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斯達(600670)關于仲裁事項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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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4日 06:4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2002年3月15日,本公司與長春高士達生化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士達藥業”)、廣州市海順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順房產”)簽署了三方《資產抵債協議》,在協議同約定:“甲方(海順房產)同意,將其位于海珠區新港西路144號廠前區的順華名庭中的商業用房,計6109平方米房產(經評估后確定面積為5542.807平方米)產權,轉移給丙方(本公司),以代替乙方(高士達藥業)清償對丙方的7851.7萬元人民幣的到期債務!
該《資產抵債協議》簽訂生效后,海順房產沒有履行代替高士達藥業償還到期債務的義務,且高士達藥業也未清償該筆欠款。 為了維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本公司于2004年7月3日向深圳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書》,請求仲裁委員會裁決: 一、裁決被申請人海順房產代替被申請人高士達藥業向申請人償還7851.7萬元人民幣的到期債務; 二、裁決被申請人高士達藥業對7851.7萬元人民幣的到期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裁決二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因仲裁發生的差旅費3萬元人民幣; 四、律師費50萬元人民幣由二被申請人承擔; 五、仲裁費由二被申請人承擔。 深圳仲裁委員會于2004年8月10日根據深仲受字[2004]第828號發出《仲裁庭組成通知書》。 本公司將關注上述仲裁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按上市規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