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聯誼、圣方科技案:股民一審獲得民事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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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3日 08:03 證券時報 |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備受關注的788名股民訴大慶聯誼(資訊 行情 論壇)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首批24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介紹說,自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
    據悉,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通知后對此類案件立案最早、收案最多的法院,并首次對部分案件采用了共同訴訟的方式。     經庭審查明,中國證監會分別于2000年、2001年對大慶聯誼、申銀萬國和圣方科技因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的行為作出處罰,股民據此請求上述上市公司、上市推薦人及相關責任人對股民信賴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報表、上市報告等相關信息投資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案件審理時涉及的主要爭議是大慶聯誼、申銀萬國、圣方科技等責任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陳述,股民的投資損失與虛假陳述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上市推薦人、實際控制人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應否承擔責任。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大慶聯誼和圣方科技等被告分別采取欺詐上市、虛報利潤、隱瞞真實資產和經營情況等違法違規方式作出虛假陳述,股民因在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后買入股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賣出或持有股票造成實際損失與上述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大慶聯誼、圣方科技應當予以賠償。申銀萬國未盡必要的審核注意義務,對投資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被告亦因其他非法違規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因虛假陳述受到損害的股民依法得到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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