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規則細化 遏制權力尋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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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9日 09:30 財經時報 | |||||||||
在《政府采購法》實施19個月之后,本周三(8月4日),財政部公布了新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對采購程序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 在這一文件中,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組織形式,被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自行采購三種,其中政府集中采購備受外界關注。這種采購活動,由中央單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
不過,《政府采購法》起草小組成員、清華大學法學專家于安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稱,有關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及管理問題,目前并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 據記者了解,這個問題可能在《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中做出規定。 細則難出 于安指出,采購法實施后得到一定成效,但還存在問題。除了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關系及各級法院起的作用,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政府采購法》的出臺其實是比較倉促的,許多問題留有空白。當時的考慮是,先出臺一個法律進行規范,更細的問題打算留待《實施細則》來解決。”消息人士講。 有法學專家稱,類似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及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監督、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政府采購供應商的管理以及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等問題,都應該在《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無論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還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都存在‘權力尋租’的可能性。應當盡量通過實施細則,通過嚴格的制度設計,將這種可能性降到最低點! 記者了解到,財政部正在加緊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也已經出臺。根據采購法,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中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的出臺程序是:先由財政部提出草案,反復修正后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修正后,再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利益分割 “《實施細則》遲遲未出,因為涉及到部門利益的分割!边@位專業人士直言不諱。 于安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也講到,《政府采購法》實施中,有一個不容回避的歷史問題,即如何處理與《招標投標法》的關系。 “從嚴格意義講,重大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也應由《政府采購法》規范,因為同樣是用國庫的錢。這些部門利益由國務院進行調節。”另一位法學專家對記者講。 招標投標活動目前由建設部管轄。《招標投標法》主要由建設部推動出臺。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規定,在政府集中采購的工程項目中,統一組織的房屋修繕、裝修(在京單位),在部門集中采購的工程項目中,部門確定的本系統單位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繕和裝修工程,適用《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200萬元以上工程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于安說,《政府采購法》賦予了供應商更多的權利,在約束采購方的同時,注重對供應商利益的保護。 “不過,因為政府采購的特殊性,買家總是固定的,因此即便吃了虧,供應商也不愿意訴諸法律。如何發揮各級法院的作用,是這部法律實施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些國家的政府采購支出占到GDP的10%~15%,占財政支出的70%。按照這個比例,以中國的GDP水平,政府采購的規模應為1萬億元左右。實際上,當前的政府采購規模僅有千億元。 記者了解到,國資委、交通部、公安部等中央政府部門,最近分別發文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 作者:易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