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與香港股份回購法律規定比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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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6日 19:46 鑫牛投資 | |||||||||
北京鑫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擬定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將允許股份有限公司不以注銷為目的的股份回購,并允許公司收購不超過已發行總額5%的本公司股票,用以獎勵本公司員工。
我們先來看現行的法律規定: 1、《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2、《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度。”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5條: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1)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2)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從以上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我國現行《公司法》允許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條件下進行股份回購并在股份回購后必須注銷該部分股份,如今,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對此作了重大調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1、減少公司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公司依照第1、2項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公司依照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我們再來看香港主板對股份回購的規定: (1)公司購回股份必須獲得公司章程內的條文批準。 (2)購入任何股份還必須事先獲得股東的批準。 (3)當公司以全面要約的方式向股東購回股份時,提出的條件須全部相同。 (4)若購回股份是根據訂明豁免全面要約的方式進行的,則可以有場內和場外(即私人協議)兩種交易方式。如屬場外形式,則須事先獲得至少75%無利益關系的股東批準。 (5)每月購回股份的最高數額為公司股份上一個月在聯交所成交額的25%,每年股份購回總額不可超過該公司股份的10%。 (6)購回的股票必須全部付清費用。 (7)必須使用分派利潤來購買股票。 (8)購入的股份必須注銷。 (9)所有購入股份的行動必須即時向公眾公開。 (10)因股份購回而需作出強制性收購的,須按照收購及合并守則進行。 另外香港創業板對股份回購的規定與香港主板大致相同,除了:每月回購的限額已刪除;發行人在正常交易時段的最后30分鐘內不能發出開盤買價或任何買盤價;回購的價格不能高于系統內所記錄的最后獨立買盤價或最后獨立賣盤價。 通過以上內容比較我們可以看出,香港主板以及創業板對股份回購的要求非常嚴格,也較為完善。而從現行規定來看,國內股份回購方法比較簡單粗略。除對股份回購的事由、回購方式作了限制外,對回購的資金來源、價格、比例、程序、以及違法回購的法律效果等均未涉及。此次修改公司法也只是放寬了回購事由限制和規定回購的比例,但是同樣對于其他方面沒有相應具體規定或措施出臺,所以我們認為國內在股份回購方面的立法要借鑒香港的經驗,要完善以下幾點: 1、限定股份回購的資金來源。 2、確定合理的回購價格。合理的回購價格既可實現股東平等、資本維持之目的,也可防止市場操縱之行為。 3、健全和完善回購的程序。 4、規范回購的方式。 5、規范信息披露以防止股市操作和內幕交易。 6、明確違法回購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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