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有限賠付推出時機還不成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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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1日 11:03 證券時報 | ||||||||||
    近日,業(yè)界盛傳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證券公司保證金有限賠付制度。該制度的主要內容是證券公司挪用投資者保證金造成的損失,證券公司應盡力賠償,但如果證券公司破產清算后依舊無力全額賠償投資者,這部分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證券公司日子難過的現(xiàn)實已經不是什么秘密,造成這種現(xiàn)狀的原因有很多:單邊的市場結構、融資渠道狹窄、業(yè)務模式單一、上市公司質量不高、我國資本市
    不過,雖然保證金有限賠付是一項減少券商道德風險、約束券商經營行為的好制度,但考慮到目前市場不成熟以及一些其他特殊情況,如券商的保證金挪用是某些特定歷史條件下造成的。因此,現(xiàn)在貿然推行不大合適,會對市場造成嚴重的后果:首先,在投資者對證券市場普遍信心不足的情況下推出有限賠付制度,習慣在“國家保險箱”中保險的投資者將失去保險,有可能出現(xiàn)投資者退出股市、集中提款等現(xiàn)象。如果出現(xiàn)這種情況,小則會導致一批券商加速關門,重則有可能導致股市崩盤的金融危機;其次,投資者在選擇券商時并不知道券商的“底細”,監(jiān)管層既未要求券商披露信息,自己也未公開券商的情況,投資者在無辜的情況下被宣布部分賠償,會影響社會穩(wěn)定。     不過,盡管現(xiàn)在推出還不大合適,但從中長期看,保證金有限賠付制度不失為能有效解決我國券商經營不規(guī)范頑疾的一劑良藥。對此,有關部門應積極創(chuàng)造其最終可以實施的相關的條件:首先要將券商納入新《破產法》的規(guī)范范圍。有限賠付制度是在券商破產的前提下用破產財產償付投資者保證金的一種制度,如果此次修訂《破產法》未將券商等金融企業(yè)列入可以破產的范圍,則有限賠付制度將難產;其次,建立證券投資者補償基金。證券投資者補償基金來源于證券公司交納的費用、捐贈資金、依法募集的其他資金及上述資金的投資收益,用于證券公司破產、關閉或撤消時,賠償其客戶資產因證券公司非法動用所遭受的損失,如投資者證券保證金損失等;再次,應建立券商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投資者與券商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只有在券商信息充分披露基礎上建立有限賠付制度,對投資者而言才是公正的賠付制度;最后,建立券商等級評定制度。投資者作為理性的市場參與者,理應在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中做出權衡,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作為市場的組織者,監(jiān)管層應該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服務和完全的信息,建立券商等級評定制度就是措施之一。投資者可以根據(jù)券商的信用情況、風險水平、經營實力做出自己的選擇并承擔相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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