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形式還是重實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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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2日 13:33 證券時報 | ||||||||||
    數只基金棄配中國聯通(資訊 行情 論壇)引發了基金業內外對法律相關規定的激烈討論。基金業內人士認為,對關聯方關聯交易進行嚴格的限制是必須的,但現行法規也確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盡管業內都承認,短期內修改基金法是不可能的,但仍然提出了一些建議,以便在具體執行中靈活地處理問題。     有業內人士表示,國外對基金的關聯交易亦有限制,但如果基金的
    例如,指數基金買賣關聯方股票。對于被動投資而言,管理人只是按指數成份股構成比例買賣股票,不存在任何損害投資人利益的可能,對于這類基金,是否可能在不與現行法規沖突的情況下有豁免?     基金申購關聯方發行或承銷的股票與指數基金有類似之處。目前新股發行多采用市值配售,基金申購新股還存在諸多的比例限制,在這種情況下,基金與關聯方進行黑箱操作的可能性完全被遏制,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可能。這類關聯交易也應該實行豁免。     除了建議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法外開恩”外,基金業內人士也希望對法律規定較為模糊的地方予以明確。如《基金法》規定,除控股股東承銷和發行的證券外,基金不得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那么何為“重大利害關系”?這需要有一個明確的說法。目前,基金主要是回避與管理人或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票,但今后不排除與所謂“重大利害關系人”產生關聯的可能。例如,長江電力(資訊 行情 論壇)可能成為建設銀行的發起人股東,那么建行上市后,托管在建設銀行的基金能否買賣長江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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