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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大家談] 完善獨董制度的政策建議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1日 21:4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編者按:今年以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成為中國資本市場最受關注的群體之一。從年初發生的樂山電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審計上市公司事件到近期發生的新疆屯河獨立董事辭職以及伊利股份獨立董事揭露公司國債投資事項等,無一不使人感到獨立董事正在擺脫花瓶董事的形象,從而也引發了獨立董事如何更加獨立、發揮更大作用的探討。

  從今天起,本報辟出專欄,邀請包括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專家學者、監管及決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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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士在內的社會各界,就中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獻言獻策,以促進獨立董事在中國資本市場上繼續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歡迎廣大讀者來稿。投稿可發至:stella@unicom.sh.cn或傳真至:021-58392627。

  嘉賓邵少敏經濟學博士,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金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裁。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業財務會計工作專業委員會執行委員。

  主持人 童穎 本報記者

  有效而低成本的制度選擇

  主持人:近段時間以來,國內證券市場上演了好幾起獨立董事行權揭露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事件,人們為獨立董事開始擺脫花瓶形象而感到鼓舞,但是這些事件又大多以獨立董事辭職而告終,因此也有人指責獨立董事制度的無效性。對于獨立董事制度是否應該存在,而它在中國資本市場上又應該起到什么樣的作用這一問題,您是怎么想的?

  邵少敏: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治理是企業的制度安排為適應制度環境變化而進行的創新和嘗試。這一創新的意義在于,首先,通過獨立董事的介入,實現權力分解,彌補傳統公司治理結構中權力制衡機制失靈的缺陷。其次,通過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治理,減少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沖突導致的決策成本和監督成本。第三,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利益相關者均衡分享企業控制權的替代形式,使得任何一個利益集團都將難以輕易地通過強加給其他相關利益者成本和風險的方式來增加自身的利益,這有利于企業長遠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當前我國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是應當正視的問題。首先獨立董事也是經濟人,也即意味著獨立董事本身也存在著機會主義動機和行為。制度安排必須為監督和抑制這種機會主義行為支付成本。我認為,在我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不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完美制度安排,而只是因為它在解決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上,是一種相對有效且成本更低一些的制度選擇。其次,獨立董事制度并不是上市公司唯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選擇。它更適合股權分散的大規模公眾企業和上市公司,它的適用范圍是有局限性的。第三,獨立董事制度本身在制度的實際安排上還存在許多內在的矛盾和制度環境的制約,這些制約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諸多方面。

  改革選擇機制 提高專業水平

  主持人:獨立董事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在目前國內資本市場的現狀下,其自身也有一定的不成熟性。如何在盡量短的時間內,提高獨立董事群體的水平,以最大程度達到您所說的促進企業權力制衡、使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均衡分享控制權的目標?

  邵少敏:我認為,由某一利益個體或利益集團(內部人)選聘的獨立董事作用的有效性是無法得到保證的;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如果獨立董事并不起決定性作用,則獨立董事的作用在實質上是無效的。因此,要建立獨立的獨立董事選擇機制,同時進一步增加獨立董事的數量。

  從我國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情況來看,企業選聘獨立董事,更多地取決于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大股東的偏好和需要,因此在獨立董事的資格認定和聘任程序上隨意性和伸縮性很大,導致獨立董事很大程度上喪失了獨立性,而成為灰色董事和關聯董事。因而,建立一套獨立的的獨立董事選擇機制是保障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重要前提。

  就獨立董事的選擇機制而言,首先,必須設立一個獨立董事提名委員會,這個提名委員會成員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保證選出的獨立董事能夠獨立于大股東和管理層。第一屆獨立董事的提名由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東行使。提名委員會向股東大會提請任命正式的獨立董事,股東大會通過選舉產生正式的獨立董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應實行差額選舉,并給予所有股東以同等的提名權力。

  其次,應在上市公司中增加獨立董事的人數,形成規模效應。獨立董事數量的多寡,直接關系到大股東對提案權的支配程度,是獨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基礎性環節,因此,必須大幅度提高獨立董事的比例。我認為,在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至少應該超過半數的比例,這樣不僅可以增加內部控制的難度,而且有利于形成獨立董事的規模效應,推動董事會公正和獨立性格局的塑造,從根本上改變我國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第三,要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獨立董事要求具備的能力是非常全面和苛刻的:一是要有獨立的身份,二是要能夠具備足夠的能力,有效參與決策。主要是要有充足的時間參與公司調研和決策。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僅為行業里的技術權威,這是遠遠不夠的。如果被選聘的獨立董事缺乏企業實際運作中某一微觀方面的系統知識或經驗,在面對復雜且不完全的信息進行決策判斷時,其能力與經理人相比處于劣勢,獨立董事的作用將被弱化。這一職位應更重于聘用具有資本市場運行理論與經驗,熟悉法律法規,懂得財務會計知識及公司診斷與策劃的復合型人才,同時其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獨立董事具有獨立的人格及人文修養。

  第四,還應加強獨立董事的職業培訓,建立自律組織,強化自律管理。在繼續開展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培訓即崗前培訓的同時,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監管部門要組織相應的后續教育,使獨立董事培訓長期化、固定化,目標是要提高獨立董事的履職意識和履職能力。從長遠來看,對獨立董事的培訓職能不應當由監管部門來承擔,更可行的是應當由獨立董事的自律組織來承擔。因此建立獨立董事的組織也是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推行的一個重要舉措。

  第五,為了保證獨立董事獨立作用的發揮,建立起聲譽激勵機制也非常重要。就我國當前的現狀而言,有關部門和獨立董事自律組織可以依據在工作中掌握的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建立對獨立董事履職狀況的評價體系,并定期對每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履職評價結果予以公布,引導獨立董事積極履行職責,引導上市公司更好地開展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建設一個高效的獨立董事外部聲譽市場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制度建設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一個原則是能夠通過這個聲譽市場對投資者利益保護不力、甚至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獨立董事實施適度的懲罰。

  用制度保障履職有效性

  主持人:現實的情況還反映出,一名合格的獨立董事在行使職權的時候難免遭到各種阻撓,而在制度保障方面又缺少履行職務的依據,特別是缺少一些可操作性強的細化規定。在這方面您有什么建議?

  邵少敏:加強獨立董事履職保障制度建設是必要的和緊迫的,制度建設的一個方面就是加強和完善專業委員會制度。建議上市公司的監管部門應當強制上市公司建立各類由獨立董事為主體組成的專業委員會。

  同時,為了保障獨立董事履職的有效性,我國上市公司的監管部門和法律應當賦予獨立董事必要的權力,這些權力至少應當包括如下方面:一、監督權,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營管理層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并且要以適當的方式發表評價結果。二、審核權,對公司的財務報表、關聯交易、配股增發文案和分紅派息方案進行全面審查,確保公司在這些方面的行為符合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三、否決權,這也是應當賦予獨立董事最重要的權力。也即獨立董事對公司的重大投資、交易和分配行為,獨立董事應具有一票否決權,被獨立董事否決的議案如果再議時,要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過,并且要在公開披露的決議中列明獨立董事的意見。

  改善激勵制度

  主持人:有一些獨立董事認為,目前,獨立董事的責權利是不匹配的,特別是當公司存在的風險暴露之后,對獨立董事的聲譽往往帶來很大的影響,一些知名經濟學家因此紛紛辭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您認為應如何改變這種現狀?

  邵少敏:這就需要改善獨立董事的激勵制度,允許合理的獨立董事責任豁免。

  在缺乏足夠的報酬激勵情況下,獨立董事的作用將被弱化。在經濟人假設的前提下,很難找到獨立董事為何要維護所有股東利益的行為動機依據。如果獨立董事不能從任職中獲得經濟利益,他就沒有履行職責的積極性。

  要調動獨立董事的監督積極性,使獨立董事制度發揮應有的治理作用,光靠獨立董事的社會責任感,適當的津貼或車馬費,董事職位的社會名望遠遠不夠。只有把獨立董事的個人經濟利益與股東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監督的成效與他的切身利益掛起鉤來,同時該利益與訴訟風險相比在合理的限度內,他才可能有正確的動力去開罪內部。但是正如指導意見所限制的,排除持股1%以上或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做獨立董事,與國際通行概念相比限制過嚴,而且與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初衷嚴重違背。

  另一方面,為適度制衡當前中小股東中普遍的過度投機心理,同時鼓勵獨立董事為提升上市公司的長期國際競爭力而監督,建議允許給予獨立董事較長期的股權激勵,與公司的長期經營業績掛鉤,實現獨立董事利益,中小股東利益和公司長遠利益的優化結合。

  同時應對獨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做出改革,一個基本的原則是獨立董事薪酬的支付者應該是獨立于上市公司的第三方。這里,所有進入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津貼不直接從上市公司領取,改由證券監管部門向上市公司收取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用于對任職獨立董事固定薪酬的發放。

  獨立董事制度之初,完全具備必要能力的獨立董事人選是缺乏的,考慮到其中的法律風險而愿意實際擔任獨立董事工作的人更加有限。獨立董事責任保險是適宜的降壓筏。按照股東民主的原則,甚至可以允許股東暫時豁免他們信任的獨立董事與執行獨立董事職務有關的部分民事責任。獨立董事也可以在與公司簽訂的工作合同中尋求此種保護,但必須經過產生他們的股東投票同意。

  當然要徹底解決獨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還要從限制大股東控制權、實現企業股權多元化、分散化、強化股東大會法律地位等根本之處著力解決。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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