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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重申“8·31”土地大限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2日 15:27 北京現代商報

  商報訊 (記者杜秀平)處理經營性用地歷史遺留項目應該于2004年8月31日前處理完畢。北京市國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市監察局近日聯合發布的《北京市處理經營性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政策界定標準》的通知再一次明確這一日期。通知具體明確了經營性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范圍和具體界定標準。

  通知指出,本市處理經營性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范圍包括兩大類:2002年7月1日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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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項目建議書批復和規劃批準文件、相關批文在有效期內,不需要占用農用地且符合國家供地政策的項目;2002年7月1日以后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實施前,取得項目建議書批復和規劃批準文件、相關批文在有效期內的項目。而后者中,除在建的房改帶危改項目和綠化隔離帶建設的掃尾項目外,原則上不能列入歷史遺留問題范圍。

  經營性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具體界定標準為:2002年7月1日前取得項目建議書批復和規劃批準文件的項目,須同時具備相關4項條件方可繼續辦理協議出讓。這4項條件是:2002年7月1日至本標準發布之日前繼續取得《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征地批復等相關審批手續;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項目建議書批復或至少一個規劃批準文件合法有效,或取得征地批復在兩年內的;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提交的項目建議書批復、規劃批準文件、征地批復主體一致;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

  通知同時要求,處理歷史遺留項目應按照要求于2004年8月31日前處理完畢;需要征地、拆遷的,出讓前必須在專戶足額存儲征地費用和拆遷費用;根據有關規定,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須交納總地價款20%的定金;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交清全部地價款;對閑置或未按期履行出讓合同開發建設的、未按期交納地價款的,按出讓合同的約定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據統計,北京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的協議出讓經營性項目達4000多公頃,規劃建筑面積達1億多平方米。8月31日后,這些項目何去何從,土地供應和地價房價走勢如何等一直是最近關注的焦點。J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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