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牌”為何喚不回上市公司誠信 樹立權威多管齊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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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9日 12:17 上海證券報 | ||||||||||
    一如節節攀升的氣溫,證券市場監管層對于上市公司的"公開譴責"也在今年夏天進入"活躍期"。統計顯示,在今年六七月間的44個交易日中,滬深兩地上市公司中受證監會立案調查和證交所公開譴責的次數高達26次,平均每兩天就有一家上市公司收到監管層出示的"黃牌"。而在2003一年中,上海證券交易所總共也只發布過14次公開譴責公告。     剔除同時受調查和譴責的因素,共有24家上市公司榜上有名。僅在7
    正當全國上下對商業活動中的"霸王合同"口誅筆伐之時,股票卻成為另一種意義上的"霸王合同"------投資者只有買和不買的權力,卻不知道自己投資的流向,甚至不敢保證上市公司管理層會真正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全力經營。     在只有"黃牌"沒有"紅牌"的中國股市,上市公司開始陷入誠信危機。     出示"黃牌"的四大理由     受到監管層警告的上市公司大多未對其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披露,這些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各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反映了這些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和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漠視。     一是因為對外借款、貸款、質押擔保等問題沒有及時對外披露信息而被公開譴責。僅今年六七月間涉及違規對外擔保的公司就有12家之多,占所有遭受公開譴責的上市公司的一半。     二是因為公司與關聯企業特別是母公司間的關聯交易沒有及時披露而遭受譴責。     三是上市公司因為沒有及時披露業績報告或業績預告前后出現嚴重偏差而受到譴責。作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爾反爾,極大地影響了公司的公信力。     除了瞞報誤報之外,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輕,將越來越多的筆墨傾注于非重要事項,而對關鍵的問題卻缺乏詳細的描述,甚至斷章取義,報喜不報憂。少數公司在大眾傳媒上以新聞的形式向外傳播了重要信息,有的甚至是關于公司經營業績根本逆轉的重大信息,既誤導了投資者的行為,也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四是因為對外投資或者重大合同沒有及時披露而被交易所譴責,而這些"暗箱操作"的背后往往可以看到大股東的"黑手"。     未被披露的信息中有許多是上市公司進行的并購重組,這些交易的效果不佳,虛假行為卻時有發生。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通過大股東或者其他關聯方進行并購重組,人為操縱因素很強,短期的功利性難以為上市公司創造持久的盈利機會。還有一些大股東甚至通過溢價將手中資產轉賣給上市公司,直接套取上市公司的巨額資金。     "黃牌"力度不夠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監事應當履行監督職責;董事會全體成員應當保證重大信息的及時披露,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每一份公開譴責中必有的一段話,但卻似乎沒有得到上市公司太大的尊重。     以在7月27日遭深交所公開譴責的岳陽恒立(資訊 行情 論壇)為例,此公司曾經于2003年3月、7月和今年1月三次因信息披露違規而受到深交所內部批評,但是公司卻仍然"未能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積極整改,仍繼續發生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情節惡劣。"     監管層對于江蘇瓊花更是痛心疾首。就在中小企業板塊開盤前一天,深交所正式頒布《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誠信建設指引》,當時首批8家新公司的高管在深交所接受誠信教育時曾信誓旦旦。可一個月不到的時間,江蘇瓊花就因故意隱瞞上市之前委托理財的事實而受到譴責,深交所在公開譴責中批評江蘇瓊花"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措辭之嚴厲前所未見。     投資者和媒體普遍認為,違規成本過低,公開譴責力度不夠,是造成上市公司違規"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今年2至4月,媒體不斷出現有關大冶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被中信泰富收購的信息,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股價漲幅較大,日成交量明顯增加。但是公司對相關傳聞采取消極態度,沒有及時向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核實相關傳聞的真實性,未能及時、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澄清相關事實。直至4月6日,大冶特鋼(資訊 行情 論壇)才模棱兩可地發布公告稱與中信泰富已達成收購的框架性協議。     事實上,不及時披露應當公布的重大信息,通過打"時間差"來賺取巨額利潤已經成為一些資質不佳的上市公司的通行做法。目前對違規公司處罰金額最高的是英力特(資訊 行情 論壇)和ST大菲,罰款金額均為60萬元,而對高管人員處罰金額力度最大的是啤酒花董事長艾沙由夫和原民族化工董事長石進儒,分別罰款金額30萬元。相對于違規可能帶來的數以億計的收益,單純道義上的譴責、警告、終身禁入或有限金額的罰款,顯然不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     樹立權威需多管齊下     證券監管部門對于公開譴責的軟弱無力也有其說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規定,上證所按照情節輕重,對違規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上市推薦人進行處分,處分方式包括責令改正、內部通報批評、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公開譴責。另外,對違規的上市公司可要求有關負責人支付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對違規的董事、監事可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相應職務,對違規的上市推薦人可取消其資格等。公開譴責已經是證券交易所能對違規上市公司作出的最嚴厲的處分之一。     此間證券專家認為,要提高"公開譴責"和"立案調查"的實際作用,就必須通過限制上市公司增發、配股等再融資能力來提高其違規成本。同時,還要加強中介機構的責任,讓保薦人對上市公司的違規承擔相應責任。此外,還應把責任落實到人,讓被譴責的上市公司高管遭受物質和道義上的雙重懲罰。     還有專家認為,目前中國證券市場只能單向操作(不能做空),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大大弱化。在國外,做空的投資者會想方設法找上市公司的問題,打壓股票,從而從中獲利。而中國卻遠遠做不到。     另有評論則指出,中國集體訴訟制度遲遲難以建立,使廣大中小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監督作用很難發揮出來。引進小股東民事賠償制度并配以相應的實施途徑,是成熟證券市場公認的增加違規成本、減少監管成本的良策。     在對上市公司加強監管的呼聲高漲的同時,我們也須反思產生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機制問題,即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     我國的許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國有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而來,雖然這些公司大部分都按照《公司法》搭起了公司治理結構的架子,但其組織的規范程度和運作的實際效果與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相比,卻相去甚遠。例如有的國有企業名義上進行了股份制改造,但其董事會基本上由"內部人"組成;有的公司依法設立了獨立董事,但是這些董事有職無權或者本身不具有獨立性,因而使這種用意良好的治理形同虛設。     種種現象表明,我國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需要進行規范,尤其是公司董事會----------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它的組織和運作方式需要規范,其成員素質有待提高。只有將提高"公開譴責"的懲戒力度與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相結合,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黃牌"滿天飛,卻落不到實處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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