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法院“減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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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0日 13:00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既是權力分工制約意義上的獨立,也是社會分工意義上的獨立,“政治的邏輯是穩定,經濟的邏輯是效率,而司法的邏輯就是社會公正”。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京津冀部分基層法院院長座談會上呼吁,上級法院要向地方黨委政府建議,基層法院不參加招商引資、經濟創收等活動。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法院、檢察院不參與各地行風評議活動的通知》,要求法
無獨有偶,今年6月,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政府辦公廳聯合發出通知,禁止向政法機關下達招商引資任務,“此前下達的任務一律取消”,“對政法部門和政法干警因未完成招商引資任務而作出的處罰”也取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曾下文通知要求湖南各級法院“注意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不得參加拆遷聯合執法隊。 給法院“減負”呼吁聲,緣于一個中國特色的“怪現象”:許多地方要求法院在司法審判活動以外參加各種行風評議活動、行政性集中統一行動,給法院“下達”招商引資、經濟創收等任務。 根據來自新華社的報道,2003年9月,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政府曾給海拉爾區法院定下了1000萬元的招商引資任務,而且對招商引資的指標則實行“一票否決制”,處罰不可謂不嚴。更為離奇的是,來自廣西《左江日報》2003年的一則關于“扶綏法院招商引資工作亮點”的報道稱,為完成扶綏縣黨委、政府下達的招商引資的“政治任務”,扶綏縣法院建立了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并召開全縣企業單位領導會議,為投資者牽線搭橋,發揮法律‘婆家’作用,主動上門提供法律服務,向企業承諾,誰違法端掉企業的飯碗,法律就向誰開刀,讓投資者吃了“定心丸”。 如果司法只是國家治理的工具之一,要為各種中心工作保駕護航,那么法院的任務就不僅僅是裁判糾紛和確認社會規則,還要服從社會治安、經濟建設等工作的需要,進行招商引資、經濟創收和參與拆遷等執法活動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目前,司法系統在人事、財政和后勤服務等方面都還沒有擺脫地方政府的控制,法院地方化、行政化的色彩濃厚,無法擺正自己的位置,正如華東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關于為解放思想、干事創業、加快發展服務的意見》那樣,連法院都自認不過是政府的一個分支機構,給法院“減負”的任務可謂任重道遠。 要給法院卸下所有這些“額外”負擔的理由是,行政性集中統一行動、招商引資、經濟創收等任務背離了法院工作的性質和職能,是對司法機關認識的錯位和對正常司法活動的干擾,實際上混淆了法院與行政機關的區別,把法院視為隸屬于政府的職能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很明確,法院、檢察院與政府擁有平等的地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在7月2日召開的全國法院加強基層建設工作會議上也強調,要不折不扣地執行這一憲法原則,努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法院參加行政執法、行風評議和從事招商引資、經濟創收等活動。 現代法治的一個核心要件就是權力的分工和制衡。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此基礎上產生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司法權具有被動性、判斷性、程序性、中立性、終極性,司法的本質就是裁判,法院依照法律解決社會糾紛,通過公正的裁判來實現社會正義。而行政則不同,行政執法具有單方性、主動性等特征,它更關注社會效率的問題。 1998年,肖揚院長提出“司法公正”口號,司法改革成為整個社會關注的熱點,有學者稱之為“司法時代”的開始,司法要確立自身運作的邏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既是權力分工制約意義上的獨立,也是社會分工意義上的獨立,“政治的邏輯是穩定,經濟的邏輯是效率,而司法的邏輯就是社會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