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哈慈(600752)關(guān)于訴訟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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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7日 02:10 證券時報 | |||||||||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虛假記載,誤導(dǎo)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zé)任。 一、有關(guān)本案的基本情況:
2002年3月5日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和平支行)與本公司鑒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3750萬元,期限為2002年3月5日至2003年2月25日。原告又于2002年4月10日與本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期限為2002年4月10日至2003年4月3日。以上兩筆貸款月利息為千分之4.8675,自實際提款日起計算。截止到2004年6月20日本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息合計69,570,195.78元人民幣。 由于貸款已全部過期,本公司沒有清償,原告于2004年6月28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訴訟請求,內(nèi)容如下: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貸款本息合計:69,570,195.78元人民幣(本金6750萬元,利息2,070,195.78元,利息截止到2004年6月20日)及直到被告給付上述債務(wù)之日止的遲延履行金。 2、判令哈慈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zé)任。 3、要求哈慈股份公司和哈慈集團公司連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及其他一切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受理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和平支行訴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公司于2004年8月8日收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應(yīng)訴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和傳票,定于2004年9月7日9時開庭審理本案。民事裁定書中同意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和平支行提出的財產(chǎn)保全申請,查封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六千九百五十七萬元的相應(yīng)資產(chǎn)。 二、裁定情況: 2004年8月8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在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和平支行訴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同意原告提出財產(chǎn)保全請求,查封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健康產(chǎn)業(yè)公司座落于河北固安縣牛坨鎮(zhèn)產(chǎn)權(quán)證9358號項下的房產(chǎn),建筑面積為11103.49平方米;產(chǎn)權(quán)證11493號項下房產(chǎn),建筑面積854.40平方米。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將于2004年9月7日上午9時開庭審理本案。本公司認為原告的訴訟理由成立,但查封資產(chǎn)價值超過欠款金額過多,影響公司正常經(jīng)營。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事項: 本公司沒有其它該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事項。 四、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由于公司流動資金緊張,暫無力嘗還所欠貸款。法院查封公司資產(chǎn)將影響公司正常經(jīng)營,對公司本期利潤帶來一定影響。 特此公告。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