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航股份2004年度第二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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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0日 03:45 證券時報 | |||||||||
根據貴州航天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第一屆董事會2004年度第二次臨時會議于2004年8月8日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會議應參與表決董事10人,實際參與表決董事10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審議并一致通過了以下議案: 以10票同意、0票反對,通過了《關于對公司一屆八次董事會〈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一、原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修改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得向關聯方或非關聯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資助。 二、刪去原第六十八條第六款: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重大對外擔保合同。 三、原第八章第一節第一百九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郵件、傳真方式進行。 修改為:第八章第一節第一百九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 根據上述修訂內容相應修訂一屆八次董事會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并提交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修訂后的《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見附件。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十日 附件: 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根據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后章程修改需要,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擬對《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1、原第一章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9,300,000元。 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0,000元。 2、原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公司設立時經批準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54,300,000股,全部由發起人認購。年月 日經批準,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35,000,000股。公司社會公眾股于〔上市日期〕在〔證券交易所全稱〕上市。 修改為:公司發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公司設立時經批準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54,300,000股,全部由發起人認購。2004年7月1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5,700,000股,公司社會公眾股于2004年7月26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3、原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七條:公開發行后,公司的總股本增加到89,300,000股,其中,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持有54,300,000股,占60.8%,社會公眾股東持有35,000,000股,占39.2%。 修改為:公開發行后,公司的總股本增加到80,000,000股,其中,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持有54,300,000股,占67.88%,社會公眾股東持有25,700,000股,占32.12%。 4、原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修改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得向關聯方或非關聯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資助。 5、在第三章第三節后增加第四節特別規定和第二十八、二十九條款,以后條款順延,具體內容為: “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第二十九條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規定。” 6、刪去原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八條第六款: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重大對外擔保合同。 7、原第五章第三節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會由十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二人。 修改為:第五章第三節第一百一十五條 董事會由十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至二人。 8、原第八章第一節第一百九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郵件、傳真方式進行。 修改為:第八章第一節第一百九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 9、原第九章第二節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修改為:第九章第二節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指定《證券時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10、原第十章第一節第二百零二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中國證券報》上公告三次。 修改為:第十章第一節第二百零四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證券時報》上公告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