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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爾吉斯共和國外貿管理制度(吉爾吉斯投資指南之四)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9日 19:15 商務部網站

  一、概況及法律依據

  原蘇聯解體后,吉爾吉斯很快取消了國家對外貿的壟斷,全面放開外貿制度,所有法人(不分所有制形式)、自然人均有權從事國內貿易和進出口貿易,無須進行專門的資格注冊。1994年后,吉逐步取消了出口關稅,減少貿易壁壘,對進口商品實行10%的統一進口關稅。1998年吉爾吉斯成為獨聯體第一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國家,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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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貿易管理體制進行了調整,使其經濟更加開放,總體關稅水平降到10%以下。1999年進口商品平均關稅水平進一步降至9.18%,2000年達到5.2%。目前總體水平仍保持在5%左右,零關稅的進口商品占到商品稅號的50%以上。現階段,吉對外貿易活動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吉爾吉斯共和國國家對外貿易法》(1997年7月2日);《吉爾吉斯共和國海關法》(1997年7月10日);《關于對海關計費及收費實行監督的實施細則》(2002年3月11日)。

  二、海關制度

  吉爾吉斯共和國海關總署隸屬吉財政部收入委員會。下設13個海關。除了全國7州一市均設有海關外(楚河州轄區內有托克馬克和卡拉巴爾達兩個海關),“瑪納斯國際機場”和比什凱克自由經濟區也分別設有海關;此外還有“北方海關”和“動力海關”。中吉邊境的兩個陸路公路口岸--吐爾尕特口岸和伊爾克什坦口岸分別位于納倫海關和奧什海關轄區。

  1、商品進口應繳納的稅費

  1)海關手續費 — 報關貨值的0.15%;

  2)進口關稅 -- 按計算方法分為從價稅、特種稅和混合稅三種。

  根據吉海關法,吉政府可根據需要對某些商品實行季節性關稅,但征稅僅限當年,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為了保護國內市場,吉政府有權對個別進口商實行臨時性的保護性稅、反傾銷稅和補償稅。

  具體商品的稅率每年略有調整,依照吉海關總署當年公布的稅則執行。2004年進口關稅稅率分為0%、5%、10%、12%和15%五個級別。除了50%以上的零關稅商品外,多數商品的進口稅率為5%和10%。如中國向吉出口較多的面料、服裝、鞋類等商品,稅率多為10%,少量的為12%。涉及15%稅率的主要是蔬菜、水果、干果類(包括罐頭)商品,以及部分動物脂肪制品。原糖進口為零關稅,但對白糖實行季節性關稅:1—7月為15%,7—12月為30%。高科技產品、部分機電產品、原油、黑色金屬原料及制成品、有色金屬原料、精細化工原料、洗滌用品、木制品、紙及紙制品、紙漿、種子、種禽、種畜、農機、農藥、化肥、藥品、玩具等吉短缺或無生產能力的商品多為零關稅。

  3)消費稅 ? 僅涉及汽油、柴油、煙、酒、貴重飾物等部分商品。稅率按每年公布的“消費稅稅率法”執行。

  4)增值稅 ? 20%。計算方法為:(報關貨值+關稅)X 20%。繳納消費稅的進口商品無須繳納增值稅。

  除了上述4個主要稅種外,根據有關規定吉海關還有權征收:

  5)自然人統一關稅。主要針對從事“旅游購物”貿易的個體商人。一般以車為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6)貨物保管費;

  7)海關押運費;

  8)違反海關規定罰款;

  9)辦理知識產權證明手續費;

  10)銀行或其他信貸機構在吉海關總署登記手續費。

  2、出口退稅

  根據吉現行法律規定,出口退稅涉及以下兩種情況:

  1)來料加工產品的出口?利用進口原料在吉境內加工后復出口的商品,憑在海關監管部門辦理的許可證(辦理一次,有效期一年),可享受退還原料進口時繳納的關稅和增值稅的待遇。原材料進口關稅、增值稅等以臺帳方式交付經吉海關總署登記的銀行。詳見吉爾吉斯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4月25日頒布的№15-11/339號命令。

  2)利用在本地采購的原材料加工的出口商品?出口時不分商品種類均可享受退還增值稅的待遇。根據吉現行規定,稅務部門應在最后一批貨物出口后6個月內兌現退稅。

  3、關稅優惠

  1)吉爾吉斯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成員國、以及與吉達成有關雙邊協議的國家給予貿易最惠國待遇;

  對于產自吉未與其達成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國家的商品、或未明確原產地的商品,實行加倍征收進口關稅的規定;

  對稅則規定為零關稅的商品則增收10%的進口關稅。

  吉爾吉斯對“歐亞經濟共同體”成員(吉爾吉斯、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實行特殊的關稅優惠。即:對來自該組織成員國的進口商品免征海關稅;增值稅實行目的地征收制度;

  2)對以下商品免征進口關稅:

  執行國際客、貨運輸任務的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為保障其正常運行所需的各類物資(食品、燃料、配件等),包括為排除故障在境外購買的物資;

  為保障吉船只、或吉方租用船只在境外進行海上捕撈所需而帶出境外的各類物品(食品、燃料、配件等),及其境外捕撈的產品;

  外國駐吉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根據國際協議或吉法律規定享有免稅待遇的自然人自用的物品;

  本幣和外國貨幣(除用于古幣收藏目的的)及有價證券;

  根據吉法律規定應列入國家資產的商品;

  作為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用于消除自然災害的物資、用于免費教育、學前教育和醫療機構的教學設備的進、出口;

  用于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的無償援助、技術援助以及慈善項目的物資的進、出口;

  自然人攜帶出、入境的、用于非生產或其他非商業目的的商品。

  3)對以下進口商品免征增值稅:

  用于幫助消除自然災害、武裝沖突或其他災難性事件后果的進口物資;

  人道主義援助物資;

  進口商先前出口的同一商品;

  在限定期內以原來形態復出境的臨時進口物資(須交付擔保押金);

  因投送錯誤退還出口商的貨物;

  過境運輸貨物;

  駐吉外交代表機構、以及外交人員及其家屬個人自用的物品;

  增值稅商品;

  經吉政府批準的藥品(可從吉海關或當地互聯網查閱清單);

  經吉政府批準的教學用具(不涉及筆、練習本、文件夾等一般文具。可從吉海關或當地互聯網查閱清單);

  作為固定資產投資的技術設備(可從吉海關或當地互聯網查閱清單);

  兒童食品。僅限用于分裝后出售的、以及商品代碼為040229110、040229150和040229190的商品);

  4)對以下進口商品免征消費稅:

  自然人在限定數額內攜帶入境的消費品;

  國際運輸工具正常運行所需的消費稅商品,包括為修理運輸工具所需在境外購買的消費稅商品;

  入境之前已經損壞報廢的商品;

  人道主義援助物資;

  用于吉政府或國際組織慈善項目和技術援助項目的物資;

  沒收充公、無主或吉作為主權國家享有繼承權的貴重物品;

  駐吉外交機構、享有外交地位的國際組織、外交人員及其家屬自用的物品。

  4、出口關稅

  1997年以后,吉爾吉斯取消了出口關稅。2004年7月,吉立法、院提議對廢鋼出口設立40%的高額出口關稅。截止目前,該法案尚未獲準生效。

  (信息來源:駐吉爾吉斯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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