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業銀行應警惕惡意股東入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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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5日 11:47 上海證券報 | ||||||||||
    對于脫胎于城市信用社、背負巨額歷史包袱的城市商業銀行來說,如何消化歷史包袱,盡快充實資本金,以增強抗風險能力,是長期以來制約其發展的突出問題。這一問題在國有商業銀行啟動上市進程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加快發展步伐的背景下,顯得尤為突出。     在目前的情況下,增資擴股引入新的投資者無疑是解決這一問題最為
    然而,令城市商業銀行始料不及的是,他們滿懷期待敞開大門,迎來的投資者中卻有一些居心叵測意欲掏空城市商業銀行的"黑手"。這絕非危言聳聽,而是有實例為證。如,廣州商業銀行事件。1994年組建的廣州穗豐、匯商城市信用社,分別由廣州國威公司和國商集團控股。自成立伊始,這兩家信用社便在國威公司、國商集團和廣州拓業集團的操縱下通過高息吸存、賬外經營等非法手段為企業圈錢。兩信用社并入廣州市商業銀行后依舊從事非法經營,最終導致該行出現嚴重的金融風險。又如,成都市商業銀行違規票據事件。2002年10月成都市商業銀行完成增資擴股,尚未度過蜜月期,就于2003年曝出巨額違規票據問題,其與新入主的第二大股東北大方正集團的關聯企業進行的兩項票據貼現高達9.8億元,占到該行凈資產的78%。     而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德隆事件,似乎也與某些城市商業銀行有染。種種跡象顯示,在增資擴股浪潮中,進入城市商業銀行的民營企業究竟還隱藏著多少"黑手",現在還很難判斷。而股東行為不規范以及關聯交易頻繁是當前制約城市商業銀行穩健發展的突出問題。一方面希望大力引進民營企業,一方面又擔心"黑手"伸來,民企中的"黑手"已成為城市商業銀行的痛。     從理論上講,投資者參股或控股企業的目的在于從企業的發展中獲得回報,具體體現為股價升值和紅利分配。而對于經營貨幣資金的特殊企業------銀行來講,投資者除可獲得以上權益外,還可獲得融資的便利------以正當或不正當手段從銀行獲取資金。如果我們將股價升值、紅利分配和商業原則下公平的關聯交易視作民營企業入股商業銀行獲得的正當權益,那么那種通過參股或控股商業銀行用不正當手段從銀行獲取資金(即違規關聯交易)便可視為民營企業入股商業銀行取得的"灰色權益"。顯然,那些急于進入或業已進入城市商業銀行的民營企業看重的正是入股帶來的"灰色權益"。這在城信社時代和城市商業銀行時代都有發生。     從近幾年發生的案例來看,民營企業獲取這種"灰色權益"的過程大致可歸納成"兩部曲",即第一步,取得對城市商業銀行的控制權或重大影響權;第二步,利用對城市商業銀行的控制權或對其施加重大影響,以各種看似合法的手段從銀行獲取資金。概括來講,民營企業實現第一步的方式有四種,即直接控制、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所謂直接控制就是企業以自身名義直接控股城市商業銀行。間接控制就是企業通過其下屬企業或關聯企業入股城市商業銀行,最終實現對銀行的控制權。共同控制是指幾家企業結成聯盟,形成一致行動人,共同參股城市商業銀行,并在銀行的經營活動中以"一致行動"形成事實上對城市商業銀行的控制。重大影響則是指企業參股銀行后并未取得對銀行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權,但能通過在銀行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并產生重大影響。由于城市商業銀行普遍資本金較少,一些企業往往很容易實現對銀行的控制或重大影響。在以上四種方式中,間接控制和共同控制往往更具有隱蔽性,難以辨識。     在取得對銀行的控制權或重大影響權之后,企業從銀行獲取資金可謂輕而易舉,且手法也多種多樣。最為常見的有:通過控制權,使城市商業銀行直接向自身發放信用貸款;由下屬公司或關聯企業提供擔保,要求銀行發放擔保貸款;利用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融資;通過關聯企業或實際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利用入股銀行擔保從另外一家銀行融資。不管是哪種方式,其給商業銀行造成的風險隱患十分巨大。因為大多數入股城市商業銀行的民營企業都是一個擁有幾家、十幾家、乃至與數十家關聯公司的企業系列,在該系列中,兩家關聯公司之間可以很容易地實現資產或利潤的轉移,僅剩下一個殼公司,從而使銀行的貸款懸空,并最終形成損失。     據亞洲開發銀行對亞洲各國銀行業的研究發現,民營銀行最大的問題就是股東關聯貸款,那些失敗的民營銀行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股東一開始就企圖用銀行來圈錢。近幾年來,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增資擴股中發生的股東惡意套取銀行資金的情況再次證實了這種擔憂。如何防范股東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儼然已成為監管機構和城市商業銀行亟待破解的難題。也正是在此背景下,銀監會歷時兩年之久制定并發布了《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意欲斬斷伸向城市商業銀行的"黑手"。從某種程度上講,該《辦法》的出臺是我國銀行業監管歷史上具有深遠影響的事件。在此之前,我國并未出臺專門針對商業銀行與關聯方關聯交易的法規,《辦法》正好填補了這一空白。《辦法》較為詳盡地闡述了銀行關聯方的定義,并明確了關聯交易的管理和法律責任。可以預見,《辦法》的出臺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民營企業入股城市商業銀行獲取"灰色權益"問題。但由于受諸多限制,《辦法》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首先,在對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的當事人進行處罰時,《辦法》更多的是側重于對商業銀行的處罰,其對當事股東的懲罰明顯偏輕。《辦法》規定,對于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的股東,銀監會將限制該股東的權利;對情節嚴重的控股股東,將責令其轉讓股權。顯然,股東套取銀行資金獲得的"灰色收益"要遠大于其可能受到的處罰,這只能進一步激起那些居心叵測股東的冒險心。     其次,《辦法》只是對"事后"的監管和處罰,并不能從"事前"防止關聯交易的發生。《辦法》中也提到,商業銀行可以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來控制關聯交易。但當民營企業控制董事會后,隸屬于董事會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將形同虛設,其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了。最后,也是更為重要的,在目前內控體系薄弱,治理結構不完善的情況下,城市商業銀行很難防范那些已經進入銀行的"黑手"股東從銀行套取資金。     綜合上述種種分析,斬斷伸向城市商業銀行的"黑手"固然離不開健全的外部監管環境,但其根本出路只能在于"事前"防范,在于建立起阻止惡意股東入侵的"防火墻"。而這就需要城市商業銀行培原固本,強身健體,提高對關聯企業的識別能力,強化內控建設,完善治理結構。這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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