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申“8·31”土地大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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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2日 15:27 北京現代商報 | |||||||||
商報訊 (記者杜秀平)處理經營性用地歷史遺留項目應該于2004年8月31日前處理完畢。北京市國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市監察局近日聯合發布的《北京市處理經營性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政策界定標準》的通知再一次明確這一日期。通知具體明確了經營性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范圍和具體界定標準。 通知指出,本市處理經營性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范圍包括兩大類:2002年7月1日前取
經營性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具體界定標準為:2002年7月1日前取得項目建議書批復和規劃批準文件的項目,須同時具備相關4項條件方可繼續辦理協議出讓。這4項條件是:2002年7月1日至本標準發布之日前繼續取得《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征地批復等相關審批手續;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項目建議書批復或至少一個規劃批準文件合法有效,或取得征地批復在兩年內的;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提交的項目建議書批復、規劃批準文件、征地批復主體一致;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 通知同時要求,處理歷史遺留項目應按照要求于2004年8月31日前處理完畢;需要征地、拆遷的,出讓前必須在專戶足額存儲征地費用和拆遷費用;根據有關規定,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須交納總地價款20%的定金;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交清全部地價款;對閑置或未按期履行出讓合同開發建設的、未按期交納地價款的,按出讓合同的約定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據統計,北京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的協議出讓經營性項目達4000多公頃,規劃建筑面積達1億多平方米。8月31日后,這些項目何去何從,土地供應和地價房價走勢如何等一直是最近關注的焦點。J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