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紅籌上市的操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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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1日 11:31 上海證券報 | ||||||||||
    編輯同志:     基于發展的考慮,我們公司目前正在籌劃上市事宜。我們聽說有離岸公司在香港以紅籌方式上市的做法,不知大致的操作路徑如何?      江西 劉先生
    劉先生:     就你來信所提問題,這里從離岸公司業務和紅籌上市兩方面來予以解答。     一、什么是海外離岸公司     近年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多數為島國)紛紛以法律手段扶植并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管轄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     "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例如在維爾京群島注冊一家貿易公司,但其貿易業務的往來可以是在中國與美洲之間進行。     著名的離岸管轄區有許多是前英屬殖民地,如開曼群島、安圭拉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因此這些地區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英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     這些離岸轄區一般都有以下特點:     (1)政治及經濟穩定。因為離岸公司多用作保護財產,如果注冊當地的政府不穩定,公司的財產如存款等就可能被沒收或國有化。(2)金融業發達,銀行及商業活動資料受法律嚴密保護。例如維爾京群島政府法律規定,除非涉及毒品走私的刑事罪行,維爾京群島的法庭是不會命令有關銀行或公司注冊代理告知他國政府或第三者有關客戶之資料;加上維爾京群島公司的董事名冊、股東名冊并非公眾記錄,除董事授權外,其它人是無法取得有關資料的。(3)足夠法律保障。作為離岸轄區,其中一個要點,是要保障投資者的投資。完善的法律保障,有經驗的法庭和法官,都是不可缺少的。(4)非居民進出自由,又無外匯管制。大多數的離岸公司均無外匯及資本流通的管制。(5)租稅規定寬松,免境外來源所得稅或稅率極低。某些離岸轄區政府的主要收入是來自容許外國人設立公司所收的牌照費及規費。例如維爾京群島(BVI)的"國際商業公司"于2002年底合計共超過400,000家。每家牌照費一般為US$300或US$1,000,總收入達數千萬美元,是一個不少的收入。此等公司的境外來源收入,包括境外資本所得、境外股利所得、境外權利金、傭金等,營業利潤等均為當地免稅。     一般這類"離岸"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都有良好的貿易關系。因此,海外離岸公司是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和擁有高額資產的個人經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國外上市的公司有許多是通過成立海外離岸公司實現的。另一優點是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的大通銀行、香港的匯豐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法國的東方匯理銀行等。"離岸"公司可以在銀行開立賬號,方便財務運作。     二、怎樣通過離岸公司進行紅籌上市     紅籌上市是指公司注冊在境外,通常在開曼、百慕大或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適用當地法律和會計制度,但公司主要資產和業務均在我國大陸。對投資者發行股票并且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在禁售期結束后,所有股票都可以流通。紅籌上市也分為紅籌主板和紅籌創業板。     紅籌主板:主要以國有背景的企業為主,但其中也有一些民營企業。     紅籌創業板:眾多內地民營企業在香港上市方式主要以紅籌上市為主,更多的企業是以紅籌創業板形式。     從創業板轉到主板上市:公司盈利和規模不大的中小型科技企業在創業板上市,通過從創業板籌集資金,迅速發展壯大,當達到主板上市的標準時,可以以介紹上市形式從創業板轉到主板上市。     與H股上市相比,香港證監會對于紅籌形式上市的規定較為寬松,上市費用也更低;另外,上市后再次集資的能力也更強------企業上市半年后,便可發行新股再集資;更為重要的是,以紅籌股形式上市,原有股東套現比H股要容易得多(在香港主板上市,大股東在上市6個月后,可出售其招股章程中所列載、由其實際擁有的股份)。     同時,高管對于內地企業股權的"偏好"也是這種趨勢形成的一種推動力量。國資委對于MBO的謹慎與高管收購企業股權的沖突,使得到境外尋求紅籌上市成為一種最佳選擇。因為同海外公司一樣,紅籌上市企業管理層可以享受全部認股權權益,而且股份還可以全部流通。     三、紅籌上市的基本構架例示     假設甲先生與乙先生共同投資擁有一家公司A,其中甲占注冊資本的70%,乙占注冊資本的30%,現甲乙希望在香港紅籌創業板上市,基本方案可設計如下:     1)甲乙按照在內地公司的出資比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BVI公司B。按照香港合并法會計,收購方和被收購方在合并前后不可有任何的股權變動。因此只要收購方即BVI公司B和被收購方內地公司A擁有完全一樣比例的股東,在收購后,內地公司的所有運作基本上完全轉移到BVI公司B中。在這種情況下,內地公司過去2年的業績、資產及負債,可包括在BVI公司的合并報表中。     2)BVI公司B與甲乙進行股權轉讓,收購他們擁有的內地公司A的股權,則內地公司A變為BVI公司B的全資子公司:     3)BVI公司B在開曼群島或百慕大群島注冊成立一家離岸公司作為日后在香港掛牌上市的公司,即上市公司C。     4)BVI公司B將其擁有的內地公司A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上市公司C,則結構變為:     以上框架搭好后,就能以上市公司C的名義申請在香港上市,一般來講,可以在上市公司與內地公司之間再多設立一家公司,以利于將來內地公司具體經營發生變更或股權變動時不至影響上市公司的穩定性,起到一個緩沖的作用。     因為從設立離岸公司到申請紅籌上市是一環扣一環緊密相聯的一系列行為,為了節約時間成本和更為嚴謹地規范每一個步驟,建議貴公司選擇有經驗的機構進行合作。      上海廣發律師事務所 陳文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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