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債”難解掏空上市公司根本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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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0日 04:01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何翠云北京報道】 “以股抵債”金融創新論壇日前在京舉行,與會專家認為,“以股抵債”為缺乏現金清償能力的控股股東解決侵占資金問題提供了一種現實的途徑,是一種積極有益的探索。 與此同時與會專家認為,“以股抵債”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控股大股東再次侵占上
關于如何從源頭上杜絕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談到自己的看法,要建立一種阻隔機制,這種機制不能讓大股東隨隨便便地、不按市場的規則占有上市子公司的款項或者權益,應主要從法律、制度和財務方面規范大股東、控股股東和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 與會的業內人士認為,應修改《證券法》,明確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占用資金的處罰力度,要條文非常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其次修改刑法,對控股股東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這兩點能夠落實到位的話,可從根本上解決侵占問題。 與會專家指出,“以股抵債”也必須設計切實可行的執行方案,以確保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專家認為,首先定價原則要合理。趙錫軍強調,定價問題不僅涉及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特別是流通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更重要的是會影響投資者的心理預期。 專家建議,應該在中介機構專業意見的基礎上,合理形成“以股抵債”價格。 著名股份制專家、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劉紀鵬認為,“以股抵債”與股權分置有著根本的區別,“以股抵債”僅是大股東非法占用的577億元的清欠,股權分置則要解決的是6860億總股本中占64%的4400億的股權調整。他指出,“以股抵債”應充分征集廣大流通股股東意見,切實保證流通股股東的表決權;比如在投票原則上執行獨立董事征集投票權的做法,充分征集流通股股東意見,此外在股東大會表決時,采取關聯方回避,非關聯方2/3通過,方案才能實施的做法,使公眾股東能夠有效行使表決權,從而充分體現對中小股東特別是流通股股東的保護力度,體現管理層一再強調的“三公”原則。 “以股抵債”是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態度,積極探索解決資本市場前進中問題的有益探索,而從長遠看,整體解決侵占資金問題,仍然是一項多管齊下、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