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酒類市場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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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6日 15:18 商務部網站 | |||||||||
俄羅斯人是個喜愛飲酒的民族。無論是伏特加、威士忌等烈性酒,還是葡萄酒、啤酒等酒精低含量飲品,無一不與俄羅斯人的生活密切相關。俄羅斯位于地球北部,大部分領土處在寒帶地區,冬季漫長寒冷。天然的地理位置和氣候條件更使俄羅斯民族和酒結下了不解之緣。每逢佳節喜慶或親朋聚會,酒都是俄羅斯人餐桌上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隨著俄羅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各類酒品飲料需求增加的同時,酒類產銷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日益凸顯。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現象猖獗,假酒中毒事件時有發生;一些企業偷稅
一、俄酒類生產和消費市場現狀 眾所周知,俄羅斯以“伏特加酒”聞名于世,是世界上最大的伏特加酒市場。據俄全國酒類協會資料,1998年俄羅斯人均年消費20.4升烈性酒,1999年對酒精含量高于40度的烈性酒的消費增長了10%,達到人均22.4升。近年來由于俄市場上酒類飲料品種日益豐富多樣,俄羅斯人的口味也發生了變化。烈性酒的消費占含酒精飲品消費總量比例由1999年的73.5%下降到2000的70.1%,2001年的66.2%,2002年的63.2%。2003年俄伏特加酒的消費量有所降低,是近5年來最少的一年,年消費量也第一次低于人均20升的水平。消費量的減少自然影響到了伏特加酒的產量,2003年俄伏特加酒的產量為13.49億升,與2002年相比減少3%。其它烈性酒,如威士忌、白蘭地等的消費量也呈逐年下降趨勢。 與此同時,俄啤酒業卻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加上俄羅斯國民自身健康意識的增強,啤酒成為了廣大消費者的選擇,2002年俄就約有76%的酒類愛好者飲用啤酒。啤酒正逐步取代伏特加酒在俄羅斯人心中的位置,成為俄羅斯人最喜愛的飲品。1999年啤酒所占市場份額不到15%,目前已經達到了50-60%,而且繼續增加趨勢非常明顯。據統計,近5年來俄羅斯人均每年對啤酒的消費量從22.5升猛增到49升。2003年俄羅斯的啤酒消費量首次超過伏特加酒。 在俄羅斯酒類市場上,葡萄酒的受歡迎度僅次于伏特加酒和啤酒。2003年葡萄酒消費量增長了1倍多,年人均達到5.5升。俄市場上的葡萄酒一半是進口產品,2002年俄進口的葡萄酒約為3-3.5億升,其中60%來自從摩爾多瓦、格魯吉亞和烏克蘭。 目前俄各種酒類產品價格由俄政府根據酒類產品的酒精含量多少分為:1、酒精含量低于9%的酒類產品:其價格為80-160盧布/升;2、酒精含量在9%-25%之間的酒類產品:其價格為240-360盧布/升;3、酒精含量高于25%的酒類產品:其價格為600盧布/升以上。 二、俄對酒精及酒類產品生產與流通的有關法律規定 俄羅斯作為酒類消費大國,其市場競爭激烈。大量外國酒、走私酒、假酒不斷充斥俄市場,對其民族工業形成較大沖擊,造成國庫稅收流失,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為加強國家對酒類市場的管理,俄聯邦政府于1995年出臺了一部《關于酒精及酒類產品的生產與流通國家調控聯邦法》。1999年該法經過修改補充,更名為《關于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生產與流通國家調控聯邦法》(以下簡稱《調控法》),全文共分4章26條,是目前俄聯邦政府對其酒類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基礎文件。此后,隨著酒類市場的發展和新問題的出現,2001年12月、2002年7月俄聯邦政府又兩次頒布法令,對該法的部分內容做了適當修改和補充規定。 根據現行的《調控法》,俄聯邦對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生產與流通實行國家壟斷,上述產品的價格、出口、進口、配額、許可、實施監督、制訂和征收消費稅、制訂國家標準、批準生產與流通的技術條件、進行統計、制定保護消費者健康及權益的綜合措施等由俄聯邦調控。 《調控法》對酒精、酒類產品和含酒精產品的生產與流通領域做了一些限制,其中,針對酒精的流通,該法規定,只有具備對酒精進行儲存、質量檢測設備的企業才可從事酒精的購銷業務;只允許擁有配額的企業采購酒精;只允許在配額范圍內向聯邦主體銷售酒精用于其消費需求;只允許擁有酒精進出口許可證的單一國有企業或國家控股51%以上的企業從事酒精的進出口業務。 《調控法》規定了對酒精的采購實行配額管理。根據俄聯邦及其主體對酒精的消費需求,以及從酒精的生產與消費平衡角度出發,確定酒精的采購配額,用于生產國內消費酒精產品的酒精采購配額總量不得超過上年配額的10%;酒精采購配額只發給具有合法許可經營酒精業務的企業;具備材料節約、環保安全技術的企業有權優先獲得酒精生產或消費配額;酒精采購配額的確定程序由俄聯邦政府制定。 對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生產與流通條件,《調控法》規定,企業從事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生產與流通須持有關許可證;只有從食物原料中提取的酒精才可用來生產酒類產品及含酒精食品;酒類產品零售須附俄文說明:品名、價格、廠家名稱(法定地址)、產地國、品質證明、國家標準、容量、對產品的口味和氣味產生影響的主要成分、與國家標準相比對人體有害成分的含量及食用禁忌、生產日期及食用期限或最終食用期限。 在酒類產品的課稅及標記方面,依據俄聯邦法定程序對酒類產品的稅費進行計算和繳納;成品中含酒精含量在9%以上的酒類產品(出口產品除外)必須附有聯邦特殊標簽;進口的酒類產品要附有消費稅標簽;在俄聯邦境內生產的用于零售的酒類產品要附有地方特殊標簽。俄聯邦主體經與俄聯邦政府授權的國家機關協商后,確定允許建立征收消費稅商品倉庫的程序和條件,以及發放地方特殊標簽的程序;俄聯邦政府則規定總要求。俄聯邦特殊標簽、消費稅標簽和地方特殊標簽的式樣由俄聯邦政府確定,其價格不能超過俄聯邦《稅法典》第二部分規定的對酒精含量超過25%的酒精產品所征收稅率的1%。如酒類產品的包裝不適于粘貼上述標簽,可按照俄聯邦政府規定的程序免予粘貼,但必須全額納稅。從事酒類產品生產、進口、批發、零售的物主應根據俄聯邦法律對上述標簽的真實性及粘貼的正確性負責。 俄聯邦對酒類產品的進出口進行調節。有從事酒類產品進出口及存儲許可證的企業方可按照俄聯邦海關法律規定進行該產品的進出口業務;酒類產品(葡萄酒、白蘭地制品及啤酒除外)的全年流通總量中進口產品的份額不得超過全年銷售總量的10%,其中酒精含量在15%以下的產品不少于進口產品總量的60%;進口產品的質量應不低于國家標準和技術要求;酒類產品的進口調節及質量監督程序由俄聯邦政府制訂。 俄聯邦對從事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生產與流通的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只有企業法人,不論其所有制形式如何,憑俄聯邦政府授權機關發放的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許可證(聯邦許可證),以及俄聯邦主體授權機關發放的并在該主體及其訂有協議的其他聯邦主體境內有效的,方可從事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生產與流通(酒類產品及非食用酒精產品的零售除外);下列活動須持有許可證:酒精及變性酒精的生產、儲存及供貨;酒精及酒類產品的采購、儲存及出口;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儲存;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進口、儲存及供貨;非食用酒精產品的生產、儲存及供貨,以及用酒精作原料或輔料的其他生產活動;酒類產品的零售。 《調控法》規定的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呈以下特點:許可證只發放給企業并允許從事所有酒類及含酒精產品的進出口業務;已到位的注冊資本不少于4萬個法定最低工資、從事酒類產品供貨在一年以上(酒類產品年進口額不低于500萬升純酒精)的企業才有資格獲得酒類產品進口、儲存及供貨許可證;如遇企業重組,其法定繼承人有權接收許可證并從事上述經營活動,在此情況下,不要求該法定繼承人及其子公司必須具備從事酒類產品供貨一年以上;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一次性許可證的進口、出口、儲存及供貨量不超過5000升純酒精、海關估價不超過1萬個法定最低工資、期限不超過5個月。 俄聯邦根據其法律授權機關的決定,對下列情況非法流通的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予以沒收:無許可證、無品質證明、無聯邦特殊標簽、消費稅標簽或地方特殊標簽、粘貼假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含有非食物原料酒精或變性添加劑(非食用酒精產品除外)、無主貨物、無合法證明;被沒收的產品將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進行保存;被沒收的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要求的產品,以及含有非食物原料酒精或變性添加劑的產品將在合同條件下加工成工業用酒精或用于非食用酒精產品;不能加工的被沒收產品應予以銷毀。 《調控法》對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生產與流通領域的限制,下列情況屬于被禁止之列:用非食物原料酒精及含酒精非食用產品來制造酒類產品及含酒精食品;生產酒精不用檢測儀器;產品名稱未經國家注冊而生產的酒精、變性酒精、酒類產品及含變性酒精產品;酒精零售(北方邊遠地區除外);向無許可證企業出售酒精;超配額出售酒精;無合法證明的酒精及酒類產品的流通;無品質證明、無消費稅標簽或特殊標簽或粘貼假標簽的酒類產品銷售;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酒類產品供貨;將生產酒精及酒類產品的主要技術設備出租;簽訂以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為交換商品的易貨合同,已簽訂的此類合同無效;虛報或瞞報酒精或酒類產品的生產及流通情況;違反酒類產品銷售規定。 除了《調控法》以外,俄政府還通過一些其他文件和規定來減少酒類市場上非法酒的存在、對其酒類市場進行監控。例如俄從1996年開始曾三更換消費稅標簽。2003年實行的新的酒類產品納稅標簽是根據產品容量而有所不同。 三、俄對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稅收征管辦法及稅率酒類產品是俄國庫的主要納稅項目。而酒類產品偷漏稅致使俄國庫收入大量流失,目前占國庫收入不足4%。而在蘇聯時期國庫收入的20%來源于酒類。據俄內務部統計,俄市場上銷售的酒約有40%是逃漏稅的。 對酒類等特殊產品俄政府也實行征收消費稅政策。俄聯邦《稅法典》中對不同酒精含量的酒類產品設置了不同的消費稅率。2003年7月7日俄出臺了新的《稅法典》,其中第二部分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取消銷售稅一項,同時將酒類等其他產品的消費稅提高了10-20%。如2003年一瓶半升伏特加酒的消費稅為22.8盧布,2004年以后生產的該種伏特加消費稅就增加到27盧布。調整后的酒類產品消費稅率詳見下表。 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消費稅率表商品名稱稅率以各種原料制成的酒精(包括以各種原料制成的粗酒精)18盧布/每升純酒精酒精含量在25%以上的各種酒類制品(葡萄酒除外)及含酒精制品135盧布/商品中含每升酒精酒精含量從9%-25%(含)的各種酒類制品(葡萄酒除外)100盧布/商品中含每升酒精酒精含量在9%(含)以下的各類酒類制品(葡萄酒)除外70盧布/商品中含每升酒精非傳統的烈性葡萄酒88盧布/商品中含每升酒精葡萄酒(天然非傳統葡萄酒、香檳酒、葡萄汽酒除外)52盧布/商品中含每升酒精香檳酒、葡萄汽酒10.5盧布/升天然非傳統非烈性葡萄酒4盧布/升天然葡萄酒(非傳統非烈性葡萄酒除外)2盧布/升酒精標準含量在0.5%(含)以下的啤酒零稅率酒精標準含量在0.5%以上8.6%(含)以下的啤酒1.55盧布/升酒精標準含量在8.6%以上的啤酒 5.3盧布/升 在征收酒類產品消費稅的方法上,俄政府不斷總結經驗,進行了較大幅度改革。在2001年以前,俄酒品出廠前由廠家一次交清消費稅,完稅后在酒瓶上貼上納稅標志,結果許多地下酒廠將“私酒”貼上偽造的稅標賣給批發商。因此俄政府決定從2001年6月1日起修改這一征稅辦法。新的辦法規定廠家只交納一半消費稅(屬于國稅),另一半由批發商交納(屬于地稅)。這樣批發商就沒有必要購進“私酒”,反正它都要掏錢上稅。同時各地區也不會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只銷售本地區生產的酒,凡在當地銷售的酒,地方政府都要征稅。這對打破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促進統一酒類市場的發展和遏制假冒偽劣酒品流入市場等方面發揮了一定效力。 在此基礎上,2003年新的俄聯邦《稅法典》又重新規定了酒類產品的征稅辦法,即從2004年1月1日以后生產酒精含量在9%以上的酒類生產者交納該種產品相應消費稅率的20%,葡萄酒交納相應稅率的35%。而消費稅其余部分則由批發商來交納。酒精含量低于9%的酒類產品消費稅征稅仍按原辦法進行,俄進口酒類產品也仍在進入俄聯邦境內時向海關交納消費稅。 四、俄羅斯對酒類產銷的管理體制 目前,俄對酒類產品生產和流通領域的國家調控職能主要由俄經貿部來執行。該部內設“煙酒市場調控管理司”,主要負責分析俄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生產和流通狀況,制訂措施、提出建議、明確國家對酒精及含酒精產品的消費需求及供需平衡、確定配額等等。此外,俄農業部食品加工工業和兒童食品司也參與制訂和落實有關國家對酒類產品產銷監控的措施,并對酒精和酒類產品以及基本技術設備進行國家登記,批準生產文件等。 除上述兩個政府部門外,俄還于2000年7月成立了政府酒類市場調控委員會,現任委員會主席為俄副總理、農業部長戈爾捷耶夫。該委員會旨在完善國家調控和協調聯邦權力執行機關在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生產和流通領域的行為,分析俄酒類市場形勢和評價國家對酒類市場調控措施的有效性。2000年9月,俄政府確定該委員會管轄范圍為:制訂和落實國家對酒精產品生產和流通領域統一政策的措施,預防和杜絕非法生產,開展和協調受聯邦法律保護的生產和流通工作。 從《關于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生產與流通國家調控聯邦法》出臺至今,俄在加強國家對酒類產品的生產與流通領域的調控進行了多次改革嘗試。但實際上,俄目前非法酒類產品仍占有40-50%的市場份額。根據現行調控法規定,俄酒類生產企業是按配額獲得酒精。地方政府收集對酒精的申請,統計后交給聯邦執行機關。俄經貿部會同農業部確定酒精配額總量,經政府批準后,地方再在企業間對配額進行分配。那么,今后應如何看待國家對酒類產品市場的壟斷和酒精采購配額制度呢?俄經貿部認為,配額和許可證制度不僅沒有減少市場上非法酒的存在,相反卻給合法生產者和經銷商制造了行政壁壘,助長了企業之間通過非競爭手段獲得配額的做法,而且也阻礙了俄加入世貿組織,因此配額應當被取消。煙酒市場調節管理司司長安?梅若諾夫則表示,國家不應對酒類產品的生產和流通進行國家壟斷,而是要削弱國家調控。目前俄經貿部正在修改調控法有關國家壟斷的規定,此外還要取消酒精采購配額,取消現行酒類產品進出口業務的限制,簡化國內酒類生產和流通許可手續,取消酒類流通外貿許可制度。在建議取消配額的同時,俄經貿部同時還推出了另一國家監控酒類市場的方法,即酒精生產廠向政府提交其酒精計劃生產量,明確酒類產品的種類和數量。如果產量超出計劃,則被認為是非法產品。經貿部官員表示,目前這一法案已經杜馬一讀通過,2月將提交政府審議。針對經貿部提出的看法和建議,俄農業部與其意見向左。農業部反對配額制的取消,擔心取消配額后將導致市場的無序。 俄羅斯作為酒類生產和消費大國,從過去的“禁酒令”到現在對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俄羅斯也不斷地在探尋國家監管酒類市場的有效途徑。從目前情況來看,這一任務對俄羅斯來講同樣是長期而艱巨的。 (信息來源:駐俄羅斯聯邦經商參處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