者發現,買賣雙方對“先票后款”的操作都見慣不驚,而且大多沒有采取保護措施。 專家支招 1、在生意場上,交易過程最好是嚴格遵守財務制度,應該先付款后開發票,或者是票款同時兩清。 2、如果買方堅持要“先開票后付款”,你應盡量規避一些風險,比如在發票上備注“款未收”,也可以讓對方先借發票并打借條,甚至還可讓對方打一個欠條。本組報道采寫記者李永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