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東北電(000585)訴訟公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3日 02:54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繼2003年10月31日本公司發出之公告后,現就本公司為沈陽電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沈纜公司”)在中國銀行沈陽市分行(以下簡稱“中行沈陽市
一、本案的基本情況及持續披露 1999年4月22日和9月3日,沈纜公司向中行沈陽市分行申請封閉貸款人民幣900萬元和1,100萬元,貸款期限均為一年,本公司為沈纜公司提供擔保。 借款到期后,沈纜公司未能償還借款本息。中行沈陽市分行2001年6月6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沈陽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沈纜公司及本公司給付欠款2,000萬元本金及利息,沈陽市中院于2001年7月2日做出(2001)沈經初字第321號民事裁定書,以沈纜公司已宣告進行破產程序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之后,中行沈陽市分行在2003年6月30日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本公司償還沈纜公司借款本息。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本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宣判后,本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重新立案,并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4月14日和7月9日兩次開庭,對本案公開進行了審理。 本案及其進展情況本公司已在臨時公告、定期報告中進行了持續披露,分別刊載于2002年1月25日、2002年4月19日、2002年8月28日、2003年4月15日、2003年8月16日和2003年10月31日的指定信息披露報章。 二、審理結果 本公司近日收到沈陽市中院于2004年7月9日做出的判決書,判決結果如下: 1、本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連帶償還沈纜公司所欠中行沈陽市分行的借款本金11,030,147.13元,免除其余所欠的借款本金8,969,852.87元的連帶保證責任; 2、本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連帶償還沈纜公司所欠中行沈陽市分行借款利、罰息(計算方法:計息本金額為11,030,147.13元,其中6,100,000元自1999年5月20日始,4,930,147.13元自1999年9月23日始分別按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和計算方法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所得金額之和。); 3、本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沈纜公司追償; 4、駁回中行沈陽市分行、本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020元由本公司負擔80,020元,原告中行沈陽市分行負擔70,000元。 三、根據判決結果,本公司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可向沈纜公司追償。此判決執行后,將對公司造成現實損失,同時給公司財務狀況及本期利潤帶來負面影響。 本公司認為,中行沈陽市分行對封閉貸款使用不規范負有監管不力責任,并且公司認為剩余款項中還有不符合擔保合同規定的,因此本公司已于2004年7月28日繼續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如有進展,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備查文件 1、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沈經初字第321號民事判決書; 2、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沈中民(3)合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書; 3、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重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0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