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新產品開發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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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2日 17:19 遼寧省政府網站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速產品更新換代,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加強新產品開發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研制、生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產品是指: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比老產品有明顯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的性能或擴大了產品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的新產品。 但根據用戶要求生產的單臺非標準設備,用進口元器件、零部件組裝的國內尚未生產的產品,以及單純改變花色、外觀、包裝的產品除外。 第四條 新產品分為國家級新產品和省、市(指省轄市,下同)級新產品。在全國范圍內第一次研制并生產的新產品為國家級新產品;在省、市范圍內第一次研制并生產的新產品為省、市級新產品。 第五條 新產品開發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產品具有先進性、適用性、適銷對路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產品符合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方向,以及國家技術政策和技術裝備政策; (三)產品設計標準化。 第二章 計劃編制 第六條 省計經委會同省科委等有關部門負責編制省級新產品開發計劃。省各行業歸口部門可根據省新產品開發計劃和行業發展戰略的需要編制行業新產品開發計劃。各市經委(計經委)會同同級科委等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市級新產品開發計劃。企業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國內外市場需要以及企業經營發展戰略編制企業新產品開發計劃。 第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產品,應優先納入各級新產品開發計劃(包括試制和試產計劃): (一)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出口創匯、防止環境污染的新產品; (二)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基本實現國產化的新產品; (三)符合國內外市場急需、應用量大的新產品; (四)國內高技術研究成果產業化的新產品。 第八條 申請列入省新產品開發計劃的項目,應提交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計劃任務書,經所在市經委(計經委)和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章 開發、鑒定與投產 第九條 開發新產品應經過調研、確定試制目標和實施方案,設計和試制,小批量試產考核、試銷,穩定工藝、完善工裝和檢測手段,制定產品標準后,才能大批量投產。 第十條 國家級、省級新產品設計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采用與國際先進水平相當的標準。新產品定型投產前必須經標準化審查,未經審查不得投產。 第十一條 新產品必須進行樣機(樣品)鑒定,小批量試產,試銷結束和正式投產前,必須進行定型或投產鑒定。專用性強或市場需求量不大的新產品,上述兩種鑒定可合并進行。沒有經過樣機(樣品)鑒定的新產品不得轉入小批量試產。沒有經過定型或投產鑒定的新產品,不得列入生產計劃和投入生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注冊。 醫藥、食品、計量器具、壓力容器等國家規定嚴格控制產品質量的新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 新產品樣機(樣品)鑒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試制計劃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要求,有檢測驗證報告; (二)有產品研制任務書或合同書、產品圖紙、標準、研制報告等技術文件; (三)有產品應用功能試驗報告或用戶試用證明。 第十三條 新產品定型或投產鑒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藝穩定合理,具有正式投產必需的工藝規程、操作規范、工裝、設備、檢測手段及質量保證能力; (二)符合標準化要求,試生產的產品質量合格穩定; (三)有試生產的技術文件,原始記錄健全、數據可靠; (四)技術經濟指標先進,符合設計要求,試銷用戶反映良好; (五)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新產品樣機(樣品)鑒定和定型、投產鑒定,下列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鑒定會。由主持鑒定的單位邀請同行專家及主要用戶對新產品進行審查、評價,并由參加鑒定的專家或首席專家作出結論。 (二)檢測評價。由下達計劃部門或主持鑒定單位委托國家或地方授權的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或委托有檢測能力的專業研究院(所)對新產品進行檢測評價,提出檢測報告和評價意見。 (三)用戶驗收。專用性強或為主機廠配套的生產資料類產品,由用戶對新產品進行驗收并提出評價結論。 列入省、市級新產品開發計劃的新產品,由下達計劃的部門確定鑒定形式并主持鑒定,也可由下達計劃部門委托行業主管部門主持鑒定。 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由企業自行確定鑒定形式。 第十五條 新產品成果按管理科技成果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統計與考核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并已投產銷售(包括小批量試產、試銷)的新產品,應納入省統計指標體系。由省、市計經委(經委)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對國家級、省級、市級新產品按年度分別統計。 第十七條 統計內容包括:新產品投產(包括試生產)數及達到國際同年代先進水平數;新產品開發投資額;新產品銷售額;產值、實現利潤及上繳利稅金額;新產品減免稅金額。新產品統計跟蹤年限從其試生產之日算起,生產資料類新產品一年,其他新產品二至三年。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部門對企業實施上級下達的新產品試制、試產計劃實行評價性考核。考核指標由下達計劃的部門確定。但必須包括:新產品產值、利潤占企業總產值、利潤的比例。 第五章 銷 售 第十九條 新產品在研制、小批量試生產或中間試驗階段可以試銷。試銷的新產品應標明"試銷"印記,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三包"。對國家規定嚴格控制產品質量的新產品,試銷前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專業技術監督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新產品在試銷期內,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生產企業可根據新產品試制成本,參照同類產品價格制定試銷價格,報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試銷期滿后,按照物價管理權限,報請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銷售價格。 新產品試銷期限:生活資料類新產品為半年至一年,其他新產品為二年。對于研制、小批量試生產或中間試驗期較長的新產品,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物價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試銷期。 第二十一條 新產品廣告宣傳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廣告管理規定。超過統計跟蹤年限規定的產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再用新產品名義進行廣告宣傳。違者,廣告經營單位有權拒絕刊登或播放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查處。 第六章 資金與稅收 第二十二條 新產品開發資金來源: (一)科技三項費用; (二)科技開發貸款以及需要固定資產投資支持的技術改造貸款; (三)企業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制基金; (四)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規定允許使用的部分; (五)按國家規定范圍攤入生產成本或經財政部門批準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從成本中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用; (六)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減免的產品稅、增值稅的稅款; (七)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集資。 第二十三條 新產品開發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產品設計、研制及在設計、研制中購置所需儀器、儀表、工模夾具、專用設備; (二)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引進樣機樣品以及實現國產化的開發研制; (三)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新產品開發軟課題研究。 第二十四條 各市和有新產品開發任務的企業,根據需要可設立專款專用的新產品開發基金。 第二十五條 列入省級新產品開發計劃的新產品,符合產品結構調整方向的,經稅務部門同意,從試制品銷售之日起,減免產品稅、增值稅一至二年;減免稅期滿后,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減免稅期限。其他新產品納稅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產品稅、增值稅一至二年。 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全部稅款必須用作新產品開發資金。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省設立優秀新產品"金鷹獎"。每兩年評比一次。對評選出的優秀新產品和在新產品開發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獎勵。評比獎勵辦法由省計經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開發新產品或完成統計上報工作,以及新產品投產后,技術經濟指標明顯低于試制或試產計劃規定指標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取消其優惠待遇,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享有的減免稅款。 對在新產品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的,由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宣布其鑒定結果無效,并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予以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計經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