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掙扎在第三者責任險新規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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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5日 14:45 《財經時報》 | ||||||||||
新“交法”5月1日施行,但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仍然沒有時間表,有關方面的解釋是“還在國務院法制辦審議”;本該受到及時有效賠付和救助的車禍受害者,正在為政府的低效率而承擔后果 本報記者 魏璇
在醫學術語中,人昏迷了6個月,就可以定義為“植物人”。 而今昏迷已經超過6個月的3歲兒童騰維,因無力維持高昂的醫療費用,只好離開了北京市紅十字會急救中心,回到了沒有父母的家。 騰維是去年12月一起車禍的受害者。在這起車禍中,她的父母雙雙撒手離去。更加殘酷的是,受害人騰維卻因施害人的逃逸受到更進一步的傷害。他因保險公司拒賠而失去最佳治療時機,甚至治療的權利。 “沒有什么比看到自己的病人錯失最佳治愈期可能終身殘疾,更讓醫生感到痛苦的了。”曾為大規模顱內出血的騰維做完例行檢查的一位大夫搖著頭說。 騰維本來或許可以逃脫“植物人”的魔掌。根據北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凡北京地區購買機動車的個人和單位,都必須同時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這一規定在北京地區早已率先強制施行。 但是,商業的利益卻使騰維可能永遠躺在病床上。 在肇事車輛的保單格式條款中,中國保監會制訂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責條款規定:駕車人在事發后逃逸的,保險公司將不賠付。由于撞傷騰維的王某出事后逃離了現場,保險公司按照上述條款拒絕賠付。 受害的第三者 第三者責任險的商業利益自然無可厚非,但今年5月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法”)對此有所微詞。 一位業內人士稱,按“交法”的規定,不論車輛是否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凡在車禍中受到傷害的第三方,都應獲得相應醫療救助。 交通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導致騰維重傷的一輛吉利車也購買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但肇事司機逃逸,騰維成了第三方責任險相關條文的犧牲品。 與騰維一樣,目前北京市紅十字會急救中心二病區的20張病床上,一半是因車禍造成重傷的病人。目前,這些車禍重傷者已成為最令急救中心為難的人。 據了解,僅二病區一處,就有8名車禍傷者因經濟困難無法進行進一步治療。急救中心不可能放棄這些無力支付治療乃至生活費用的病人,但日漸龐大的墊付費用,令這家非營利機構有些吃不消。 騰維和急救中心的不少傷者一樣,既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又沒有獲得任何相關救助基金的幫助。 “在商言商” 中國保監會制訂第三方責任險相關免責條款,本意是約束機動車駕駛人,但條款實行的實際后果是,“把板子打到受害人身上”。 保險公司對第三方責任險相關條款的解釋是:“作為商業保險機構,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的補充。因此,必須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控制風險。 “另一方面,從道德角度講,規定對駕車逃逸的肇事者免賠目的是警告駕車人不要逃逸,否則后果自負。這些都符合商業保險公司的利益要求。”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郝演蘇主任認為,保監會控制商業保險公司風險而制訂一些免責條款,本無可厚非,但某些條款的科學性的確值得商榷。“對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而言,同樣存在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的分工問題。”他說。 中國保監會始終沒有正面回應《財經時報》對相關條款的提問。財產險部一位人士在電話中一再強調:目前與“交法”對應的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條例并沒有出臺。保監會的免責條款都是針對商業保險的。 據郝演蘇解釋,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一方是保險公司,第二方是投保人,第三方就是交通事故當中受到傷害的一方。不論是商業還是社會保險的目的,都應是解決第三者的損失問題 。 孤掌難鳴交通法 新“交法”今年5月1日施行至今已過去3個多月。其中,關于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何時推出,迄今沒有時間表。有關方面的解釋是,“還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議”。 騰維和其他本應受到及時有效賠付和救助的車禍受害者,正在為政府的低效率而承擔后果。更嚴重的問題是,醞釀中的強制第三者責任險最終運作模式,其科學性難以獲得保證;即便施行強制第三者責任險,車禍的受害者很可能仍得不到保護。 據了解,醞釀中的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傾向的運作方式,依然由商業保險公司來完成。難以回避的矛盾是:如何保證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公司按保監會設想,“經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以贏利為目的”?同時還要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專家指出,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高風險,需要保證普遍性和費用低廉兩個特點,這本身就與商業保險的特殊性和贏利性相矛盾。在他們看來,不可能要求商業保險公司在最低償付能力要求基礎上,以低廉的保費收入承擔高風險。 “商業保險公司最多只能充當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委托管理者,而絕非經營者。如果商業保險公司最終的身份確定在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委托管理者上,那么有關條款的內容、權責分配、免責等問題,就絕對不能由保監會一方面進行管理。”一位專家對《財經時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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