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運A(000531)董事會第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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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6日 06:5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廣州恒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于2004年8月4日上午9時在本公司1號樓11樓會議室召開。會議應到董事10名,實到9名,董事鄭椿華先生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董事會,委托董事洪漢松先生代為行使表決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
一、審議通過了公司2004年半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二、審議通過了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附后)。 特此公告。 廣州恒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 廣州恒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廣州恒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關系的良性發展,倡導理性投資,并在投資者中提高公司的誠信度,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系是指公司與股東、債權人或潛在投資者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在與投資者溝通過程中,公司與資本市場各類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 第三條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地信息披露,加強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管理行為。 第四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則; (三)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規原則; (四)平等對待所有投資者的原則; (五)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則。 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 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 (二)形成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 (三)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七條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做到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避免過度宣傳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的誤導。同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 第八條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九條 公司可以通過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各種活動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現行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及部門設置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為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公司董事會秘書室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投資者關系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職權: (一)全面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二)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在舉行投資者關系活動之前,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 (三)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就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全面和系統的培訓; (四)持續關注新聞媒體及互聯網上有關公司的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第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漏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職能部門、公司各子公司及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公司以適當方式對全體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當舉辦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內容、職責和方式 第十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內容是影響投資者決策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 (二)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及運營過程中的動態信息,包括:公司生產經營、重大投資及其變化、重大重組、對外合作、財務狀況、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層變動、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等公司運營過程中的信息; (三)投資者關心的與公司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職責: (一)分析研究:跟蹤、學習和研究公司發展戰略、經營狀況、行業動態和相關法規,通過適當方式與投資者溝通;定期或不定期撰寫反映公司投資者關系狀況的研究報告,供決策層參考。 (二)信息溝通:匯集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等相關的信息,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需要,不定期舉行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網絡會議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準備會議材料; (四)定期公告和臨時公告:主持年報、半年報、季報的編制、設計、印刷、寄送工作,披露臨時公告; (五)投資者接待: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系,提高市場對公司的關注度; (六)公共關系:與監管部門、交易所、行業協會等保持接觸,形成良好的溝通關系;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引導媒體的報道,安排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八)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與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專業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咨詢公司、財經公關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關系;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二)股東大會; (三)公司網站; (四)一對一溝通; (五)郵寄資料; (六)電話咨詢; (七)現場參觀; (八)媒體采訪和報道; (九)廣告、宣傳單或其他宣傳材料; (十)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 (十一) 路演。 第十七條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的溝通,并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第十八條《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報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為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根據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應進行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時間在上述報紙和網站公布。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從業人員任職要求 第十九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窗口,代表著公司的形象,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必須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一)對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產業、產品、技術、生產流程、管理、研發、市場營銷、財務、人事等各個方面; (二)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會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熟悉證券市場,了解各種金融產品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四)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市場營銷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有較強的協調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 (六)有較強的寫作能力,能夠撰寫公司定期報告及各種稿件。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公司可以通過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各種活動方式,自愿地披露現行法律法規要求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公司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應遵循公平原則,使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使機構、專業和個人投資者能在同等條件下獲知信息,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公司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就公司經營狀況、經營計劃、經營環境、戰略規劃及發展前景等持續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幫助投資者作出理性的判斷。 第二十三條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預測性質的信息時,應以明確的警示性文字,具體列明相關的風險因素,提示投資者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第六章 投資者關系活動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做好股東大會的安排組織工作,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在召開時間和地點等方面充分考慮便于股東參加。 第二十五條公司建立網站并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在定期報告中公布網站地址。公司網站上不得刊登傳媒對公司的有關報告以及分析師對公司的分析報告。投資者可以通過專欄或電子信箱向公司了解情況和提出問題、建議,公司應及時就有關問題予以解答。對于比較重要的或帶普遍性的問題及答復,公司應加以整理后在網站的投資者專欄中以顯著方式刊載。 第二十六條公司可在定期報告結束后、實施融資計劃或其他公司認為必要的時候舉行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或路演活動。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和路演活動應采取盡量公開的方式進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采取網上直播的方式。可事先通過電子信箱、網上論壇、電話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資者的有關問題,并在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及路演活動上予以答復。 第二十七條公司可在認為必要的時候,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與投資者、基金經理、分析師、中小投資者等進行一對一的溝通,介紹公司情況、回答有關問題并聽取相關建議,但應注意在一對一溝通中避免出現選擇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公司可盡量安排投資者、分析師及基金經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資金項目所在地進行現場參觀,使參觀人員了解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同時應注意避免在參觀過程中使參觀者有機會得到未公開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投資者可利用咨詢電話向公司詢問、了解其關心的問題。 第三十條公司不得向分析師或基金經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出資委托證券分析師發表表面上獨立的分析報告,避免向投資者引用或分發分析師的分析報告。分析人員和基金經理考察公司時,有關費用自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在適當的時候選擇新聞媒體發布信息。對于尚未公開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媒體采訪及其它新聞報道的形式披露相關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并由董事會負責修訂和完善。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