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案中案開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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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5日 10:30 證券市場周刊 | |||||||||
     證人當庭翻供,控辯雙方分歧較大,通海案中案具體結果將等待進一步庭審    本 刊曾經報道過通海高科欺詐發行案牽出了許桂林貪污一案(詳情見本刊2004年第25期《通海案中案新進展 許桂林被訴貪污》),近日,這一案中案在長春市開庭審理。
    8月9日上午9點40分,南關區法院刑事庭,作為通海高科欺詐發行股票的核心人物之一的許桂林,被指控貪污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下稱中金公司)100萬元的承銷費。     “我的當事人正在接受一起非法的公訴與非法的審判。”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李江從座位上站了起來,長春市南關區法院刑事庭第四庭內的所有人將目光投向了李江。李江在法庭上反復強調,在程序上,南關區人民檢察院是在股票欺詐發行案還沒有結束的時候行使偵查權的,屬于違規。     三次開庭     9日上午9時10分,南關區法院第四刑事審判庭,40多平方米的法庭上,旁聽席上坐滿了檢察院、法院有關人士、通海高科職工、許桂林家屬等旁聽人員,整個法庭有些悶熱。     許桂林被兩名法警帶進了審判庭。記者得知這是第二次正式開庭。據了解,2003年12月18日,許桂林因通海高科欺詐發行股票被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當許桂林的家屬拿到判決書,在看守所正辦理保釋手續的時候,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分局的警察在看守所將許桂林進行刑事拘留,案由是涉嫌貪污犯罪。2003年12月31日,南關區公安分局對許桂林執行逮捕。2004年6月7日,南關區檢察院對許桂林審查起訴。     在7月15日上午9點,該案第一次正式開庭。在剛剛開始的庭審調查中,李江率先提出異議,認為南關區檢察院的調查是在通海高科欺詐發行股票案未宣判之前就開始調查許桂林的貪污情況,并且當時就應該移交開發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南關區法院無權審理此案。審判長宣布休庭。     7月29日的第二次開庭時,李江發現7月26日向開發區法院提出申請6名證人到庭,結果沒有一個證人到,29日下午的開庭不得不推遲到8月9日再次開庭。     證據交鋒     9日的開庭還是承接7月15日的開庭,第一個環節就直接進入出示證據程序。     公訴機關派出一位年輕的女士宣讀證人證言。第一份證人證言就是原通海高科董事兼常務副總經理李長有在監視居住期間的訊問筆錄。2003年12月18日因犯有欺詐發行股票罪而判刑。在李長有的口供中,1998年8月,許桂林在為通海高科做預選材料期間,以中金公司的名義收取了通海高科的100萬元的承銷費,而這100萬元并沒有進入中金公司的賬戶之中,而是通過走賬的方式進入許桂林的私人公司,作為擁有財務行政管理權的李長有的證言,成為公訴機關的主要證據。     而李江認為李長有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證據,首先是李長有在人身失去自由的情況下的口供,其次,該口供的形成時間是在通海高科欺詐發行一案的偵查期間,當時,本案的公訴機關還沒有立案。關于許桂林是否是國家工職人員,李江認為,公訴人提供的憑證不足為信,應該以調取人事檔案作為證據,但公訴機關沒有調取。     交換完證據后,審判長宣布證人出庭。在走廊上曬了將近4個小時太陽的原通海高科董事長邢彥文汗流浹背地走進了審判庭。     邢彥文稱,自己聽說要給融資有功的進行獎勵,并不清楚李長有給許桂林的100萬元是私人獎勵還是給中金公司的,當時自己記得與中金公司還沒有簽訂承銷協議,具體情況由李長有負責。邢彥文稱,1998年大約10月份左右到過北京,與中金公司的總裁方風雷談過承銷的事情,但是方風雷以風險大等理由表示不愿意做通海高科的項目,再到后來就由國泰君安擔任通海高科的主承銷商。     公訴人說:“問題不要那么復雜,你回答當時這100萬到底是給許桂林個人的還是中金公司的?”“這個要以事實說話,通海高科一直沒有與中金簽合同,給許桂林或者給中金當時沒有明確的說法,具體的你要問李長有。”邢彥文的回答多少出乎公訴人的意外,邢彥文現在的說法幾乎推翻了在2003年下半年公訴人在看守所訊問邢彥文時的說法。     辯護律師李江問邢彥文:“中金公司找過通海高科要承銷費了嗎?包括你到北京見方風雷那次之后!”“沒有,他們后來不做我們的承銷項目,我們管理層還有人提出要向中金索賠呢!”邢彥文說通海高科一直沒有與中金公司簽訂合作合同,承銷費該不該付自己就搞不懂。     等待結果     邢彥文回答完控辯雙方的問話后被請出了審判庭。控辯雙方進入辯論程序,公訴人認為許桂林在被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委派到中金公司擔任投資銀行部高級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采取騙取手段,以中金公司的名義,將通海高科付給中金公司的上市前費用100萬元,全部占為己有,根據國家工職人員的有關貪污的規定,許桂林犯貪污罪,提請法院判處許桂林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訴人認為,盡管邢彥文當庭改變證詞,但是其他人的證言以及銀行的匯款憑證還是足以證明許桂林貪污數額巨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貪污罪成立。     而辯護律師李江認為,南關區檢察院在開發區檢察院偵查許桂林期間同時偵查,與現行法律規定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兩個偵查機關同時偵查的規定相違背,屬于非法偵查。開發區法院在調查許桂林情況的時候,并沒有向開發區法院就100萬元提出起訴,證明開發區檢察院并不認為這100萬元是貪污所得。即使當初開發區檢察院遺漏起訴,南關區檢察院也應該將偵查結果移交開發區檢察院。李江認為,如果許桂林的100萬元貪污屬實,按照法律也應該由開發區檢察院按遺漏罪刑提起公訴。更重要的是,南關區檢察院認為許桂林貪污了中金公司的100萬元,作為受害人的中金公司至今沒有報案,在司法機關向中金公司發出了到庭通知書后受害人中金公司也不到庭。而且審判的也應該是北京市的法院,而不是南關區法院。如果南關區法院要審理,至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書才有權進行審判,南關區檢察院與法院并沒有授權書或裁定書,當事人許桂林是在接受一場非法的起訴與審判。     庭審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該案結果如何,本刊將進一步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