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3日 14:03 商務部網站 | |||||||||
一、引言 適用美國進口商品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有無數。其中,許多都源自聯邦與各州對安全與健康的規定。另一些則與環保、消費者保護、產品標準以及政府采購等有關。許多相關的規定都是為合法消費和公共保護等因素而制定的。在制定這些規定時對其可能成為非關稅貿易壁壘、給國際社會造成影響未加以廣泛考慮。但這一類型的立法實際造成的影響是禁止不符
對產品標準和環境保護所作的規定,其多樣性和復雜性使得對非關稅貿易壁壘進行概括極其困難。下面的資料是與食品相關的健康限制性條款以及與消費品、環保汽車排放標準和其他非關稅壁壘相關的限制性條款。選用這些領域只是為了舉例說明美國市場上的非關稅貿易壁壘種類,非關稅貿易壁壘絕非僅存在于這些領域。特別非關稅貿易壁壘規定則適用于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針對食品安全和動、植物健康規定的衛生及植物衛生措施則是烏拉圭回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主題。 歐盟和美國以及加拿大單獨與美國在某些產品標準上簽定了“互相認可協議”。每方都會根據另一方的標準來檢驗其出口產品。因此,在進口國一方就沒有必要進行再次檢驗。這些協議可以降低適用于由電信設備、醫療器械、藥品、娛樂設施、電安全及電磁兼容性的相關規定可能帶來的貿易限制。 二、食品 所有進口到美國的食品都必須經過衛生、污染、標簽要求等方面的檢驗(包括1993營養標簽規定的檢驗)。這項檢驗由食品及藥物管理局通過對美國海關呈遞的樣品進行檢驗來完成。假如這些檢驗的結果發現某些食品不能進口到美國,這些食品就必須被出口或銷毀。進口的牛奶及奶油制品必須符合衛生與人類健康部所確定的特別許可要求。此部門的基本職責是確保外國生產商在衛生的條件下進行生產。 對食品包括進口食品,聯邦有一整套規定。例如,這些規定包括聯邦殺蟲藥劑、殺真菌藥劑、殺鼠劑法規,易腐爛農產品法規,藥物及化妝品法規等。在擔保契約下已進入美國有待食品及藥物管理局檢驗的食品,后發現不能被接受進入美國的,必須被出口或銷毀。如不執行,海關機構將對進口商或擔保人采取損失清償行動。 三、種子、植物和動物 海關部門及美國農業部(USDA)的農業銷售部根據1993聯邦種子法管理種子的進口。達不到此法規要求的種子必須在被拒絕進入美國后的一年之內被出口,否則就要被銷毀。美國農業部的另一分支機構動植物健康檢疫局管理植物、家畜及動、植物產品的進口。這一部門是根據植物檢疫法、1930關稅法第306節、聯邦植物蟲害法以及其他法規而設立的。一個進口許可制度已基本建立起來。這些商品的進口必須向動植物健康檢疫局提出申請。 四、消費品 消費品安全法禁止不符合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所制定的標準的消費品的進口。消費品出口商必須證明其商品符合美國有關的安全與標簽標準。任何有瑕疵被確定為構成“實際產品危害”的商品或明顯有危害的商品可能會被禁止進入美國市場。海關隨時都有可能抓住這些不符合標準的商品。為使這樣的商品符合美國消費品委員會的標準,可將這些商品進行改造。否則,這樣的商品就必須被出口或銷毀。 這一領域的另一個例子是有關可燃纖維法規的。這一法規禁止進口未達到防火標準的服裝及飾品。國家能源保護法則要求所有進口消費品與國產品一樣能源效率。 五、動力車輛 所有進口到美國的汽車都必須符合交通部的安全標準。向美國出口車輛的出口商必須出具符合此標準的證明。另外,大多數汽車和汽車引擎都必須達到環保局所制定的聯邦空氣污染控制標準方可被允許進入美國。假如將不符合標準的汽車帶入美國并且事后也未將其進行改造達標,任何汽車所有者或進口者都可能受到嚴厲的處罰。解決這一問題的另一途徑是汽車進口商公開遞呈安全契約,擔保支付清償損失。 圍繞美國公司平均燃油經濟標準(CAFE)也經常引發貿易壁壘方面的沖突。美國的制造商能在燃油高效車與高油耗車之間找到平衡,而在美國主要生產優質汽車的歐洲公司卻做不到這一點。1991年,歐共體聲稱美國從其公司平均燃油經濟標準的稅收和處罰所得的88%都是向僅占美國整個市場4%份額的歐洲汽車制造商征收的,這一比例嚴重失調。歐共體因此而將美國上訴到關貿總協定(GATT)。關貿總協定工作小組對這一上訴所作的報告于1994公布,并且大力支持CAFE。 六、環保規定 控制環境的許多聯邦和州法規都對國際貿易產生一定影響。例如,歐洲人長久以來認為美國的汽車排放要求實際上已構成非關稅貿易壁壘,使其為生產銷往美國汽車市場的汽車成本大增。其他一些環保管理辦法與國際貿易有更為密切的聯系。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禁止進口以意外殺害海洋哺乳動物(海豚)的方式而捕撈的魚(金槍魚)。在這一法規下,美國對每一出口國的捕撈程序進行考察,看其是否符合美國標準。假如不符合,就會對從這一國家及中間國家的魚的進口實行禁令。1990年,通過這一法規,環;顒臃肿映晒Φ孬@得了禁止從墨西哥、巴拿馬、委內瑞拉、厄瓜多爾和瓦那圖等國進金槍魚的初步禁令。1991年,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小組宣布對墨西哥金槍魚的禁令是非法貿易限制。但是,美國、墨西哥后來自行解決了爭端(遭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反對),墨西哥同意改變其捕撈方式。1994年,根據歐盟提起的上訴,又一關貿總協定工作小組裁決美國的金槍魚禁令為非法。 假如巴拿馬宣言的金槍魚出國可以避開美國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巴拿馬宣言由美國和其他11個國家(伯里茲、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厄瓜多爾、法國、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拿馬、西班牙、瓦那圖和委內瑞拉)于1995年10月簽訂。美國國會于1997年允許解除對巴拿馬宣言擁護者的金槍魚進口的禁令。這正是那些反對美國單邊主義和治外法權的人士所支持的多邊協議。 其他明顯影響國際貿易的美國環境或資源保護法規還有: 。1)1973瀕危物種法,禁止瀕危物種的進出口。 。2)“佩利(PELLEY)修正案”允許對來自妨礙國際捕漁業和野生動物保護協議的國家的漁產品進行進口限制。 。3)1992公海流網捕漁執行法禁止從那些違反聯合國流網延緩法的國家進口魚、漁產品和運動用捕漁用具。 。4)海龜保護法禁止進口以有害于海龜的捕撈方式捕撈的蝦,這一法規于1993年始用于對付一些加勒比海的國家,現在在全球還適用于針對泰國、印度、中國、孟加拉等一些國家。 (5)野生鳥類保護法禁止熱帶野生鳥類的進口。 。6)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公約法禁止進出口生物資源。 (7)非洲大象保護法限制象牙的進口。 七、公共采購 涉及公共采購的地方就涉及納稅人的稅金問題,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有有益于購買國貨的某種立法或傳統。在象美國這樣的聯邦制國家,這樣的規定可擴及到州或地方的購買要求。與政府采購有關、影響進口的主要美國法規是1993購買美國法。這一法規要求政府購買美國貨,除非貨物不用于美國、美國沒有足夠的質量滿意的貨物,或者國貨不符合公眾利益或產生不合理成本。 購買美國法目前仍適用,它要求聯邦機構只有在國貨投標超出外國投標6%(含關稅)或10%(不含關稅及特別成本)時,方可將其視為不合理或不符合公眾利益。以下理由可作為一法規的例外:國家利益、某些指定的小型企業采購、在失業率最高的地區經營的國貨供應商以及國家的安全需要。位于勞動力剩余地區的小型企業和公司的投標通常受到保護,可享受到12%的優惠。產品所用材料美國原產含量低于50%的美國公司的投標被視為外國投標而非本國的。這些規定適用于美國政府的民用采購,但由于受制于1979貿易協議法所執行的關貿總協定/世貿組織采購法和1994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現已被終止。 美國防部有自己的購買美國規則。通常有50%的價格優惠(不含關稅)或6%或12%的優惠(含關稅)兩種,但要看那種對國貨供應商更具保護性就使用那種。但是,政府間的有關國防采購的“諒解備記錄”給標準的國防采購規則提供了重要的例外。1953小型企業法規定了更多的采購優惠。在這一法規下,聯邦政府可專門為美國小型企業劃撥某些采購。實際上,聯邦政府通常劃撥出30%的采購以滿足這一需要。在社會上和經濟上都不占優勢的少數族所擁有的企業受益于這些特別劃撥規定。根據美國的保留要求,這些采購優惠不屬于美國信守關貿總協定/世貿組織采購法的范圍。 許多聯邦法規也含有購買美國貨的具體要求。這些法規包括美國總務局(GSA)、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和美國田納西河流管理局(TVA)的各種撥款法規、各種公路和運輸法、1997潔水法以及1936和1938邊遠地區電氣化法。其中的許多法規都涉及聯邦政府對州和地方購買所進行的融資。經美國申請,這些法規中的大部分都屬于GATT/WTO購買法規的例外。 總的來說,購買美國法與東京回合達成的有關政府采購的GATT法規是一致的。但是,美國國會對這一法規給美國公司在國外銷售的開放度表示不滿意。因此,國會于1998年修正了購買美國法,當外國政府信守購買的聲望不好時,它將拒絕接受購買法所帶來的好處。美國政府的采購合同也拒絕給予來自這樣一些國家的供應商,這些國家的政府長期以來的做法或對美國產品或服務的歧視對美國企業產生了明顯的損害。為了公眾的利益、為避免供貨單一或為確保有足夠的投標者提供優質的貨物和富競爭性的價格,總統有權否定這些法規所做出的拒絕接受好處的決定。 歐盟是被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最初確認為長久以來對美國持有采購偏見的地區之一。這牽涉到雙方在電力、電信方面的嚴重爭端,這些爭端于1993年通過談判部分得到了解決。其他未解決的爭端導致了美國的貿易制裁歐盟的報復行動。這一事件沒有在美國和希臘、西班牙以及葡萄牙之間發生(因為歐盟采購規定不適用于這些國家),也沒有與德國發生,因為德國別出心裁地與美國談判開辟了一條新路,雙方解決了爭端。1993年,日本也被確認為在建設、建筑及工程方面長期以來對美國持有采購偏見的國家。 東京回合關貿總協定采購法規在開放政府采購方面不是很成功。僅有奧地利、加拿大、12個歐盟國家、芬蘭、香港、以色列、日本、挪威、新加坡、瑞典、瑞士以及美國支持這一采購法規。這部分是由于1979年法規的許多例外帶來的結果。例如,這一法規不適用于低于其啟動金額15萬美元(特別提款權)(自從1988年以后約為17.1萬美元)的合同、服務合同以及被列入每一國家保留名單上的實體所做的采購(包括大多數國防物品)。由于歐盟和日本的采購常常是分散的,因此許多合同金額都低于特別提款權啟動金額,因而被排除在外。將采購分成小額合同就可獲得國家優惠待遇。美國政府采購通常都相對集中,因而更可能遭受法規的管制。這一模式有助于解釋為何國會于1988年限制性的修正了購買美國法。 除了購買美國法之外,各州、地方的購買要求也可能抑制在采購領域中進口貨的競爭力。例如,加州曾有一條法規使得購買美國產品成為強制性的。這一法規被宣布是違反憲法的,它侵犯了聯邦政府進行對外交往的權利。1997年聯邦政府對緬甸的制裁優先于麻省對在緬甸投資的公司合同進行的禁止。另一方面,效仿聯邦購買美國法和公眾利益以及不合理成本例外與采購優惠相結合的各州法規通常要受到憲法的質疑。一項要求州、地方機構確保承包商不提供含有外國鋼材的產品的賓州法規卻得到了第三巡回上訴法庭的支持。此案例表明東京回合采購法對各州、地方采購要求的不適用性。 一項被稱之為“不平衡投標”的慣例,其產生與購買美國法相關!安黄胶馔稑恕鄙婕笆褂妹绹鴦趧恿褪褂米銐蚨嗟耐鈬松a的零部件,以克服通過法律為美國供應商制定的投標優惠。這一情況之所以產生是因為美國公司的增值未計算在由于受惠所產生的利潤之內。這樣一來,外國投標減去在美勞動所產生的價值,再被乘以購買美國法優惠條件的6%、12%或50%。假如美國投標高于外國投標但在優惠范圍之內,美國公司就會得到這一合同。假如美國投標高于外國投標加上優惠利潤,那么外國公司將獲得合同。 1989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第三章向美加供貨商小于2.5萬美元的小額合同開放了政府采購。但是所供貨物必須至少有50%的美加含量。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也制定了明確的采購規定。為聯邦機構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其啟動資金為5萬美元,而政府所有企業則為25萬美元。這些規定特別重要,因為不象加拿大,墨西哥以前沒有加入GATT/WTO采購法。 烏拉圭回合采購法取代了東京回合協定。這是世貿組織為數甚少的可供選擇的協定之一。烏拉圭回合的法規擴大了現有法規的范圍,涵蓋服務、建筑、政府所有設施的采購以及州、地方合同。對在烏拉圭回合法規下進行政府采購的做法和爭端解決的程序性原則所做的改進將試圖減緩這一領域存在的緊張局勢。投標者如果認為法規的程序性原則被濫用了,能提出申訴、提起訴訟和提出抗議。假如能預期地成為美國法律的一部分,這一條約的補充條款將對烏拉圭回合采購法規作出分析。美國不無例外地同意將所有高層機構的采購納入法規管轄之下的聯邦采購法規。 八、產品標準 廣泛使用“標準”要求作為非關稅貿易壁壘進口限制源于1979關貿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稱之為“標準法”)。這一法規通過1979年貿易協定法在美國生效,隨后有相當多的國家效仿。(1994)烏拉圭回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取而代之。這一協定約束所有WTO成員國。總之,這一法規處理各國控制產品標準、產品檢驗程序和產品認證以便放慢或阻止進口商品等問題。這一法規規定,部分地或除一些例外以外,進口產品將受到不低于本國原產類似產品或源于任何其他國家產品的待遇。這一法規還要求參加國建立一個以處理標準咨詢、發布進展并合理通告適用于進口商品的要求以及為那些受到不利影響的國家提供發表看法的機會。法規建立了一個國際委員會以處理被認為是違規的情況。 根據美國法律,各州和聯邦機構都可以自行制定產品標準,規定產品的性質如質量等級、安全、性能或規格、包裝及標簽等。但是,這些“與標準相關的慣例”不得給美國對外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且必須表明與“某一合法的國內目標”相一致,比如為了保護健康與保險、安全、環境和消費者利益。有時在聯邦與各州標準之間會發生沖突。例如,特許瀕危物種商品交易的聯邦法規優先于加州對此類商品交易的絕對禁止。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辦公室有義務在美國之內執行標準法。 商務部長設立了“標準信息中心”(國家標準局、國家標準與認證信息中心),其部分責任是作為國家信息收集中心,收集與產品標準、認證體系、與標準相關的慣例等信息,不管這些標準、體系或慣例是公開的,還是私有的;國內的或是國外的;國際的、地區的、國家的還是地方的,通過收費,公眾都可以得到需要收集的信息的副本。美國標準已遭到國際法庭的攻擊,認為其違背了國際義務。 其標準有時受到支持,有時則不。比如,按照美加自由貿易區協定第18章建立的兩國仲裁小組決定支持一項美國法規,此法規規定了兩國商務買賣中龍蝦的最小尺寸。小組認為,既然這一法規既適用于國內龍蝦也適用于國外龍蝦,因而并非是隱蔽的貿易限制。另一方面,1991年,關貿總協定工作小組認為美國用于保護海豚不受金槍魚捕撈者傷害的進口限制則的確違反了關貿總協定。工作小組裁定,關貿總協定不允許任何以環保以由的進口限制,不管它們是隱形貿易限制與否。這一決定意味著在出口國家撤消了許多有關健康、保險和環境條件的美國法規。1994年,另一關貿總協定工作小組所做的決定則承認了治外法權環境保護規定的合法性,但反對美國的金槍魚禁令,因為其關注的是捕撈方式。1998年世貿組織上訴機構裁決,反對美國禁止從一些國家進口蝦產品的禁令,僅僅因為這些國家沒有按照美國法規所要求,使用避開海龜的裝置進行捕撈。上訴機構認為美國的禁令太“專斷”且“不合理”。 其他國家的標準也已受到質疑,被認為違背了GATT義務。比如,美國批評歐盟禁止從美國進口肉類食品,首先說其含有某些激素,后又指責美國肉類包裝設備不符合衛生條件。1997年,WTO上訴機構否定了歐盟與激素有關的牛肉進口禁令,認為沒有WTO衛生與生物衛生(SPS)法規所要求的科學依據。在轉基因食品有機物(GMOs)方面,美國將來與歐盟之間肯定還會產生爭執。 九、商品標識(原產地、標簽) 美國要求在進口商品上明確標明原產地國。這被海外視為非關稅貿易壁壘,目的是為了促進購買國貨。1930關稅法第304節制定了原產地標識的基本規定。每一件進口的其原產地或其容器為外國的商品都必須明顯地、清楚地、牢固地、永久和實用地用英語標出以便向最終購買者明示其原產國。 對沒有適當標識的進口商品所做的基本制裁是,在征收常規關稅的基礎上再依法按價征收10%的關稅,即使這些商品通常是免稅進口到美國的也照樣。進口商通常會收到海關的通知,并有機會對標識進行改造使其符合要求。未及時使商品標識達標的進口商會遭到海關清償損失的起訴。賠償損失的金額要根據違規的頻度和情節的輕重來確定,并按商品估價的百分比來確定。情節嚴重的案子海關會根據1930關稅法第592節對其進行民事處罰。這一條款通常制裁提供偽證的進口貨物。而且,使用偽證或為有意隱瞞而更改所要求的標識的,還有可能遭到刑事制裁。后者的罰款可達25萬美元或一年監禁或二者并舉。制裁的輕重取決于商人企圖更改原產國標識以使商品能免稅或不按配額進入美國的違規情節的輕重。 美國的原產國標識要求也有一些例外。這些例外包括不能進行標識的商品、在經濟上禁止進行標識的商品(除非這么做是為了故意回避這一法規),或者標識后會受破壞的商品。假如商品容器合理地向最終用戶明示其原產地,或商品進口的狀況或特性足以顯示其來源,則無需標識。另外一些商品的標識是非強制性的,如不進行再銷售的商品、進行加工時標識消失的商品、20年以上的舊商品以不進入美國市場就再出口的商品等。某些美國的捕漁業產品、美國所有的產品以及一些美國出口轉內銷的產品也同樣屬于例外。最后,財政部長的J名單上的特別商品是單列的例外。這些商品項目包括索具、紐扣、釘子等都必須在容器上進行標識。 管理進口紡織品標識要求的有一些特別規定。這些規定是根據紡織纖維產品認證法來制定的。這一法規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執行。它托管揭發原產國、無商纖維的含量、生產商或銷售商的姓名或識別號碼等問題。違反紡織纖維產品識別法就等于違反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的第5節。這意味著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將可能終止、停止程序訴訟、采取禁令行動、執行民事處罰或消費者補償措施。羊毛產品標簽法(要求標明原產國)和裘皮產品標簽法(不要標明原產國)也有類似但不完全一樣的標簽要求。這些法規也由聯邦貿易委員會來執行。 當一美國制造商被確認為“最終買主”從而造成商品無需標識時,就會遭受美國關稅法對原產國要求的嚴重法律訴訟。海關與專利上訴法庭的一項重大裁決認為,從日本進口的木頭刷手柄,在美國進行加工插上鬃毛后抹去了標識。但是,根據美國海關法的一項基本原理,海關與專利上訴法庭則認為手柄在美國經過“實質性的改造”已變成了一項新產品,因而只需在容器上進行標識即可。相比之下,當從印尼進口鞋面皮革時,國際貿易法庭不管在美國加上的鞋底和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這一說法,仍要求在每一鞋面上進行一一標識。作為禮品贈送給普通消費者的產品(從雨傘到跑道保護裝置)也要求有原產地標識,即使贈送人是受豁免的也是如此。 其他訴訟主要集中在“明顯”標識原產地的義務上。國際貿易法庭最初撤除了海關的一個“有明顯錯誤”的標識觀點,在冷凍食品包裝背面的標識(如墨西哥制造)是明顯的。法庭認為這樣的標識在消費者購物時沒有給消費者實際的選擇,并且注意到與這樣商品相關的給健康帶來的危險。因此,國際貿易法庭撤除了這種觀點。 十、海上運輸 通常來講,美國市場對富有競爭性的服務貿易是開放的。但最主要的例外是海上運輸。在這一領域,美國有1920商船法(“瓊斯法”)及其他法規保護其國內工業不受進口競爭的影響。例如,阿拉斯加的石油運輸專留給美國商船,近海石油打井機的貨物也是如此。眾所周知,瓊斯法禁止外國商船在美國港口和美國河流、湖泊與運河之間運輸貨物或乘客。將貨物專留給美國商船(這被稱之為國內交通運輸權),這對美國經濟非常重要,僅集中于石油產品的運輸每年就多達64億美元。 作者:湯傳鋒(駐紐約總領館經商室)研究院《外貿調研》第9期 。ㄐ畔碓矗嘿Q研院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