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希望引券商退出機制 剔除問題券商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6日 06:24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隨著券商今年上半年經營業績的公布,券商生存危機再次受到市場關注。最近,一些業內人士搬出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法則,希望引入券商退出機制,剔除問題券商,從而達到純潔券商隊伍,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目的。 誠然,那些意欲引入券商退出機制的人的初衷是不錯的。但現實的情況是,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套完整的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所以,對待那些問題券商,絕不是一般投資者想象
按照業內的標準,一套完整的、符合市場化要求的券商退出機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適用于金融企業的有關破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具有中國特色的投資者保護機制、類似于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組織模式和賠付機制等。而在具體實施當中,監管層也應該給予政策傾斜,在實施分類監管時,通過建立一整套的監管指標體系如凈資本監管指標等,給予那些資產質量良好、內控制度規范的券商在業務創新方面的優先資格。 近年來,隨著問題券商接連浮出水面,市場對建立券商市場化退出機制的緊迫性和積極作用有了更深的認識。券商退出機制的建立,有利于鼓勵券商優勝劣汰,優化券商的資源配置和運作效率,及時化解券商不良資產風險和其它風險隱患,降低證券業的系統風險;同時也可以強化券商的激勵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促使其高效穩健經營,并推動券商并購重組,豐富券商的成長模式,進而提升我國證券業的整體競爭力。 正是出于這樣的考慮,已有越來越多的業內人士呼吁,在構建一整套的制度安排、程序以及與之相配套的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風險擴散等措施的前提下,讓符合一定條件的券商通過一定的渠道以市場化的方式退出證券市場。上海證券報正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