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風險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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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9日 16:27 新浪財經 |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風險投資企業的設立與運作,促進風險投資事業發展,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山西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投資,系指主要向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未上市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和準股權資本,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取中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 本辦法所稱風險投資企業,系指依據本辦法設立,以風險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設立風險投資企業并開展相關業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設立風險投資企業,發展風險投資事業,應當堅持市場經濟原則,充分發揮政府作用,不斷完善風險投資機制。 鼓勵國內外、省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設立風險投資企業,開展風險投資業務。 第五條 省發展計劃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風險投資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本省風險投資業發展計劃; (二)編制本省風險投資項目指南; (三)綜合管理本省風險投資活動; (四)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責。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風險投資工作。 第二章 風險投資企業的設立及運作 第六條 風險投資企業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組織形式。 第七條 申請設立風險投資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數;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主要從事風險投資、風險投資管理及咨詢業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風險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必須是貨幣出資,首期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并承諾企業在設立后兩年內注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第九條 設立風險投資企業,應當有3名以上符合下列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投資運作事宜: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具備2年以上風險投資或企業管理、科研開發等相關業務經驗; (三)資信良好,最近3年內未受過有關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處罰。 第十條 設立風險投資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并報省發展計劃行政部門備案。 風險投資企業辦理增資擴股的,直接向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資本金重新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其實收資本和其它法定條件進行核準登記。 法律、法規規定登記注冊前應當審批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設立的風險投資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字樣;其他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字樣。 第十二條 風險投資企業,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一)風險投資業務; (二)受托管理其他機構或個人的風險投資業務; (三)風險投資咨詢和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四)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科技型企業提供貸款擔保; (五)參與發起風險投資企業或風險投資顧問企業。 第十三條 風險投資企業應當建立科學的項目篩選、評價、決策、實施及監督體系,并采取組合投資的方式進行項目投資。 風險投資企業應當對單一項目的投資額實行比例控制,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風險投資企業總資產的30%。 第十四條 風險投資企業應當主要投資于本省境內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十五條 風險投資企業可以以其全額資本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 風險投資企業接受委托管理風險投資業務,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委托數額、期限、方式、受托人管理權限、管理報酬、清算辦法以及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 資金支持與政策優惠 第十七條 省發展計劃行政部門每年籌集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資金,用于支持風險投資事業發展。 省支持資金,以資本金入股的方式向風險投資企業投資,但不得控股。 第十八條 省支持資金,自投資起三年內不參與風險投資企業的分紅。三年后,風險投資企業的收益率超過同期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時,省支持資金按該利率取得收益。 第十九條 對省支持資金在風險投資企業中形成的股權,風險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在五年內可以按原價購買。 風險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不購買的,鼓勵其他投資者購買。 第二十條 風險投資企業將其總投資額的70%以上投向本省經依法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比照該項目享受《山西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并可以按照當年總收益的3%至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于補償以前年度和當年的投資性虧損。風險補償金余額可以按年度結轉,但其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年末凈資產的10%。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風險投資企業應當及時向省發展計劃行政部門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減少資本; (三)清算與結業; (四)高級管理人員變更。 第二十二條 風險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省發展計劃行政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年度報告。省發展計劃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內對風險投資企業進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風險投資企業實行等級評價制度。 第二十四條 鼓勵風險投資企業面向省內外公開招聘總經理。 第二十五條 對省支持資金參股的風險投資企業,省發展計劃行政部門應當派出財務總監。財務總監向省發展計劃行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財務總監負責監督風險投資企業的財務運作。風險投資企業的財務支出實行財務總監與董事長或總經理的聯簽制。 財務總監由省支持資金的受托持股機構從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聘用。 財務總監不得在其任職的風險投資企業支取報酬或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 風險投資企業的業務超出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省發展計劃行政部門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或機構終止其享受優惠政策,并撤銷其“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的冠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風險投資顧問企業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計劃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