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或將啟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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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6日 02:36 新聞晨報 | |||||||||
晨報記者華笑叢 昨日,擔任某上市公司總經理的李先生被一條消息吸引———國務院日前擬定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將允許上市公司收購股份總額5%的本公司股票,用以獎勵員工。
對于上市公司的員工,特別是高管而言,這可是一件關系到切身利益的大事。 激勵機制有望邁進 在很多成熟的證券市場,作為對員工的一種有效激勵,股票期權等激勵機制十分盛行,而在我國,這種機制實施得頗費周折。目前,《公司法》只允許上市公司以兩種目的回購自身股權,一是為減少資本而回購股權并注銷,一是與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企業(yè)合并時。為此,一些上市公司縱然想實行股權激勵,也總苦于沒有通暢的股票來源。 無奈之下,近年來有不少上市公司想出了一些類似“業(yè)績股票”的變通方法,大致模式是在公司達到一年的業(yè)績指標時,經營層將得到一定的現金獎勵,并用這些獎金從市場上買回股票。但是,這種激勵模式范圍較小,與大部分員工無關,更無法形成一套系統(tǒng)性的、長久性的激勵制度,且每家公司各唱各的調,想盡方法曲徑通幽,很容易出現不規(guī)范的做法,不便于各方監(jiān)督。 因此,不少市場人士指出,新規(guī)定的出臺,是我國上市公司激勵機制的一大進步。 股權分置引發(fā)問題 新規(guī)定并沒有對回購股份的性質作出規(guī)定,申銀萬國的分析師桂浩明認為,股權激勵最理想的選擇雖然是流通股,但因股權分置問題尚未解決,今后上市公司也可能回購非流通股,但這將使股權回購面臨一些特殊問題。 首先是定價問題。海通證券分析師陳崢嶸表示,參照國際慣例,如果上市公司回購流通股,一是可直接從股市以市場價購買,一是可向流通股東要約收購。上市公司如在市場低迷時回購流通股,還有利于穩(wěn)定股價。但回購的如是非流通股,就沒有現成的案例參考了。以非流通轉讓現狀看,凈資產值可能成為定價標尺。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回購股份用的是公司自有資金,如果定價過高,就有可能出現非流通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 其次是回購后的股權定性問題。上市公司回購的非流通股往往是法人股、國有股,在獎勵給員工后,股份性質是否應變更為個人股?流通股可以直接在市場上拋售獲益,非流通股又是否能轉讓?還是只能通過分紅獲得收益? 另外,無論是流通股還是非流通股,回購后是歸在公司名下統(tǒng)一持有,還是分到個人賬上?這種種問題,都需要有更明確的說法。 制約機制不容忽視 另外,由于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現狀短期內無法改變,不少市場人士認為,在股權回購中,還需防止上市公司員工為了自身利益,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為此,幾位分析師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是信息披露要透明。陳崢嶸認為,股權回購關系到使用上市公司資金,流通股回購還可能影響二級市場股價,因此,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前,一定要對公眾作出明示,回購數量、所需資金、激勵計劃等都要逐一說清。 二是規(guī)范資金使用。新規(guī)定提出,回購股份所用資金應是自有資金。如果大量資金被用于購買股權,很可能會影響公司日常經營,因此,桂浩明提出,可從公司未分配利潤中專門劃出一塊,專門用于回購股權。有人還認為,應該對給股權激勵設定“門檻”,業(yè)績不佳的公司不準實施。 三是資產評估。為了防止非流通股回購定價不公,有分析師指出,最好對公司擬回購的非流通股進行獨立評估,參考凈資產定出合理價格。 四是關聯(lián)方回避表決。股權獎勵方案及所用資金、提取比例應經股東大會批準,但被回購非流通股的股東方,以及與被獎勵高管有關聯(lián)的股東方應該在股東大會中回避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