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相關規范 不讓境外分拆掏空上市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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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1日 06:0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對所屬企業的出資申請境外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的凈利潤、凈資產,分別不得超過合并報表凈利潤、凈資產的50%和30% 北京消息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了《關于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的條件、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財務顧問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所屬企業申請到境外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對所屬企業的出資申請境外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的凈利潤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并報表凈利潤的50%;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凈資產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并報表凈資產的30%;上市公司與所屬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且資產、財務獨立,經理人員不存在交叉任職;上市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規定,境內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員持有所屬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前總股本的10%。同時,在程序上要求,有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所屬企業安排持股計劃的,獨立董事應當就該事項向社會公眾股股東征集投票權,該事項獨立表決并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通知》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就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做出決議、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境外上市申請獲得受理、所屬企業獲準境外發行上市等事件發生后次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應及時向境內投資者披露所屬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披露的任何可能引起股價異常波動的重大事件,應當在年度報告的重大事項中就所屬企業業務發展情況予以說明。 《通知》明確,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機構名單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其維持持續上市地位的財務顧問,對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獨立上市地位。 上海證券報記者 林堅 同日報道: 相關評論: 此前報道: 相關上市公司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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