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鴻股2004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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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3日 02:54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04年8月2日
二、提案審議情況: (一)、一、審議通過《關于改選公司獨立董事的議案》 同意盧建康先生辭去公司獨立董事職務;同意選舉王道誼先生為公司獨立董事,任期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5月18日。 114,037,650股同意,占出席會議具有表決權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具有表決權股份比例的0%;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具有表決權股份比例的0%。 三、律師見證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天銀律師事務所員三喜律師出席了會議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及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2、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4年8月2日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于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員三喜出席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2000年修訂)》(以下簡稱《規范意見》)、《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等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董事會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已于2004年7月2日刊登于《證券時報》。本次股東大會于2004年8月2日在貴州省貴陽市中華中路8號時代廣場31層公司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付景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 3人,代表股份114,037,65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50.71%。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本所律師審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上述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了以下事項: 《關于改選公司獨立董事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完全一致,沒有股東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以記名表決的方式逐項進行了表決,并當場宣布表決結果。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見證律師:(簽字) (蓋 章) 員三喜: 二○○四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