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占款問題的根治:不能局限于證券市場本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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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1日 06:07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對已經發生大股東占款問題的上市公司,清欠之道有哪些呢? 大股東用現金償還占款,本是最為合情合理。但調查中記者發現,現金還款頗具操作難度。一方面,相當一批大股東及關聯方效益低下,根本無力支付現金;另一方面,鑒于大股東與上市公司的關聯,如果沒有司法介入,寄望大股東主動完璧歸趙幾無可能。不止一位上市公司董秘在接受調查時透露,大股東當初占款時,就根本沒想到過要原物奉還。
以資抵債是眼下使用最多的解決占款辦法,但也最為投資者所詬病。本次調查中,有75.11%的投資者對于以資抵債不能接受。而記者在走訪一些上市公司時也發現,不少抵債進入上市公司的資產主要是難以帶來利潤和現金流的輔助生產系統、難以套現的土地和房屋、回報較少的股權以及商標等無形資產。占款問題表面上擺平了,但上市公司資產質量卻因此下降。更有專家指出,以資抵債很可能是另一種變相的關聯交易,其主要的問題在于大股東可能操縱中介機構制造非公允價格,最終以虛高價格來沖抵占款。 剛剛推出的以股抵債較之以資抵債則更為公允透明。但以股抵債的關鍵點在于定價。對于定價的參考依據,目前各方眾說紛紜。可以預料的是,如何從市場角度出發,讓定價兼顧各方利益,將是以股抵債今后能否大范圍鋪開的核心問題。 通過司法途徑強制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也是很多中小投資者真正希望的清欠方式。有投資者在調查中提出,一方面,針對大股東還款如抽絲的行徑,應對大股東享有上市公司分紅送股采取必要限制;另一方面,大股東如無錢償債,可通過拍賣資產、股權的方法,以拍賣所得現金來抵債。 此外,還有專家在調查中提出,可以嘗試通過上市公司分立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所分立的公司,包括全部由債權組成的公司和此外資產的兩家公司,其中擁有大股東債權的公司,由大股東全資擁有。 多方把關堵截新占款 與清欠相比,如何防止新的占款發生,則是更為深遠與復雜的命題。 從記者調查的情況看,目前防止新占款主要是從以下7方面著手: 第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本報對證監會駐各地證監局的調查發現,幾乎所有的監管部門都認為,強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大股東的占款行為。 第二,規范或杜絕大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由于種種原因,中國上市公司大都采取資產剝離的方式上市,在上市公司與大股東之間,有著剪不斷、理還亂的財產關系與利益關系,進而造成關聯交易盛行,而大股東借此機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現象比比皆是。 在監管部門此前出臺了一系列規范關聯交易的措施同時,一些上市公司也已對此作出了積極探索。電廣傳媒(資訊 行情 論壇)就在推出以股抵債方案的同時,為杜絕占款事項繼續發生,該公司董事會制定了專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并提請股東大會決議。《辦法》從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原則、關聯交易審核程序、關聯交易審核委員會及其職責、對控股股東的特別限制、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第三,整體上市。整體上市的最大好處就在于最大限度地消除關聯交易。由于相關政策的調整,近幾年新上市的公司關聯交易的規模與以往相比已經大幅降低。而武鋼模式、TCL模式等金融創新模式的推出,則也為已經上市的公司消除關聯交易探索了解決之道。 第四,強化獨立董事作用。在電廣傳媒擬定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該公司計劃在董事會下設關聯交易審核委員會,對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的客觀性、公允性進行審核、評價。而關聯交易審核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獨立董事不少于3人,并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公司與大股東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所有關聯交易,應提交關聯交易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后,方能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第五,加強和完善對上市公司股東行為的監管。從調查情況看,要有效限制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還必須擴大證券監管部門對控股股東的監管權限。在調查中,不少被調查者呼吁,可以在相關法規中,規定證券監管部門具有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東進行調查取證的權力,以從制度上對大股東形成實質性約束。 第六,完善股東大會制度。在我們調查的上市公司中,已經有相當一部分增加了董事、監事選舉累積投票制度。據了解,在有關部門即將推出的有關股東大會的相關規定中,對于特定事項表決,還要強制啟用類別股東大會制度。上述種種,都可以增加中小投資者在上市公司中的話語權,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股東占款情況發生。在調查中,還有專家提出,應考慮在大股東占款達到一定數量時,在股東大會上限制大股東提案和表決權。 第七,強化市場中介的作用。調查顯示,大股東占款問題往往都伴隨著中介機構造假。由于信息失真,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一般被掩蓋起來,最終導致公司行為失控。如果會計師、律師、券商等中介機構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大股東及上市公司隱瞞占款真相的可能性將大大縮小。 既要治標更要治本 在調查過程中,包括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負責人、監管機構以及有關專家在內的各界人士,不約而同地對記者坦言,占款問題源于證券市場自身的不成熟,而證券市場的種種局限性,又起因于目前市場經濟環境的不成熟、不規范。因此,占款問題的根治之道已經不能局限于證券市場本身。 首先,解決一股獨大。在很多專家看來,完善的股權結構,以及由此形成的權力制衡,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約束大股東的行為。而解決一股獨大,則需要國資管理部門的密切配合,一方面要讓國有資本從競爭性行業中逐步退出,同時需引進社會保障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外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分散集中的股權。 其次,解決股權分置。很多大股東負責人表示,所持股份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盤活、整合自身資產的靈活性,如果所持股份可以上市流通,那么有資金需求時,完全可以將股票變現,而不必用占款等違規的方式解決資金缺口。 再者,亟需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由于很多剝離優良資產后的集團公司仍承擔著部分職工的就業、醫療、住房等社會保障責任。因此,如果社會保障制度不到位,作為大股東則有其強烈的占款沖動。一些專家建議,地方政府應盡快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以減輕大股東沉重的社會負擔,分離企業辦社會的職能,徹底解決舊體制遺留下來的包袱問題。 最后,完善法律法規環境。一些法律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占款問題與立法滯后密切關聯。專家建議,在即將修改的《公司法》中,要明確股東知情權、提案權、質詢權;把限制關聯交易原則寫入公司法;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同時,加大占款的違規成本,對于公司財產的保護,應等同于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對于大股東占款行為的懲戒,可以考慮在《刑法》中予以體現。 對于司法問題,法律專家建議,最高院應配合相關法律的修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使針對大股東占款的訴訟更具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