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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行規” 取消餐館開瓶費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6日 10:33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有學者認為餐飲界的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報訊據《北京晨報》報道:北京懷柔區消協日前規定,所有餐館禁止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并禁止借此收取“開瓶費”。規定一出,消費者歡欣鼓舞,但北京市更多餐館等場所仍在堅守這一“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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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這一“行規”,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餐館說法:三大理由支撐“行規”

  餐館為何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以及為何收取開瓶費?某餐館一位王經理說,這是出于商家經營的需要,是餐飲界普遍遵循的“行規”,而且大多數消費者也能接受。

  她解釋說,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酒水的利潤比較大,一般占餐館總利潤的1/3。比如,一瓶啤酒在超市只賣幾元錢,到了餐館能賣到10元甚至更多;一瓶五糧液酒在超市的售價為200多元,到了餐館能賣到400多元;酒水進餐館后價格都翻了一倍,餐館進行批發則價錢更便宜。

  此外,餐館在交營業稅的時候已經包括了酒水方面的稅,如果允許顧客自帶酒水,他們就白白損失了這筆稅款。再者,她提出,餐館無法保障顧客自帶酒水的質量,“假如顧客喝了自帶的假酒,推卸責任給餐館怎么辦呢?”

  專家觀點:該“行規”屬霸王條款

  法律界專家認為,該“行規”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認為,是否自帶酒水、帶什么酒水是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不得進行限制。

  根據《消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由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對于一些商家將禁帶酒水寫進酒水單里,邱律師說,《消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禁帶酒水這個行規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免除商家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是無效條款。”

  此外,以禁帶酒水這個“行規”來收取開瓶費也是典型的霸王條款。餐飲協會為保護該行業制定這樣的規則,但這只對會員餐館有效,而作為第三人的普通消費者是不受約束的。

  邱律師說,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對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不能干涉,但如果是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則應該廢止。(日京/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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