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招募說明書自2004年8月11日起使用新版本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1日 04:03 證券時報 | ||||||||||
本報北京電 繼頒行《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1-4號后,中國證監會今日又頒行了《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準則》第5號共3章、27節、54條,分別對基金招募說明書摘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關服務機構、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
《準則》明確,凡在中國境內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請募集基金時,應當依照本準則編制招募說明書。開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還應于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內按本準則更新招募說明書,更新內容截至每六個月的最后一日。 《準則》第5號規定,招募說明書經證監會核準后方可公告,并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披露招募說明書,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編制招募說明書應將所有對投資人作出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披露投資于基金的風險,以便投資人更好地作出投資決策;凡對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或有助于其作出決策的信息,無論本準則是否有規定,均應予以披露。(記者 李巧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