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nèi)容與格式準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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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1日 09:00 證券時報 | ||||||||||
    第5號<招募說明書的內(nèi)容與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請募集基金時,應當依照本準則編制招募說明書。開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還應于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內(nèi)按本準則更新招募說明書,更新內(nèi)容截至每六個月的最后一日。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披露招募說明書,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nèi)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編制招募說明書應將所有對投資人作出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披露投資于基金的風險,以便投資人更好地作出投資決策。     凡對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或有助于其作出決策的信息,無論本準則是否有規(guī)定,均應予以披露。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確不適用的,經(jīng)報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同意后,管理人可作出合理調(diào)整和變動。     第五條 招募說明書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招募說明書經(jīng)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后方可公告。開放式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將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和托管人復核意見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就有關更新內(nèi)容提供書面說明。     第七條 招募說明書不得登載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yè)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題字、用語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第八條 招募說明書中的數(shù)字應采用阿拉伯數(shù)字。除有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為人民幣元。     第二章 招募說明書     第一節(jié) 招募說明書摘要     第九條 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以不披露本節(jié)內(nèi)容。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編制《招募說明書摘要》(以下簡稱《摘要》)。《摘要》應當簡要地摘錄招募說明書的主要內(nèi)容,但不得誤導投資人。     第十一條《摘要》必須載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二)在封面顯著位置載明下列文字作為重要提示: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過往業(yè)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xiàn);     本摘要根據(jù)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編寫,并經(jīng)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列明基金管理人概況和主要人員情況。     (四)基金托管人列明基金托管人概況。     (五)相關服務機構列明與基金有關的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電話、聯(lián)系人等。     (六)基金的名稱     (七)基金的類型     (八)基金的投資目標     (九)基金的投資方向     (十)基金的投資策略     說明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chǎn)的決策依據(jù)、決策程序、投資組合管理的方法和標準等。     (十一)基金的業(yè)績比較標準     (十二)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十三)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按照《季度報告內(nèi)容與格式》中關于投資組合報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資組合。     (十四)基金的業(yè)績按《銷售辦法》的規(guī)定披露基金業(yè)績。     (十五)費用概覽列明基金的費用,包括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和其他費用。     (十六)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明     (十七)簽署日期。     第二節(jié) 招募說明書封面、目錄     第十二條 招募說明書封面應在顯著位置載明下列文字作為重要提示:     (一)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文件名稱和核準日期;     (二)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nèi)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jīng)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但中國證監(jiān)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zhì)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三)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四)基金的過往業(yè)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xiàn)。     除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特殊品種外,招募說明書封面還應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chǎn),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招募說明書目錄自首頁開始排印,目錄應列明各個具體標題及相應的頁碼。     第三節(jié) 緒 言     第十三條 緒言中須載明招募說明書編寫所依據(jù)的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     第十四條 下列文字必須載入緒言:     (一)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jù)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qū)Ρ菊心颊f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二)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j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jīng)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四節(jié) 釋 義     第十五條 應對招募說明書中具有特定含義的詞匯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第五節(jié)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條 列明基金管理人概況,包括:     (一)名稱、住所、設立日期、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電話、聯(lián)系人;     (二)注冊資本、股權結構。     第十七條 列明主要人員情況,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從業(yè)簡歷、學歷及兼職情況等;     (二)本基金基金經(jīng)理的姓名、從業(yè)簡歷、學歷及兼職情況等;     (三)如果基金采取集體投資決策制度,則披露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職務;     (四)如上述人員之間存在近親屬關系,則應在此披露。     第十八條 列明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第十九條 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承諾,包括:     (一) 基金管理人關于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承諾;     (二) 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性行為的相關承諾;     (三) 基金經(jīng)理承諾。     第二十條 說明基金管理人的內(nèi)部控制制度。     第六節(jié)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一條 列明基金托管人情況,包括:     (一)基本情況     包括名稱、住所、設立日期、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電話、聯(lián)系人等。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三)基金托管業(yè)務經(jīng)營情況     如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名稱及托管基金總規(guī)模。     第二十二條 說明基金托管人的內(nèi)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條 說明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jiān)督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節(jié) 相關服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 列明下列與基金有關的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電話、聯(lián)系人等:     (一)基金份額發(fā)售機構;     (二)注冊登記機構;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四)審計基金財產(chǎn)的會計師事務所;     (五)其它機構。     第八節(jié) 基金的募集     第二十五條 說明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募集,并列明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文件名稱和核準日期。     第二十六條 說明基金類型、基金的存續(xù)期間。     第二十七條 列明下列信息:     (一)募集方式:如上網(wǎng)發(fā)行/直銷或代銷;     (二)募集期限;     (三)募集對象;     (四)募集場所;     (五)封閉式基金核準規(guī)模;     (六)開放式基金約定預期規(guī)模的,應列明基金規(guī)模及基金募集金額達到預期規(guī)模后的處理方式,并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diào)整該預期規(guī)模;     (七)基金的面值、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認購費用;     (八)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2.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xù);     3.認購的方式及確認:列明認購的方式及投資者確認認購成功的方式;     4.認購的限額:基金選擇對單個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數(shù)量設置限制的,應列明限制比例或數(shù)量;     5.超比例的處理方式:說明對可能出現(xiàn)的被動超比例情況的處理方式。     (九)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十)說明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九節(jié) 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八條 說明基金備案的條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基金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時的處理方式。     第十節(jié)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二十九條 擬上市交易的基金,應說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申請上市及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擬上市時間、暫停上市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終止上市的情形及處理方式、其他有關事項等。     第十一節(jié)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三十條 基金招募書中應載明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yè)務的下列事項: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列明直銷和代銷機構的名稱、住所等。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列明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說明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2.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開始接受申購的時間;     3.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開始接受贖回的時間。     (三)申購限制     基金選擇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數(shù)量設置限制的,應列明限制比例或數(shù)量。     (四)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請方式;     2.申購與贖回的確認與通知;     3.申購與贖回款項支付的方式與時間。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shù)額和價格     1.申購數(shù)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2.申購份額:列明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3.贖回金額:列明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     4.基金份額資產(chǎn)凈值的計算公式。     (六)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列明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申請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七)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列明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八)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列明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2.列明連續(xù)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九)其他     第十二節(jié) 基金的投資     第三十一條 說明基金投資的有關內(nèi)容,包括:     (一) 投資目標     (二) 投資方向     (三) 投資策略     說明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chǎn)的決策依據(jù)、決策程序、投資組合管理的方法和標準等。     (四) 業(yè)績比較基準     列明基金的業(yè)績比較基準并簡要說明使用該業(yè)績比較基準的理由。     (五) 投資限制     說明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禁止的投資事項。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七)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按照《季度報告內(nèi)容與格式》中關于投資組合報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資組合。     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不披露投資組合報告。     第十三節(jié) 基金的業(yè)績     第三十二條 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不披露本節(jié)內(nèi)容。     第三十三條 列明“過往業(yè)績不代表未來表現(xiàn)”等風險提示內(nèi)容。     基金管理人不能列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yè)績。     按照《銷售辦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列明本基金的業(yè)績。     第十四節(jié) 基金的財產(chǎn)     第三十四條 列明與基金財產(chǎn)有關的事項,包括:     (一)基金財產(chǎn)的構成     (二)基金財產(chǎn)的賬戶     說明基金財產(chǎn)應開設基金專用賬戶。     (三) 基金財產(chǎn)的保管與處分     1.說明基金財產(chǎn)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chǎn)。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chǎn)歸入其固有財產(chǎn)。     2.說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chǎn)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chǎn)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chǎn)。     3.說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chǎn)不屬于其清算財產(chǎn)。     4. 說明非因基金財產(chǎn)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     第十五節(jié) 基金資產(chǎn)的估值     第三十五條 說明基金資產(chǎn)估值的下列事項:     (一)估值日;     (二)估值方法;     (三)估值對象;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錯誤的確認與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及處理。     第十六節(jié)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 說明基金收益與分配的下列事項:     (一)收益的構成;     (二)收益分配原則     1. 說明收益分配基本原則;     2. 說明收益分配比例;     3. 開放式基金還應列明每年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shù)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第十七節(jié)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第三十七條 列明基金的費用,包括: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說明基金管理費、托管費等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種類、費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二)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基金認購費用     說明基金認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2.申購費     說明基金申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3.贖回費     說明基金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說明贖回費收入在扣除手續(xù)費后,余額應當歸入基金財產(chǎn),并列明從贖回費中扣除的手續(xù)費種類及其占贖回費的比例。     4.轉換費     說明基金轉換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列明從轉換費中扣除的手續(xù)費種類及其占轉換費的比例,并列明轉換費應計入基金資產(chǎn)的比例。     (三)其他費用。     說明其他費用的費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第三十八條 說明基金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納稅的情況。     第十八節(jié)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第三十九條 說明基金的會計政策,包括基金的會計年度、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制度等。     第四十條 說明基金管理人應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基金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說明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jīng)辦注冊會計師的程序。     第十九節(jié)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條 列明基金管理人通過哪些形式披露信息資料,例如報刊、網(wǎng)站等。     第四十二條 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信息披露的規(guī)則要求列明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種類、披露時間和披露形式。     第四十三條 說明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定期報告、基金資產(chǎn)凈值公告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點及查閱方式。并說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nèi)容與所公告的內(nèi)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節(jié) 風險揭示     第四十四條 列明各項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場風險;     (二)管理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四)特定的基金品種、特定的投資方法及基金所投資的特定投資對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風險;     (五)其他風險。     第二十一節(jié)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五條 列明基金終止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第四十六條 列明基金清算的下列事項:     (一)基金清算小組的成立時間、組成及職責;     (二)清算程序;     (三)清算費用;     (四)基金清算剩余財產(chǎn)的分配;     (五)清算的公告;     (六)清算的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第二十二節(jié) 基金合同的內(nèi)容摘要     第四十七條 列明基金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至少應包括: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guī)則;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四)爭議解決方式;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二十三節(jié) 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內(nèi)容摘要     第四十八條 列明基金托管協(xié)議的主要內(nèi)容,至少應包括:     (一)托管協(xié)議當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yè)務監(jiān)督、核查;     (三)基金財產(chǎn)的保管;     (四)基金資產(chǎn)凈值計算與復核;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托管協(xié)議的修改與終止。     第二十四節(jié)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第四十九條 列明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服務種類及具體服務內(nèi)容。     第五十條 列明管理人的咨詢電話、網(wǎng)站及其他服務渠道等。     第二十五節(jié) 其他應披露事項     第五十一條 列明其他應披露事項。     第二十六節(jié)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第五十二條 說明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地點及投資人查閱方式。     第二十七節(jié) 備查文件     第五十三條 說明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及投資人查閱方式。     備查文件至少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 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基金合同;     (三) 注冊登記協(xié)議(若有);     (四) 托管協(xié)議;     (五) 法律意見書;     (六) 基金管理人業(yè)務資格批件、營業(yè)執(zhí)照;     (七) 基金托管人業(yè)務資格批件、營業(yè)執(zhí)照;     (八) 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jiān)會1997年12月18日發(fā)布的《證券投資基金     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三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內(nèi)容與格式(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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