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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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2日 17:13 遼寧省政府網站 | |||||||||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林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農林特產稅。
第三條 農林特產稅的范圍: (一)海水、淡水養殖產品(含幼苗); (二)水果、果用瓜; (三)人工種植、養殖的藥材; (四)人工種植的花草、苗木; (五)木材; (六)林產品; (七)蘆葦; (八)柞(桑)蠶繭。 農林特產稅的具體稅目、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遼寧省農林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對《遼寧省安全檢查特產稅稅目稅率表》中未列的屬于國務院規定應稅范圍的新開發產品,按照實際收入的5%征收農林特產稅。需要開征的稅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對下列收入免征農林特產稅: (一)農村居民利用法定宅基地零星種植、養殖的農林特產品; (二)科研單位、院校進行科學實驗種植、養殖的農林特產品; (三)農業、林業系統自繁自用的苗木和城市建設系統自繁自用的花草、苗木; (四)中、小學勤工儉學種植的農林特產品。 第五條 農林特產稅按照產品的實際收入計算征稅。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農林特產稅稅額征收10%的地方附加。 第七條 對征收農林特產稅的產品,不再征收農業稅。 第八條 農林特產稅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以后新增加的農林特產稅收入,全部列入市、縣級財政預算,納入農業發展基金,主要用于發展農業。其中的木材、林產品特產稅收入,按二、二、六比例分別納入省、市、縣財政預算,全部用于發展林業。 縣級財政部門可以從農林特產稅征收總額中,提取20%作為農林特產品的生產基金;提取5%作為征收工作經費。 第十條 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并應接受征收機關的檢查、監督,不得隱瞞、阻撓。 第十一條 農林特產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發布的《關于征收農林特產稅的規定》和一九八八年發布《關于對人工養殖的對蝦、柞蠶等征收特產稅的通知》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