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600508)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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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7日 08:0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于2004年8月6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上海能源江蘇分公司會議室召開,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到15人,實到8人,委托投票7人(其中:李新寶董事委托紀四平董事、曹祖民董事委托劉雨忠董事、張啟董事委托王金余董事、楊列克董事委托劉雨忠董事、穆翔飛董事委托紀四平董事、范維唐董事委托王立杰董事、濮洪九董事委托喬春華董事),會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審議通過了如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李新寶先生辭去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職務的議案,同意李新寶先生因工作變動原因,辭去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職務。 二、審議通過了關于選舉劉雨忠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的議案,選舉劉雨忠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個人簡歷見附件),任期與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的任期一致。 三、審議通過了關于選舉王金余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副董事長的議案,選舉王金余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副董事長(個人簡歷見附件),任期與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的任期一致。 四、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部分成員的議案,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同意李新寶先生因工作變動原因,辭去公司董事職務。董事會對李新寶先生在擔任公司董事期間的辛勤工作和對公司所作貢獻表示衷心感謝。 同意提名姚惠興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個人簡歷見附件),任期與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的任期一致。 董事會暫時空缺的一名非獨立董事,待董事候選人選定后,再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獨立董事認為:本次董事會會議所提名的董事候選人不屬于《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所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人員,也不屬于被中國證監會列為市場禁入的人員,具備合法的任職資格;本次董事會會議所作出的調整董事會成員決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發展需要,因此同意上述事項表決結果。 特此公告。 附件:個人簡歷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8月6日 附件1: 個人簡歷 劉雨忠先生,1955年10月生,大學文化,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曾任大屯煤電公司姚橋煤礦總工程師,大屯煤電公司副總工程師兼姚橋煤礦礦長,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現任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及總經理。 王金余先生,1957年3月生,大學文化,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曾任大屯煤電公司徐莊煤礦副礦長、礦長,大屯煤電公司副經理,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現任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書記,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 姚惠興先生,1961年11月生,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曾任大屯煤電公司孔莊煤礦副礦長,大屯煤電(集團)公司教育處副處長、處長、黨總支書記。現任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主席,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主席。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